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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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一、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乡村发展和治理的有关研究可以为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经验证据。首先,关于如何测度或衡量乡村发展的水平,Cloke(1977)利用人口、出行方式、就业率与中心城市的距离等指标,构建了乡村性指数,并运用该指数实证分析了威尔士和英格兰的乡村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Harrington和O’ Donoghue(1998)对乡村性指数的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并将乡村性指数认定为衡量乡村发展水平的分析工具。其次,乡村发展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21世纪以来,学者们对于影响农村发展的因素研究的重心在于金融、技术以及二者的综合作用。Lapavitsas和Santos(2008)指出金融科技通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为缓解农村发展的信息不对称和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而且金融科技能够优化抵押担保机制,强化抵押担保功能(Fuster et al.,2019),从而对提高弱势群体的金融可得性与增加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Ayse et al.,2020)。此外,Bakhtiari(2011)认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条件在某种程度上被金融科技衍生出来的小额信贷、移动支付等生活和消费方式所改变。Donou-Adonsou和Sylwester(2016)从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理论出发,研究指出金融发展可以降低农村地区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居民收入,对缓解贫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同时,Badulescu等(2015)基于金融功能理论,发现金融功能可以通过增加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率,推动农业产业升级,进而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最后,乡村的发展需要兼顾经济效应和文化保护。对此,May(2020)认为发展旅游业不仅有助于拯救有消失危险的乡村,而且还可以为农民提供一种补充收入的方式,从而促进农村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内涵十分丰富,涵盖了产业层面、人才层面、文化层面、生态层面以及组织层面的内容。该战略立足于中国实际,推陈出新,对于解决中国乡村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于爱水、李江涛和汪大海(2023)认为必须坚持运用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把握乡村振兴的基本问题。部分学者从全国角度研究了中国乡村振兴发展状况,其中吕承超和崔悦(2021)指出中国各省份间乡村振兴发展水平并不均衡,由高到低依次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并且中、西部地区存在向东部地区追赶的趋势。蔡文伯和贺薇宇(2023)发现中国乡村振兴总体水平呈增长态势,但目前水平仍然较低,而且产业兴旺系统相较于其他子系统发展最为缓慢。石玉堂、王晓丹和刘达(2024)研究发现中国十大城市群整体的乡村振兴发展水平并不高,地区之间的乡村振兴发展水平不均衡,但区域间的差异呈现出逐渐缩小的趋势。从各维度来看,发展较好的是生活富裕指数,而治理有效指数的发展则相对较差。吴儒练(2023)指出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但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主体流失、文化式微、治理混乱等诸多困境。针对某个地区,黄敦平和蒋静宇(2023)研究发现长江经济带乡村振兴发展水平稳步上升,其中生态宜居与产业兴旺发展最佳,乡风文明与生活富裕次之,而治理有效比较薄弱。马凌、冶建明和朱梦梦(2024)指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发展水平逐年上升,但是从整体来看乡村振兴仍处于起步阶段。祁超萍等(2024)研究指出黄河流域乡村振兴综合发展水平呈现稳步提升的趋势,并且黄河下游的乡村振兴发展水平比中游和上游的高,在上游中仅有四川的乡村振兴发展水平较高。从西部地区来看,乡村各方面条件相对东、中部地区更为落后,基础薄弱。西部地区乡村振兴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这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等。其次是市场体系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缓慢。另外还有高素质人才短缺的问题。所以西部地区的乡村振兴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长期与短期等的关系(霍学喜、刘天军,2023)。周明星和肖平(2023)指出新发展阶段乡村振兴需要重点发挥主体作用,激发内生动力,而且乡土文化不能丢,要筑牢精神支柱。

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状况的因素很多,中国学者主要从金融发展、文旅产业、人才培养等维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金融发展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王益君、娄晨雨和张於琛(2023)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金融发展不仅能够加快乡村振兴的整体步伐,而且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作用大于东部地区。王修华和魏念颖(2024)研究发现金融资金流入对乡村产业振兴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在贫困县其促进效果更强。新时代金融与数字技术有机融合,催生了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等金融服务方式,极大地推动了乡村振兴的发展。任喜萍(2023)指出金融科技一方面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通过革新生产技术的方式推动着金融消费市场变革。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科技的优势,任喜萍认为要着力消除数字鸿沟、推进数字化建设和夯实乡村金融人才基础。金融科技的其他突出优势体现在推动抵押担保方面的创新、提升风控能力和优化业务流程等方面,因此张正平和董晶(2023)认为可以通过发展金融科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运用金融科技塑造农村金融新模式以及借助金融科技改进农村金融授信方式,从而助力农村金融的发展。蔡雪雄和李梦琪(2023)实证分析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借助金融科技优势,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获取融资的抵押担保成本,为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进而助力乡村振兴。王敏、谷雨和李兆伟(2023)认为数字普惠金融能够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信贷服务,进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石虹和宋扬(2024)指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有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从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同时,数字普惠金融还能够提升农村居民消费总量以及优化居民消费结构,从而促进乡村振兴(刘瑾、李振、田靖文,2024)。此外,增强创业活跃程度也是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机制。孟维福、李莎和刘婧涵(2023)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助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为返乡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而返乡创业能够促进产业兴旺,从而促进乡村振兴。他们建议继续推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布局,进一步优化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战略。

其次,文旅产业是乡村振兴的着力点。许建、王丽菲和张晶(2023)指出乡村旅游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同时促进文化、道德和环境变革。张婧红(2023)也认为乡村旅游蓬勃发展能激发经济活力,促进乡村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并以侗族传统村落为例,建议大力培养乡村旅游人才、积极开发特色旅游文化产品和加大乡村旅游发展的宣传等,助力乡村振兴。刘佳和赵青华(2024)基于新内源性发展理论指出,乡村旅游发展能够促进劳动力结构非农化转型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而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而文化产业则有利于传承农耕文明和发展特色经济,从而助力乡村振兴(向勇,2023)。因此,文化和旅游部将文旅融合视为文化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领域。桂峰兰(2023)指出文化是旅游的内核,旅游是文化的精神媒介,并认为促进文旅协同融合,能够在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文化遗产,赓续文化血脉。徐喆和陈植(2023)也认为文旅融合发展有助于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乡村的文化与旅游资源。陈昱(2024)指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有助于推动乡村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而乡村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是提升乡村文化自信的重要途径,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动力。丁莹(2023)认为将地域文化融入乡村旅游景观设计要遵循传承保护、公众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强调基础设施建设对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新时代,数字技术发展迅速,为乡村文旅融合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刘英基、邹秉坤和韩元军(2023)指出数字经济能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要素结构升级,加速产品与服务的迭代创新,从而对文旅融合的高质量发展产生正向赋能效应。数字经济也可以从三个方面对文旅融合产生正向影响,分别为产品展示、分配交易和动态监测。而且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助推数字经济促进文旅融合的核心(杨利、李梦含、张名杰,2023)。朱佳玮、孙文章和赵梓涵(2023)针对近年来中国文旅产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落实文旅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创建区域数字文旅体验园、构建“文旅+中国故事”叙事框架等建议。

最后,人才培养是乡村振兴的深层内涵。朱亚坤(2022)指出新时代青年以多种多样的方式补位乡村建设事业,这主要表现在乡村创业就业、返乡创业就业、参与乡村公益和服务基层组织等。石金群(2023)认为青年将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本、经济资本以及文化资本运用到乡村社会、产业和文化变革中,对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张陈一轩和任宗哲(2021)认为乡村精英一方面能够重新构建基层的道德机制,提供更丰富的乡村治理方式,另一方面能够作为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增强协调作用,从而助力乡村振兴。目前,中国乡村人力资本短板影响着人才质量,主要原因在于人才数量的增长缺乏资金、政策上的实际支撑,人力资本质量的提升缺乏系统化的设计,而且人力资本结构的优化缺乏多方面的整合(李海金、焦方杨,2021)。郭世平和毛丽霞(2023)指出为了推动“乡村CEO”赋能乡村振兴,需要鼓励强村带动弱村抱团发展、实现乡村资源共享,推动村委放权、明确政企职能权限,完善配套制度、拓展“乡村CEO”职业成长空间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的自力更生和主体力量(杨希双、罗建文,2023)。现实生活中激活农民主体性面临各种困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体性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农民实现从“要我脱贫”到“我要致富”的观念转变。石雨菲和赵永艳(2023)结合《乡村振兴方法论》中的实例,指出激发农村内生动力的可能路径包括全面推进城乡人才流通、顺势应变推动乡村教育发展和强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力军,关于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对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从国外相关研究情况来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的研究较少,大多数学者对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单个主体进行分析。首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以农业合作社为例,Feisali和Niknami(2021)指出合作社可以通过吸引成员参与、筹集小额资金、提供农业推广培训以及基础设施和生产要素等方式,为农村地区的就业贡献力量。此外,Alicia和Guzmán(2018)指出农业合作社使生产者能够进入市场,并能够在食品供应链中获得更高的附加值,所以它们在农业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特别地,在西班牙,合作社能够给其成员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而不仅仅是经济收益。其次,对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Bijman、Hendrikse和Van Oijen(2013)研究发现公司型、管理型和传统型三种农业合作社,并指出这三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内部相关理事成员的控制权分配情况。Cechin等(2013)提出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农户积极参与到合作社的各项事务治理中。Henriksen、Hviid和Sharp(2012)研究发现完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绩效。Cornia(1985)认为家庭农场需要进行规模化生产,从而促进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集聚,最终提升生产效率。然而,规模经营未必是好事。Bardhan(1973)研究发现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效率偏低,原因竟然是生产规模过大导致管理效率低,即各种摩擦成本的提高导致效率下降。

中国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并未对其概念给予明确界定。对此,学者们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张新文和高啸(2019)指出中国普遍存在着传统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种养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主体,并认为后四者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陈楠和杨春慧(2024)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类型,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欧春梅和邵砾群(2019)总结认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对于农业要素进行集约投入、高效产出,从而能够适应农业产业现代化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是生产经营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发挥带动作用,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李耀锋、熊春文和尹忠海(2020)分析江西石城“千人铸造计划”,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嵌入式培育会对当地小农户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带动作用。他们指出石城的成功经验在于高效有力的县域行政动员,注重培育对象的乡土特点和社会基础,尊重地方种植传统,以及依托地区优势资源。杨勇(2021)也指出龙头企业可以凭借出色的企业管理能力、可观的盈利能力和开放合作的发展模式吸引优质生产要素,从而引领农业产业化发展,驱动产业化体系建设。郭少华(2022)指出目前小农户依然是中国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带动引领小农户发展,进而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郑宏运、李谷成和周晓时(2018)以种植大户为例考察农机社会化服务与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之间的关系,发现农机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祝坤艳和蔚霖(2023)利用河南省数据定量分析发现社会服务体系是主导因素,其中信息服务体系、金融服务体系和融资渠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具有直接的影响力。邓悦、吴忠邦和邱欢(2024)研究了农业领域企业家精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发现农业企业家精神可以通过返乡创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关于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李冬艳和余晓洋(2020)从农业产出效益水平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水平4个方面构建了评价体系。他们测评了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发现其发展成效较为显著,但距离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仍存在差距。应海芬(2019)指出中国财政政策和农业保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效果欠佳,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土地和资金等要素配套也较为滞后。颜苏静、毛思波和侯华伟(2024)以吉林省通化市为例,指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尚存在经营主体市场地位模糊、信用记录不充分、抵押资产市场价值不高等问题,对此建议应引导人员和资金入乡村、更新信用评定系统和方式以及最大化争取政府支持。另外,人才匮乏、农民参与度低和内部管理不规范都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化发展。从各主体类型来看,邱雯雯(2019)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精英把持、管理不规范、未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资金短缺等,而基层劳动力、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等的缺乏是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胡彬彬,2020)。张延龙、王明哲和钱静斐(2021)研究发现中国农业龙头企业已然成为产业化经营的“火车头”,其社会责任突出,与其他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发展,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但是龙头企业产业结构仍然较为单一,加工程度低而且产业链条短,经济效益不高。家庭农场方面,赵金龙、王丽萍和胡建(2021)指出其规模经营存在现实的土地困境。由于中国每个农户持有的耕地过少而且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加之农户间的攀比致使地租向最高标准看齐,所以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交易成本极高,而利润常被成本抵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复杂,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可能的发展路径。陈淑玲和侯代男(2019)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发挥领导优势,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主动作为,提升农产品品牌建设水平,推动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杨久栋、马彪和彭超(2019)研究指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盲目扩张现象、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波动、抵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对此,李梦琪、柯雪龙和康宽(2024)提出要想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亟须解决的是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抗压能力和经营稳定性。孔祥智和周振(2020)指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体制机制制约,总体上非常脆弱。他们认为应当加快推进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发展动力和全面提升政府支持效能。周广竹(2021)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置于同一研究框架下,探讨调适方略,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对农业从业者开展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使其懂经营、懂农业、懂技术。第二,农业的经营规模要从多功能性的维度进行考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第三,要进行劳动监督。黄博(2020)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境提出建议,认为可以通过提升组织化程度与规模效益、提升人力资本、强化监督治理等措施,推动合作社的规模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贾峤(2020)在研究辽宁省农业政策担保体系运行现状后,发现当地政策性担保目标不够清晰、实施效率不高、担保服务非均等化,并建议明确政策性担保目标、完善担保执行网络和增加担保政策的包容性,从而找到解除农业政策担保体系信贷约束的路径。为了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应运而生。洪炜杰(2024)基于该政策研究发现正规金融向农业产业倾斜,缓解农业产业的信贷约束,有助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韦姿百(2021)认为可以通过财税政策的制度性优化设计化解结构性供需矛盾,强化政策的执行刚性,从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

国外学术界有关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主要是从单个主体角度展开。首先,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金融支持的重要性,Belek、Jeanmarie和Raj(2020)的研究表明小额信贷服务提高了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率。Oostendorp等(2019)认为普惠金融能够提高农业的气候智能性和包容性,即降低天气变化和季节的长期结构性变化对农民收入的压力,对农业综合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支持的现状和原因,Lerman和Parliament(1993)发现合作社主要以短期借款的形式筹集新债,这表明银行可能不愿意向合作社提供长期贷款,因为商业银行对农业合作社“非正统”的所有权结构和与各种保留和赎回计划相关的合作股权的动态性质感到不安。Gichuki和Kamau(2022)研究了肯尼亚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发现抵押品不足是农业企业家获得农业信贷的主要障碍,而收入水平显著决定了他们从小额信贷银行获得农业信贷的概率。由于传统银行系统严重依赖抵押品来确定信贷金额,而移动银行依赖信用评分进行贷款发放,因此大多数农业企业家可能会从移动银行寻求信贷。对于这部分农业企业来说,它们与银行代理机构的距离会影响其从移动银行获得农业信贷的概率。此外,有的国家和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非正规信贷。Mersha和Ayenew(2018)发现埃塞俄比亚西南奥罗米亚地区小额信贷机构的行政程序复杂,而且客户服务官员存在腐败现象,所以相当大比例的小农从非正式债权人那里获得贷款。

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融资约束问题,而这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骆钰(2019)研究发现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和贷款获得程度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的分析结果表明各主体的信用度、受教育程度、经营期限、毛收入水平和贷款经历正向影响其信贷匹配程度。郭树华和裴璇(2019)利用云南省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受到融资渠道和融资用途的影响,即融资渠道采用信用社贷款和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时可以有效提高融资能力。曾雄旺、张子涵和胡鹏(2020)研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融资困境主要是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等。另外,金融素养也是重要因素。金融素养缺乏会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知偏差与非理性决策,抑制有效金融需求(张乐柱、王剑楠,2022)。在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的因素中,信用水平比较复杂,同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艾睿和王鹏(2022)研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提高,能够显著提升信用水平,而且抵(质)押担保实际不能降低信贷违约概率,所以相对于资产,信用评价更多地考虑收入与支出状况。关于中国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支持现状,谢玲红、吕开宇和郭冬泉(2022)研究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强烈,贷款用途集中,但贷款获批率不高并且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其实际利率也比预期水平高。此外,不同类型主体的融资供需差异较大,其中种养大户的资金需求额小但贷款获批率高,而合作社贷款获批率不高但获贷额最高。杨彩林、李雯雅和易宇扬(2022)调研发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扩大农地流转规模和吸收农村闲置劳动力,但存在申请程序复杂、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贷款额度低、经营权处置困难等问题。赵亚雄和付晨(2023)认为金融科技能够提升金融可得性、增强金融使用性以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但是在金融科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比较薄弱、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速度比较缓慢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较低等。

现阶段,金融对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支持作用面临一些困境。曲丽丽、李美娆和刘畅(2022)研究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指出目前通用型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基于供应链金融、基于政府主导、基于互联网金融三种,并认为破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壁垒需要注重融资模式创新。吴成浩(2019)指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金融政策支持存在机制设计不够健全、产品与服务创新缺乏、财政补贴力度较弱以及保险保障效果较差等问题。宋洪远、石宝峰和吴比(2020)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强烈的融资意愿和需求,但由于他们难以获得来自政府的担保支持,因此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不会通过。申康达(2022)认为中国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程度低,而且他们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融资或自有资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孙文华和陆岷峰(2024)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资信证明和信用记录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便利地获得融资。熊磊(2023)也指出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不合理,而有限的金融资源被少数精英农户占有,所以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支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征是复杂的,所以需要从多方面寻找优化金融对其支持作用的可能路径。邹一南(2022)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大、融资需求额度高,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结构多元,主体类型多样、金融服务有差异。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作用,学者们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可能方案。申云、李京蓉和吴平(2019)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可以从两个方面实现。内部融资通过构建村社共同体,可以有效融合村集体信用与合作社信用,而外部融资增信的主要方法是政府建立守信激励与违约惩罚机制,第三方增信机构建立费率定价机制。曾雄旺、张子涵和胡鹏(2020)针对融资约束问题,提出完善互联网监督体系、加强市场竞争力和推行新型的融资方式用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熊磊(2023)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应当将重点放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具体措施是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拓宽多元化的信贷融资渠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加大金融支持。米运生、邓伟华和李盈盈(2023)提出利用土地经营权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方法。他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仅以立法形式强化经营权难以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需要借助非正式治理制度和土地交易平台等配套政策,增强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近年来,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提供了创新方案。孙文华和陆岷峰(2024)提出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降低农业贷款的风险和成本,以普惠金融服务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杨兆廷、李俊强和付海洋(2021)认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建立农地登记、交易和智能抵押系统,构建以村为信息节点、采集多维信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体系,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是摆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有效手段。赵雨舟、王文华和赵丽锦(2022)也指出区块链中的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盘活土地资产,健全农村征信体系,规范互联网融资监管,从而推动乡村普惠金融的建设。孙鸽平(2022)认为数字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增强了风险抵抗能力,并提出商业银行网络信贷模式、大数据小额贷款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等创新型融资模式。

四、研究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本书对现有研究结果总结如下:第一,国内外对于乡村振兴或乡村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发展现状与发展路径方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和科技的有机融合催生了新型金融服务方式,可以显著增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效果,从而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二,国外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从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单个主体角度展开;相比而言,国内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综合问题研究更多,针对特定类型的研究尚不完善。第三,国外对于农业发展及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起步较早,对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鉴于国情的巨大差异,中国需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推进乡村振兴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而乡村振兴目标中产业兴旺是基础,是关键的一环。在新时代背景下,比小农户更具有发展优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力量。然而,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其中资金问题较为突出,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本书认为优化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投融资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既受到外在发展环境的影响,也受到自身短板的制约,这是一项艰巨而意义重大的事业,需要多方力量的支持。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于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及金融支持三个独立方面的研究比较完整,而对于三者的理论和现实关系的研究尚不成熟。本书提出从优化金融服务体系的角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进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这是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研究方向,也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总体而言,国外相关研究为本书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但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村条件和贵州多山区、多民族的农村经营环境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借鉴构成了明显的约束,需要进行必要的扬弃和创新,迫切需要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关于金融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关系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所需的宏观层面的金融制度、市场和组织如何优化,微观层面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技术如何创新等重大问题,未能从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给出理论性和系统性的回答。因此,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尚有较大的拓展与创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