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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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增效和实现农村繁荣的主力军,则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力量。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7-10-27)[2024-12-27].https://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第一次历史性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EB/OL].(2018-02-05)[2024-12-27].http://www.moa.gov.cn/ztzl/yhwj2018/zyyhwj/201802/t20180205_6136410.htm.指出要“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EB/OL].(2019-09-26)[2024-12-27].https://www.gov.cn/zhengce/2018-09/26/content_5325534.htm.强调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强化政策扶持引导”“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EB/OL].(2021-02-21)[2024-12-27].http://www.moa.gov.cn/ztzl/jj2021zyyhwj/zxgz_26476/202102/t20210221_6361865.htm.进一步提出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新要求。由此可见,如何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支持体系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贵州作为农业大省,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键在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贵州农村劳动力人口持续减少。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贵州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同时,坚持把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传统农业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贵州通过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发展路径优化以及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带动等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发展。目前贵州农业经营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与农业产业化企业为主导,其他组织形式为辅助的新格局。到2023年底,全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达1200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50家;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6.4万个,认定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022家;全省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数量达4.5万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累计达3000家。尽管如此,贵州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事实上,由于贵州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其概念界定与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农地流转不够顺畅,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经营管理模式较为保守,人员素质有待提升,许多政策措施之间缺乏联动性,最终导致贵州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供给瓶颈逐步凸显。

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服务是助力贵州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保障。随着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其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呈现出数量明显增加、用途不断拓宽、方式愈发灵活以及层次显著升级等新的特征。近年来,贵州通过实施一系列金融支农优惠措施,推动信贷资金投入“三农”领域,增强了农村金融供给,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供求矛盾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然而,与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强烈的金融服务需求相比,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理念和运作模式始终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金融排斥,其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产生金融服务供求矛盾,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服务需求侧因素。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经营管理不规范与能力较弱、资金获取困难与成本高昂、授信额度不高与期限错配、缺乏抵(质)押物与担保渠道等困境,从而导致其获取金融服务受到限制。二是金融服务供给侧因素。目前,贵州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整体上还存在金融政策调控效用发挥不足、金融组织存在功能结构缺陷、金融市场发展动力不足、金融产品的适配性有待提高、金融技术创新力度不大等问题,亟待通过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来化解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的金融服务供求矛盾。

二、研究意义

本书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系统探讨如何优化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拓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理论体系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完善乡村振兴背景下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供给以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理论价值

一是有利于拓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理论体系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本书从农业经济学科与金融学科交叉角度出发,构建较为完整的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从理论上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路径进行系统性设计,有利于该领域研究成果的丰富和拓展。二是有利于丰富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效果评价方法。目前学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分析和案例研究方面,本书利用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微观调研数据,构建结构方程模型,从金融服务需求和金融服务供给的双重视角定量测度金融服务对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影响,对丰富该领域方法体系具有一定意义。

(二)应用价值

一是为完善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本书深入分析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症结所在,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出发,着力探索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机制,对于改善贵州农村金融供给效能、促进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二是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本书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重角度深入考察金融服务成效,系统探索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金融服务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进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