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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善无恶”与公平正义

阳明心学研究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王学研究的一重“公案”,就是“四句教”的理解问题。众所周知,关于“四句教”的不同理解,是导致阳明后学产生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浙中王畿(龙溪)为代表的一派观点认为:既然心体是“无善无恶”的,那么由心体所发的“意”、心体自身的“知”以及由“意”所关联的“物”,就都是“无善无恶”的,所以必说“四无”方为究竟,而王阳明所说,不过只是“权法”而已,不是“究竟话头”。上面提到的王门后学任情适意、荡佚礼法的“猖狂”之弊,与“四句教”的理解实有甚深关系。历来批评王阳明的学者,对“无善无恶心之体”一句的批评尤其激烈。盖谓孔孟言“性善”,而王阳明却说“无善无恶”,实与圣学相背离。然此句立义之本,实受五百年无实之诬,应有必要予以澄清。当然,这里主要不是要讨论“四句教”问题,而只是就“无善无恶心之体”一句提出自己的理解:“无善无恶心之体”是阳明先生对儒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对儒学古典传统之精义的创造性继承,充分强调了公平正义原则的普遍性,把正义本身视为最高善,把正义的实现视为最高善的实现。

对于“无善无恶心之体”,这里提出一个二重维度的解释。因为“善恶”是价值概念,所以第一个维度的解释,是关于心体自身作为价值本原的绝对性或超价值性。人们通常所讲的“善恶”,都是就经验世界中的相对价值而言。既然是相对价值,就只能一般地呈现于价值的相对关系之中,是不具有绝对性的。中国文化传统向来认为,对于经验世界的相对价值,是不应当提倡的,因为对于相对价值的提倡,实质上就是把相对价值当作绝对价值,而由于这种价值误用,就必然会导致事实上的“价值逆转”。凡值得倡导的价值形态,只能是本原性的绝对价值本身。绝对价值既是超越于一切相对价值形态的,同时又是涵摄了一切相对价值的,它就是终极的本原性价值,或说是价值本体。在王阳明那里,所谓心体的“无善无恶”,即表明“心体”本身原是价值绝对,是超越于经验意义上的相对“善”、相对“恶”的,故谓之“无善无恶”。正因为心体“无善无恶”、超越于一切相对“善恶”同时又涵摄一切相对“善恶”,所以它才可能“知善知恶”,成为一切相对“善恶”或价值的终极判断者。

就此而言,作为心本体而存在的、超越于一切相对善恶而成为价值之绝对的“良知”,就其自身的价值意义而言,即是绝对的价值中立,或谓之价值本体,是本原性的绝对价值本身。若举例以明之,则良知即是“规矩”。“规”无圆,而尽天下一切之圆;“矩”无方,而尽天下一切之方;规矩诚立,则天下不可欺以方圆;良知诚致,则天下不可欺以善恶。诚如王阳明所说:夫良知之于节目时变,犹规矩尺度之于方圆长短也。节目时变之不可预定,犹方圆长短之不可胜穷也。故规矩诚立,则不可欺以方圆,而天下之方圆不可胜用矣;尺度诚陈,则不可欺以长短,而天下之长短不可胜用矣;良知诚致,则不可欺以节目时变,而天下之节目时变不可胜应矣。(《传习录中·答顾东桥书》)方圆者,规矩之所出,而不可遂以方圆为规矩。故执规矩以为方圆,则方圆不可胜用;舍规矩以为方圆,而遂以方圆为之规矩,则规矩之用息矣。故规矩者,无一定之方圆,而方圆者,有一定之规矩。(《礼记纂言序》,《全集》卷七)“规矩”之喻,已是一目了然,强调了心体对于经验世界之相对价值的超越性,犹“规矩”对于一切具体方圆的超越性。只有超越了具体的经验善恶,“心之体”才能够了别一切经验善恶并予以恰如其分的真实判断。因此,在价值意义上,所谓“无善无恶之心体”,并不是说“心之体”本身不具有价值意义,而是强调它不可以用经验价值尺度来予以权衡。作为“良知”的心之本体,它是绝对的价值本原,体现为对于一切相对价值的绝对中立,也是绝对的价值正义。唯其如此,它才能权衡一切相对价值,使一切经验的价值判断皆得其宜,故王阳明也说:“无善无恶,是谓至善。”(《传习录上》)

心体作为价值本体而“无善无恶”,其义略如上述。但心体不只是价值本体,它同时也是存在本体。在中国哲学中,存在本体与价值本体原本同一。因此就第二个维度,也即是存在的维度而论,则还可以追溯心之体的“无善无恶”,也即是作为价值的绝对中立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与上文所言及的“良知的公共性”在意义上实相关联。王阳明说: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人之所同具者也。(《传习录中·答陆原静》)良知一也。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传习录中·答欧阳崇一》)义者,宜也。心得其宜之谓义。能致良知,则心得其宜矣。(《传习录中·答欧阳崇一》)不需要太多的引证,只看王阳明的以上数句,“良知”作为存在本体何以可能“无善无恶”的问题实已然清晰。在王阳明看来,“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天理”“即是道”,因此显而易见,“良知”本体的自身实在状态与“天理”“天道”的实在状态是同一的。“舜之好问好察,惟以用中而致其精一于道心耳。道心者,良知之谓也”(《传习录中·答顾东桥书》),故所谓“良知”,原本就是“道”的存在采取了“心”的形式,“人者天地之心”这一古老命题在王阳明那里获得了新的意义。

既然“良知”或“道心”的本原实在状态是同一于天道的,那就不仅表明“良知”具有公共性,并且这一公共性本身的自体状态是“廓然大公”,也即是“无私”的。“孔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礼记·孔子闲居》)“三无私”是天道之本然,同时也就成为“良知”自体的本原性规定。无私即是大公,大公即是中正,故“良知即是未发之中”,是大中至正之本体。此中正之本体,即是“皇极”(孔传:“皇,大;极,中也”)。“皇极”是“无偏无陂”“无偏无党”“无反无侧”的,只是一个“荡荡”“正直”而已。只有“无有作好”,才能“遵王之道”;必须“无有作恶”,才是“遵王之路”;只有无私无偏,才能使事事物物皆得其中正,才能“会其有极,归其有极”(《尚书·洪范》),在天下实现出普遍的中正与公义。“无有作好”“无有作恶”,即是王阳明所说的“无善无恶”。在这一意义上,心之本体的“无善无恶”,实质即是强调“良知”自体作为本原性实在的永恒中正,它即是中道之体(中体),是大中至正之本原。

心体自身的本原实在状态既然是永恒中正的,那么毋须多辩,“允执其中”(《论语》)“允执厥中”(《大禹谟》)就成为实现中正之道的根本法则。“执中”即是“用中”,“用中”则是实现“中”之“用”的现实途径,是为“中庸”(庸者,用也)。凡依心体的本原实在状态而实现的结果,必是契合于心体自身的永恒中正的,唯是方为得“宜”,故谓之“义”。正因此故,“中”是“义”的内在根据,“义”是“中”的实现形态;“中义”即是“正义”(中者,正也)。正由于天道的永恒中正体现为“心”,坚持正义即所以为君子,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大学》,极者,中也)。

上述表明,王阳明的“无善无恶心之体”,实质上即是以“良知”为“中体”,它是永恒保持其自体实在的大中至正的。正因此故,所谓“致良知”,毫无疑问就是要求人们通过现实的实践工夫,把“良知”本身的大中至正实现出来,使之呈现于我们与之交往的事事物物,使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皆得其正。大中至正、公平正义,只是一个意思。事实上的公平正义,本来就是作为大中至正之本体的“良知”的如实开展。

心体之“良知”既然是大中至正之体,要将它如实地转换为事实上的公平正义,那就必须去私、去欲、去蔽。面对事情本身,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是的还它是,非的还它非,善的还它善,恶的还它恶,不以任何“作好”“作恶”之私心而遮蔽事情的真相,即是中正之道的实现,是谓“物各付物”,所以王阳明说:“到天理精明后,有个物各付物的意思。”(《王阳明全集》卷二六,《与滁阳诸生并问答语》)“物各付物”,是在“良知”自体之本明烛照之下的事情之本然真实状态的如实开显,它体现了天道之永恒的公平正义,是为“致良知”,是为最高善,故谓“无善无恶,是谓至善”。

如上所述,“无善无恶心之体”一句,既在价值意义上强调“良知”为价值本体的绝对中立,是价值正义之本原,又在存在意义上强调了“良知”自体之无私的永恒中正,是中道之体,因此“致良知”的实践活动,实质便即落实于生活世界中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具体事件的中正、正义总是体现于具体事物的现存结构之中的,因此“致良知”就必须要“事上磨炼”。王阳明关于“无善无恶心之体”的论述,实阐述了以天道的大中至正、永恒正义为“良知”本体之终极的本原性规定,而以人间正义的实现为人道的最高善。这一观点,不仅是对中国古典儒学传统之思想精髓的创造性继承,并且是深具现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