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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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陆法系国家强制性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我国是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在法律的发展进程中,深受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的影响。从清朝末年法律改革开始,法律体系沿袭了日本的法律形式,而日本法律又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中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也基本是大陆法系的模式。虽然在1949年之后,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我国学习苏联的法律,但实际上,苏联的法律大体上也是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但是从法律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法律技巧上看,我国法律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大陆法系传统。参见徐爱国:《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载《社会科学辑刊》,2010(1)。现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中,这种法律传统的影响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制性规则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一个常态概念,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演进及发展经验、理论探讨对我国法学的比较研究和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