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2020年第1期/总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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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第三方评估[1]

黄彦钦[2]

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之初就试图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定义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并提供了实施方案。但是,该文件定义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只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的一种形式,应对文件进行修改使其适用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种第三方评估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的委托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利益受到规范性文件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评估主体,客观、公正地接受委托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的评估客体是动态、开放、灵活的,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方评估 委托主体 评估主体 评估客体

目次

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的概念辨析

(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第三方评估

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的委托主体

(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委托主体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的其他委托主体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委托主体的情形

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的评估主体

(一)独立性要求

(二)专业性要求

四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的评估客体

结语

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首次提出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概念,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吹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号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方式、标准以及例外规定,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奠定了基础。为了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意见》提出:“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第三方评估具备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意见》的要求,于2017年10月23日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公平竞争审查的机制和程序、标准和例外规定予以细化,并对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予以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实施细则》第13条指出:“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2019年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虽然《实施指南》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提供了实践参考,但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第三方评估而言,仍然有一些概念需要厘清,有一些疑问需要回答,有一些细节需要反思。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第三方评估是否只是《实施指南》定义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的委托主体是否限于政策制定机关?第三方评估主体需要满足哪些要求?第三方评估的评估客体是否局限于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如何修改《实施指南》以使其能适用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各种第三方评估?近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实施,这些问题的解答对理解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