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学的定性
王志亮 王淑华[68]
监狱,不论是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还是作为刑罚执行场所,或是作为行刑工作的内外形态综合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只是称谓不同。把这个客观存在作为对象研究,就产生了监狱学。监狱学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如何认识监狱学的定职问题,这是监狱学研究必须回答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监狱学不仅仅用于教学,而且还有科研功用,还有社会宣传职能。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列有诸多学科,其中就列有监狱学,监狱学属于人文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并且其存在是客观的,不容否认。既然监狱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中明确设立的并且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应如何正确确立监狱学的定性呢?监狱学的定性是指确定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正确理解监狱学的定性,有利于夯实监狱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有利于促进监狱学发展。监狱学的定性是指确定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围,确定监狱学的学科归属;其二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位,确定监狱学的学科定性着床;其三监狱学的学科定名,凸显监狱学的学科特色。
一、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应入围法学
1.监狱学定性的观点梳理。在法学领域范围内,监狱学是法学的派生学科,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完全形成了共识,因为它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监狱。然而,在监狱学的定性——学科性质上,还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法学,立论依据是监狱执行刑罚属于执法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立论依据是我国的监狱工作不能等同于过去的监狱并且具有新的特点,所以,我国的监狱学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政治学,立论依据是根据国家学说监狱属于政权机关。第四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行为学,立论依据是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属于一种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学,立论依据是监狱工作实质是对罪犯的管理。这些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都不准确,或者失之过宽模糊了准心,或者以偏概全喧宾夺主。
2.监狱学定性的历史沿革。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教育法令公布并在全国实行的学制,包括《学务纲要》《大学堂章程》《进士馆章程》《法律学堂章程》《京师法政大学堂章程》《贵胄法政学堂章程》等,以教育立法的方式首次规定了监狱学,标志着监狱学的诞生。中国监狱学的创立发展历程表明,监狱学是伴随法学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学与法学形影不离、密切联系。在法学与监狱学的学缘关系上,法学是监狱学的学科源头,监狱学是法学的派生学科,监狱学以法学为依托,谈监狱学而不谈法学是不可思议的。因此,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围,从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到国民党政府时期,均圈定为法学,其思维根源为中华血脉以一贯之的学科思维定性,其实践对象为监狱工作是执行刑罚的工作,而刑罚执行工作属于法律罚则的落实工作,故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之内。
基于监狱学定性的历史传统,1993年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劳动改造学确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五个专业名称之一列为全国高等院校学习的专业课程,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把监狱学列为刑法学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2001年监狱学被司法部作为重点建设学科,2003年教育部在新增设专业中列出了监狱学(030120W),2012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把监狱学列为法学学科门类中的特设专业(030103T),这是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围法学门类的权威确定。
二、监狱学的学科入位为刑罚执行学
1.监狱学属于学科群。如果说监狱学属于社会科学,那么相对于自然科学,则是对的。但是,社会科学的门类相当广泛,监狱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的哪一门哪一类呢?显然,监狱学不属于哲学、政治经济学、人口学等。监狱作为社会政治法律现象,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这是对的;但以社会科学的表述来对监狱学进行定性则太宽泛了。至于“相对独立综合性”的修饰语,仅是学科特点描述,而不是学科性表述。那么,在法学门类下,监狱学属于哪一门呢?法学门类有六个学科专业类,即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显然,监狱学不属于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相比之下,监狱学归入法学类更为合适。那么,正确理解法学类就成为关键,如何正确理解法学类呢?法学类表明,首先有法学,其次包括有不是法学但属于法学类的学科。这如何理解呢?如果说监狱学属于法学,也不仅失之于定性过于宽泛,而且会混同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学科界限。如果这一定性成立,那么,监狱学属于非刑事法学,还是属于刑事法学呢?如果回答属于非刑事法学或学科,则会贻笑大方;如果回答属于刑事法学,那又如何解释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关系呢?如果解释说两者不同,那么相比之,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则更为准确,总不能说认为监狱学比监狱法学更适合于刑事法学的归类吧!而这又与上述回答相矛盾。如果解释说监狱学等于监狱法学,那就把两者混为一谈了,这种观点显然不可取,其根本错误在于把监狱学这个学科群当作一门课程了。
监狱是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场所而存在的,监狱工作的实质是落实国家对犯人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属于刑事司法活动。因此,监狱及其监狱工作的性质属于“刑事”而非“民事”或其他。尽管某些工作涉及民事等,但不能以此为由而忽视监狱整体的刑事性质。以监狱及其监狱工作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当然属于刑事学科。监狱及其监狱工作涉及内容及其广泛、复杂,包括国家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的一般理论、监狱的管理体制、监狱的建筑构造、监狱与监狱警察的关系、监狱与犯人的行刑法律关系、监狱警察与犯人的行刑管教关系等,可借用其他诸如政治学、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的知识,从相应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这种研究只是针对监狱和监狱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若以此概括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显然是不全面的,诸如监狱学属于政治学、行为学、管理学的观点都有偏颇,同样犯了上述错误。
2.监狱学入围刑罚执行学。笔者认为,监狱学是一个学科群,它属于法学类的范畴,但不属于法学。在法学类范围内,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位应在刑事学科上。法学范围内,一定意义上讲,以是否违法犯罪与刑罚作为研究对象的标准,可分为非刑事学科与刑事学科,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等属于非刑事学科,确切地说为非刑事法学;而犯罪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狭义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学科。刑事学科内分为二大类,其一为刑事显性法学类,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其二为刑事隐性法学类,包括犯罪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刑罚学等。研究犯罪与刑罚(包括行刑)的刑事学科,如果以两个时间界限——犯罪前后、罪犯判决前后为界定标准,可作如下分类及顺序排列:
监狱学是法学类的一个分支学科,它包括诸多具体学科。刑事学科的范围大于刑事法学即刑事显性法学,因为刑事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刑事法律具体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刑事法学具体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构成;而刑事学科除包容刑事法学的具体学科外,还包括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狭义监狱学或称为监狱学基础理论。刑罚学研究的刑种远比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类要多,而监狱学基础理论又不仅仅研究刑罚问题,就此而言,刑罚学的范围应大于或等于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而监狱法仅是监狱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所以,监狱学的范围要大于监狱法学。毫无疑问,监狱学不属于非刑事学科,也不属于纯刑事法学,有关监狱的行刑方针政策、监狱体制及构造、犯人的服刑改造、监狱生产经营、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等问题并不是监狱法学所能全部涵盖的,而监狱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都围绕执行刑罚而展开,从而具有了刑事性质,所以,以监狱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属于刑事学科,归根到底应入位刑罚执行学。
三、监狱学的学科定名
1.监狱学的学科定名。监狱学的定名较为合适。监狱及其监狱工作涉及内容及其广泛、复杂,包括国家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的一般理论、监狱的管理体制、监狱的建筑构造、监狱与监狱警察的关系、监狱与犯人的行刑法律关系、监狱警察与犯人的行刑管教关系等,可借用其他诸如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管理学、心理学的知识,从相应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这种研究只是针对监狱和监狱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若以此概括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显然是不全面的,诸如监狱学属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管理学的观点都失之偏颇,如管中窥豹一样。监狱学这个名称,不仅可涵盖监狱本身,可包含监狱法,而且可包括监狱的本职工作,可囊括与监狱相联系的一切工作和现象。但如果刑罚执行工作中,将来各种刑罚执行整合归结为一个统一的机关或由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加以规范的时候,那么就是刑罚执行学取代监狱学之日,因为刑罚执行学包括:以监禁刑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以社区刑为研究对象的社区矫正学这两大支柱学科、再加上对生命刑执行的研究、对财产刑执行的研究、对资格刑执行的研究。
2.监狱学学科定名的理由。而就目前或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监狱学的学科定名较为合适,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决定了其学科特点,这是与其他相关学科相比较表现出来的特有之处,主要表现在逻辑起点、价值追求、内容方法上。
第一,监狱学以监狱执行刑罚有积极效能为逻辑起点。监狱学的逻辑起点为监狱执行刑罚有积极效能,逻辑起点是否恰当,对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刑事学科中,犯罪学研究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这是犯罪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犯罪侦查学以“犯罪可以侦破”为逻辑起点,这亦是犯罪侦查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以“犯罪则刑罚难以避免”为逻辑起点,这是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监狱学以“监狱执行刑罚有积极效能”为逻辑起点,这是监狱学的特性之一。
“监狱执行刑罚有积极效能”是监狱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如果监狱执行刑罚没有积极效能,则监狱学对监狱的研究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基础。这个逻辑起点有以下含义,其一,监狱承担着执行刑罚的法定任务;其二,监狱的行刑工作是在惩罚改造罪犯;其三,监狱的行刑工作是在实现法律公正;其四,监狱的行刑工作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以此为逻辑起点,监狱学才有可能、有必要对监狱运行展开研究。监狱承担执行刑罚的法定任务,追求实现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行刑惩罚改造罪犯,无可驳辩地证明了这个逻辑起点是正确的。
第二,监狱学的研究以提高监狱行刑效能为价值基础。监狱学研究的价值基础是提高监狱行刑效能。犯罪伴随着人类社会、国家的形成,一直持续到今天,人类始终在探索、尝试着遏制犯罪、处遇犯罪人的理论与实践。较早处遇犯人的做法为报应刑,把刑罚的起因“报应”作为刑罚目的,以剥夺生命的死刑和残害肉体的身体刑作为刑罚的主导部分,试图通过“以暴制暴”的刑罚遏制住犯罪,然而,并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于是,威慑刑就取代了报应刑,以刑罚的威慑效能作为刑罚目的,大肆使用死刑、身体刑和长期自由刑,试图通过公开的“威不可测”的刑罚恐吓人们不犯罪,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由报应刑、威慑刑造成的行刑虐待犯人的现象激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引发了席卷全世界的监狱改良运动,对监狱行刑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理论升华产生了监狱学。监狱学倡导教育刑论,把矫正或改造犯人成为守法公民作为核心内容,使教育刑逐渐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监狱一贯奉行教育刑制,把改造犯人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实行各种改造方法措施制度。监狱学研究,来自实践,服务实践,从监狱体制、监狱警察队伍、服刑罪犯、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减刑假释、社会帮教等方面,对罪犯改造工作进行深刻探讨,为提高监狱行刑效能服务,这是监狱学研究的价值基础。
第三,监狱学的研究内容方法以“多学科交叉综合性”为特色。监狱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上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刑事学科,把行刑作为刑法的一部分或附属成分已成为历史。在我国,行刑工作大于监狱行刑的范围,但监狱行刑却是行刑工作的绝对主干部分,以监狱及其行刑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一定意义上,可等同于行刑学,我国目前已有人提出了这一学科。监狱学界基本上不认为监狱学是单一性学科,监狱学研究的对象内容与国家的刑事政策法律有关、与国家的财政政策制度有关、与监狱警察制度有关、与罪犯有关、与社会有关、与其他司法机关有关;其中,监狱行刑又涉及行刑管理、行刑教育、行刑劳动、罪犯生活、罪犯改造等,罪犯又涉及心理因素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容。
监狱学内容多样性,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元性,由此表现出了“多学科交叉综合性”的特性。监狱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多元性,有实证研究方法、逻辑学研究方法、法学释义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需要把这些研究方法综合起来,监狱学的研究才能深入开展。例如,以经济学知识研究监狱生产经营,则形成监狱经济学;以经济学知识研究监狱运作的经济投入与社会效益,则形成经济监狱学;用心理学知识研究罪犯改造心理,则形成罪犯改造心理学;用建筑学的知识研究监狱,则有监狱建筑学;用医学知识研究监狱,则有监管医学。
顾名思义,监狱学的定性是指监狱学在法学领域中作为专门研究监狱的一个学科群体系,这是指教学和研究层面上的。同时,必须承认,在知识层面上,监狱学直接对应于监狱行业,是监狱方面的知识体系。将来,支离破碎的刑罚执行立法统一整合于一部“刑罚执行法”的时候,则是监狱学更名为“刑罚执行学”的时候,刑罚执行学则以研究并教学全部刑罚执行为己任,直接对应于全部的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