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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能否以该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优惠券?
孙敏在某网站给丈夫买了一款男式公文包,价值308元,该网页上显示购物满300元,返券100元。孙敏付款成功后收到了一张返券,随即,孙敏又在该网站给自己选了一款手包,价值150元,并使用了返券,但是在结账是却显示:“返券无法使用”。孙敏立即给网站客服打了电话,对方却说,这是该店的规定,电脑已经设定好了,购物时会自动显示是否可以使用返券。那么,经营者是否能以该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优惠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商家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以达到盈利的目的。而且有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该活动的真实情况,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商家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良好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孙敏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