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1978~1993年:放权让利式的财政体制改革
1978~1993年,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本节重点介绍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和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放权。
一 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是财政体制改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改革之前,国有企业的收入基本要上缴财政,连企业的折旧基金也不例外,企业几乎没有财务自主权。企业留利增加,意味着财政的让利。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同样属于放权让利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纳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大量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就是放权让利的结果。利改税旨在规范财政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但在现实中还是遇到了一些挑战。在农村行之有效的承包制也在部分国有企业中推广,利税总额承包同样属于放权让利之举,这一举措虽然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但也增加了财政与国有企业关系的不规范性。更重要的是,税收这一本来规范的财政收入形式变得不规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也因此有了后来进一步规范财政与企业关系的税利分流改革。
二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放权
在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同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向地方财政放权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80年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实质就是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放权,这奠定了中央和地方财力对比关系的基础,也使地方财政收支规模扩大有了基本的体制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稳固地位在财政体制内得到了确认。与两步利改税相关联,1985年和1988年中国分别进行了两次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包干制”的推行,地方“藏富于企业”“藏富于民”严重损害财政实力,让经济增长的成果不能在财政上得到充分的体现。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权让利式的财政体制改革不仅影响中央财政实力,也造成地方财政的困难。地方政府通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即所谓“三乱”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如此运行方式导致“费大于税”,中央财政实力大为受损,中央财政不得不向地方财政借钱。这种财政收入方式若不改变将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振兴财政”的口号提出并得到多次强调。增强财政实力特别是增强中央财政能力的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继而,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直接推动了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