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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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西方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弹劾式诉讼模式,而l3~16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纠问式诉讼模式。

(1)弹劾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刑事诉讼遵循严格意义上的“不告不理”原则;

作为负责裁判的第三方,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只是对当事人控辩的争议予以仲裁,而不负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

对诉讼争议的解决往往通过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宣誓、神明裁判、决斗等方式来进行。

(2)纠问式诉讼模式

纠问式诉讼模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的产生与以下三个因素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教会法奠定了欧洲大陆中后期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

各国相继确立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从而要求建立一种旨在有效镇压犯罪、维护统治秩序的刑事诉讼程序;

人们对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纠问式诉讼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遵循“不告而理”的原则;

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

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2.西方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

纠问式诉讼与日益集中的王权相匹配。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专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都遭遇了挑战。纠问式诉讼淡出历史舞台,并逐渐演化为职权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混合式诉讼三大诉讼模式。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称非对抗或审问式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以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居重要地位;

起诉程序中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强调起诉机关依职权和责任提起公诉,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

法官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比较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对抗检控方,法官只起居中裁断的作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在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在起诉程序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3)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模式,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坚持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统一;

强调诉讼中的对抗,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保留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因素。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试图以折衷方式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最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

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特征。具体而言,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

(1)司法与行政不分;

(2)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差异不大;

(3)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

(4)刑讯具有法定性。

2.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与变革

(1)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通常都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在一起。20世纪以前,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诉讼法,更没有颁布过一部单独的诉讼法典。直到清朝末年,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才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相辅而行的《法院编制法草案》。

(2)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清末以后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这一时期从总体上延续了沈家本修律时期所确立的诉讼结构,即依然采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我国于1954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11979年2月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63年初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于l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1996年3月17日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l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正增加了65个条文,总共涉及ll0个条文,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排除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进行了完善,并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以立法的形式体现了近十几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