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结语
财产制度是社会治理的核心,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红线。公共财产制度涉及多个领域,例如央地分权、行政主体制度、公共财产属性分类和法律争议解决等。它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含了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也包括种类繁杂、数量庞大的公共财产性质分类,以及由此产生的多样化的公共财产争议,管理难度较高,中国本土特色十分明显。公共财产制度内容庞杂,立法结构也十分混乱,除《宪法》和《物权法》外,公共财产问题还需要从其他多部配套性法律的角度进行解读。除了将公共财产的所有主体和客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有层次的划分,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外,还需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力(利)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公共财产制度的研究跨越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如何结合明确的公共财产划分标准,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具体情境下对财产进行准确分类,明确主客体的属性,从而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依然是需要结合具体领域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对于公共财产制度我国没有统一的立法,对公共财产的研究范围十分有限,公共财产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任意性较大,因此,在公法中建立专门的公共财产制度十分必要。公共财产的研究要在参照民法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建立与民法财产制度协调统一又有所区别的一元化的公共财产法律制度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责任编辑:曹珊)
[1]本文的写作获得了法国外交部埃菲尔奖学金的支持(资助号:P729 151E)。收稿日期:2019年12月8日。
[2]牛倩,甘肃张掖人,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公共财政与税法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生。
[3]葛云松:《物权法的扯淡与认真:评〈物权法草案〉第四、五章》,载《中外法学》2006 年第1期。
[4]《刑法》中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是基础,国家所有是形式。参见王克稳:《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7]刘光华、张广浩:《祛魅公共利益:基于“价值-工具”法律利益分类范式》,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8]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载《法学》2006年第1期。
[9]孙宪忠:《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
[10]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11]肖泽晟:《论国家所有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12]肖泽晟:《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载《法学》2014年第5期。
[13]谢海定:《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4]王克稳:《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创设 》,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3期。
[15]孙宪忠:《“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悖谬及改革切入点分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16]刘光华、张广浩:《去魅公共利益:基于“价值-工具”法律利益分类范式》,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7]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18]《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46~52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9]例如:《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9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20]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1]陈天昊:《行政协议的识别与边界》,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
[22]甘超英:《新中国财产制度的历史回顾》,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23]张力:《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24]法国民法中的财产(biens)是指对人具有有用性(utilité)并具有特定的占有(approprié)关系的物(chose)。在罗马法中,物(choses)和财产(biens)相伴而生,财产建立在物的概念基础上。财产的概念是参照物的概念建立的,物是具有物理性的物质实体,物在法学上指依法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一切需要的物质资料,财产是物在法律中有了表现形式。根据18、19世纪的理论,财产被定义为对人具有有用性的物。Portalis认为,“如果失去对人的有用性,物的概念对于立法者而言将不复存在”,Demolombe亦赞同此观点(参见Sophie Schiller,Droit des biens ,8 édition,Dalloz,2017,p.15)。因此我们可以说,财产的本质是“物”。财产可以有多重含义,但一般含义是为人所用,能满足人的需要,并可以进行交易。财产是能为人所有,并对人有用的财富。
[25]Muriel Fabre-Magnan,Propriété,patrimoine et lien social ,RTD civ.1995. 583.
[26]Maurice Hauriou,Principe de droit public ,Dalloz,2010,p.599.
[27]Norbert Foulquier,Droit administratif des biens,LexisNexis,4e édition,p.10.法国大革命后,随着旧制度被推翻,国家的法人理念逐步被建立。尽管如此,起初国家还只是私法人。作为私法所有人的国家才能称之为法人,作为公权力所有者的国家不能称之为法人。20世纪初,国家作为公法人的财产权开始被承认。
[28]Léon Michoud,Théorie de la personnalité morale ,2e édition,L.G.D.J,1998,p.24.
[29]Louis Bernard,Du droit de proprieté de l'Etat sur les biens du domaine public ,Thèse d'Aix-Marseille université,1910,p.153.
[30]Jean-Marie Auby,Droit administratif des biens ,6e édition,Dalloz,p.43.
[31]Métropole de Lyon即里昂都市圈,是法国宪法规定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团体,由59个市镇组成,同时行使省的事权和专属于都市圈的事权。
[32]Philippe Yolka,La propriété publique—Eléments pour une théorie ,L.G.D.J,1997,p.481.
[33]Ibid,p.158.
[34]Léon Michoud,Théorie de la personnalité morale ,2e édition,L.G.D.J,1998,p.41.
[35]CE 19 oct.1956,Société le Béton ,Recueil Lebon,no 20180.
[36]CE,28 juin 1935,Marécar,cimetière .
[37]Benoît Schmaltz,Les personnes publiques propriétaires ,Dalloz,2016,p.1.
[38]Maurice Hauriou,Principes de droit public ,Sirey,2e éd.,p.38.et p.254.
[39]Léon Duguit,Traité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Boccard,2e éd.,1913,p.309.
[40]ART.L.2111-1,Code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41]〔法〕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45页。
[42]此处的空中公产(domaine public aéronautique) 指属于公法人的用于公共航空流通的人造不动产,以达到公共服务的目的,例如飞机场以及保护安全飞行的设施;不同于大气公产(domaine public aérien)主要指空中通道;航空公产(domaine public aéroportuaire),主要指飞机场,航空公产是空中公产的一部分,空中公产还包括例如航线、航空站、用于运输或者飞行器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用于运行和保护航空导航的设施。
[43]奥里乌(Hauriou)和瓦利莱(Waline)提出了相较于公共服务更为宽泛的概念,即公共使用(Utilité publique)。
[44]CE Sect.,19 octobre 1956,Société le Béton .
[45]CE Sect.,8 mai 1970,Soc.Nobel-Bozel ;CE,Ass.,Avis,10 juin 2004,Agence France-Presse :la qualification d'organisme de droit privé sui generisde l'agence exclut que ses biens appartiennent au domaine public.
[46]CE,Avis du 29 novembre 1963,Radiodiffusion-Télévision française .
[47]CE,17 janvier 1923,piccioli .
[48]Cons.Const.,18 décembre 1986,Loi relative à la liberté de communication:la protection due au droit de propriété «ne concerne pas seulement la propriété privée des particuliers,mais aussi,à un titre égale,la propriété de l'Etat et des autres personnes publiques».
[49]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9页。
[50]Philippe Yolka,La propriété publique.Elément pour une théorie ,L.G.D.J,1997,p.481.
[51]Norbert Foulquier,Droit administratif des biens,LexisNexis,4e édition,p.7.
[52]Benoît Schmaltz,Les personnes publiques propriétaires ,Dalloz,2016,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