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HRD手把手教你做招聘:实操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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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制度释疑修正

一般制度结尾会有“附则”之类内容,如“解释与修订权限”等的规定,该项约定实际就是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尽事项的解释权或修订权埋下伏笔。一方面,当新的制度(含修订后的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在执行中不被透彻理解或产生歧义时,就需要制度的制定方出具解释;另一方面,基于企业的发展,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太可能一劳永逸,而是要根据变化作出适时修订。

1.适用制度释疑的情形案例(1),企业在招聘制度中“关于招聘需求提报”这样规定:

1.公司各部门在做年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就本部门的组织发展方向提出下一年度的员工招聘需求。在编制计划内有人员招聘需求时,应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

2.人员增补申请流程:职员级岗位由部门主管/经理提出申请,部门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主任/经理级岗位由部门经理/总经理提出申请,部门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核,总裁审批。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合并增补单的,由所在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在实际招聘过程中,若需求单位出现了新招入人员试用两个月离职,用人单位不知道该不该再次提交离职单的情况,超出了以上规定的情形,则关于人员增补单提报问题需要人力资源部释疑,内容如下:

关于人员增补单问题释疑:根据招聘流程,用人部门需先提报人员增补单作为招聘需求,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人。人员增补单对应的是一个有需求的岗位,而非个人,所以,在提交单据后,若经审批同意,此单一直有效,直至到位合适人员。若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内离职,此增补单依然有效,无须重新提单,可直接再次招聘新的合适人员;若新入职人员超出试用期离职,则需重新提交增补单申请。

2.适用制度释疑的情形案例(2),某企业招聘制度中“关于招聘渠道”的规定如下:

1.公司的外部招聘渠道含:人才交流会、网络、报纸刊登广告、大中专院校招聘、毕业生实习以及特殊岗位的猎头公司委托招聘等。

2.内部招聘渠道包括内部员工推荐、部门推荐、自我推荐。内部招聘实行亲属回避制。

在这两项规定中,既有允许内部推荐的授权却又有回避原则约束,实习生招聘是企业较少用到的却关系内部员工亲属推荐最多的途径,员工最为关心,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什么情形下招聘实习生,以及内部招聘回避原则等做出释疑。而对于受众面相对较广的制度,需要的是规则的公开,这时的释疑更需要补充,可出台如下补充内容:

(1)招聘实习生问题。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了解各部门对于实习生的需求,开展校园招聘,不适用于零星的内部推荐。校招需提前做出专项招聘方案,对实习生进行专项培养。在企业内部出现空缺的合适岗位时,优先录用实习生。

(2)招聘回避原则。公司经理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的家属(配偶、子女或亲戚)不得应聘其直接管辖部门的工作岗位,不得应聘与财物紧密关联的岗位如财务出纳、商品采购等。公司在招聘人员时,若有员工欲引荐他人入司的,只可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名申请,但对所介绍的人是否录用无权提出异议。此原则旨在以公司利益为重,规范企业人力资源配置,防止腐败的滋生。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引领下属遵照执行,未能认真执行者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并最低处以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