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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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积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而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有效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的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供给瓶颈。其中,对资金要素的需求最为旺盛,由此亟待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完善金融政策体系、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改进金融市场体系、丰富金融产品体系和创新金融技术体系等途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支持力度。因此,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系统地探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1.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书在科学界定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的概念内涵基础上,深入研究了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关系;本书进一步以贵州省为例,利用微观调研数据和宏观统计数据,从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个方面出发,对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困境与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进行了系统总结,深入剖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供给现状与问题,实证检验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成效;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总体构想,设计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路径框架,并构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保障机制。

2.研究的主要结论

(1)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关系和系统耦合机制。两者的逻辑关系主要表现为: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途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产业兴旺的主要动力,而金融服务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保证。基于系统工程理论,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可被视为两个有机系统。其中,乡村振兴战略分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个子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涵盖“激活”“低碳”“文明”“治理”和“配置”五个子功能。乡村振兴战略的五个子系统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五个子功能有效衔接,形成了系统耦合的关联机制。

(2)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普遍面临困境,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出现新的特征。受限于多种因素,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低效之间的矛盾依旧十分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与能力较弱、资金获取困难与成本高昂、授信额度不高与期限错配、缺乏抵(质)押物与担保渠道等困境。相比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呈现出数量明显增加、用途不断拓宽、方式愈发灵活以及层次显著升级等新的特征。

(3)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供给日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贵州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使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政策体系持续健全、金融组织机制日趋完善、金融市场发展成效明显、金融创新产品形式多样以及金融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然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金融政策调控效用发挥不足、金融组织存在功能结构缺陷、金融市场发展动力不足、金融产品的适配性有待提高、金融技术创新相对滞后等问题,必须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4)金融服务供给与金融服务需求对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金融服务供给和金融服务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均具有正向影响;与金融服务需求相比,金融服务供给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主要因素,即金融服务供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正向影响大于金融服务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较大,但“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严重阻碍正规金融服务供给,导致金融服务供需矛盾较为显著。

3.研究的重要观点

(1)乡村振兴与否决定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以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为主要生产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先锋力量,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推进农业产业“接二连三”融合发展,是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2)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须完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为提升传统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赋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现乡村产业兴旺以及推动全面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进一步助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格局。

(3)在金融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金融支持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金融机构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普遍支持和基础服务的同时还应突出重点,找准支持的核心区域、重点领域和关键主体,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成效,促进金融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协同。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设计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路径。宏观层面主要涉及金融政策体系、金融组织体系与金融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微观层面侧重金融产品体系和金融技术体系的丰富和创新。

(5)金融追本逐利的本性和农业与生俱来的弱质性要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金融支持不仅要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还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政策保障机制、信用保障机制、风险保障机制与法律保障机制等)来确保金融服务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4.研究的主要创新

(1)理论研究创新。本书充分借鉴前人相关理论,结合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运用归纳演绎、逻辑推理、系统分析等方法,详细梳理了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关系原理,为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2)实证内容创新。本书利用贵州微观调查与宏观统计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比较分析、结构方程模型等方法,系统考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困境与金融服务供需现状,定量测度了金融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影响,为对策研究与政府决策提供了坚实的经验证据。

(3)对策设计创新。本书基于贵州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使命和对优化金融服务的时代呼唤,充分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紧密结合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现实需求,系统提出了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路径与保障机制。

5.研究的对策建议

(1)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总体构想。首先,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于,既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调节金融资源,有效匹配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也需要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调控性作用,适度调节竞争格局,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并在发现金融风险时及时进行干预。此外还要注重构建市场与政府的协同机制,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协同机制,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其次,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的目标定位应着眼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风险总体可控。最后,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是金融服务模式差异化原则,即以农村经济主体需求为导向,结合地域差异、服务深度和广度、科技创新以及风险管理等因素,设计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以满足农村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二是金融服务效率最大化原则,即通过最小的金融服务支出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目标的最优化,为更广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服务风险最小化原则,即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以确保金融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加快构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路径。一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政策体系。加强高质量的金融政策制定,将金融政策通过各种途径散播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去;提升金融政策实施主体机构的服务水平,畅通金融政策实施渠道,加大和提高金融产品推广力度与覆盖率;提升金融政策实施的风险监管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有效防控机构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二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吸引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下沉”农村地区,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大力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两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是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市场体系。有效激活农业信贷市场,不断扩大和提升农业信贷市场的供给规模和供给效率;大力拓展农业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功能,提升农业保险市场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资本市场,优化市场运行规则,丰富金融投资工具,使资本市场能够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直接投融资需要。四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体系。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动产质押贷款,发挥农业信贷产品的主体融资作用;创新诸如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品种,突出农业保险产品的风险兜底功能;创新农业供应链融资担保产品和政银担农业融资担保产品,发挥农业担保产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补充支持作用。五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技术体系。积极构建基于“大数据+征信”技术的新型农村征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信贷门槛,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在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基础之上,将行业内较为成熟的定价技术引入省内涉农金融机构,尽快实现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和自动化利率定价,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贵”问题。

(3)积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保障机制。一是政策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在不减小支农力度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梯次性的财税政策,为贵州农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从激励引导政策、支持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促进贵州农村产业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二是信用保障机制。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抵(质)押担保形式,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三是风险保障机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坚持制度建设和信贷放贷流程两手抓,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构建风险分担机制,让农业保险成为支农服务稳定的助推器,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农产品套期保值,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从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方面完善农村地区的风险补偿机制。四是法律保障机制。依法确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认定标准和法律组织形式,特别要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体系,让正规金融机构更多地惠及农民,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制定专门的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其规范发展,并带动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增量、扩面、降价。

李晓龙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