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一 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待遇给付标准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在给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统一执行。如果给付标准不统一,势必造成地区、单位、个人之间的待遇水平差异,从而造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性,增加制度推行难度,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更会加剧不同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引发劳动者对制度的质疑。
(二)适度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应遵循适度的原则。待遇标准不能过低,过低就不能实现保障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情况下人们基本生活的功能;但给付标准也不能太高,否则会使人们懒于寻找工作、不能摆脱对保障待遇的依赖。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既要维持合理的待遇水平,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三)与时俱进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必须与时俱进,这里说的与时俱进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参保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名义货币量,而是实际货币量,即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必须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上涨必然导致社会保障基金待遇贬值,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给付时必须将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在内;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发展得越快,社会保障能力也应不断加强,这样才能够让民众共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基金给付水平。
二 社会保障基金给付类型
(一)按给付周期分类
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一般长期性保障都是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由工伤导致的伤残补贴等。短期性保障则多采用一次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补贴、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定期给付一般每月一次,每次给付金额相等。
(二)按给付方式分类
分为固定金额给付和固定比例给付。固定比例给付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障各项目待遇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常采取这种方式。国家通常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比率,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来确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其在此之前的货币收入高低直接相关。固定金额给付是将领受待遇的人按一定标准、条件分群,同一范围内的人群享受相同的固定金额待遇。
(三)按照给付标准分类
分为工资比例制和均一制。工资比例制又称“工资相关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乘以相应的比例确定。均一制的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与工资比例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而是规定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所有成员同意绝对额标准,不与工资挂钩)、就业年限(或工龄)以及其他收入的水平等。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可按同一绝对额标准给付待遇。
三 社会保障基金给付模式
(一)待遇确定制
预先确定每位参保人的社会保险金待遇标准,做出给付承诺,再计算满足承诺的待遇标准所需的缴费水平,待遇标准与个人工资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有关。基本与现收现付的资金筹集模式相关联。
(二)缴费确定制
基本上与完全积累制的筹资模式相联系。一是智利模式,近十个拉美国家采用了这种模式。个人缴费完全进入个人账户,国家提供几个投资基金,由个人来决定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运作,亏损盈利都由个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责任,未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几乎完全取决于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二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这种模式在保障项目的待遇给付上也是与缴费水平和基金运营收益关联的,其收益率由国家根据投资收益情况统一确定,但在基金投资方面则完全由国家来运作。在英国前殖民地国家中大约有10个是采用这种模式,他们将基金投资于股市、购买政府债券、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等。
(三)混合型
混合型的社保给付模式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半积累制,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待遇实行“缴费确定”,另一部分实行“待遇确定”。对于实行半积累制的国家来说,具体制度细节也是千差万别的。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社保制度的设计框架就是混合型性质的。社会统筹部分是待遇确定制,个人账户部分是缴费确定制。二是“名义缴费确定型”,也称“名义账户制”。“名义账户”制的账户系统将现在个人缴纳的工资比例和企业配比全都记入个人账户,其仅仅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实际存入缴费,在给付方面则是缴费确定型的,领取养老待遇时将严格按缴费记账的积累数量给予退休津贴,将缴费与未来津贴紧密联系起来。欧亚六国近几年来带头采用了这种崭新的制度,它对一些转型国家很有吸引力。欧亚六国采用的名义账户制度中,有的国家将社保基金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控制,有的国家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国家统筹并统一投资,另一部分划给个人账户,留给个人进行投资,由个人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