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与协作: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下地方环境治理模式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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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方环境治理的文献综述

地方环境治理问题始终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重点议题。学者们以地方政府作为研究视角,相继从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等角度开始对地方政府如何推动环境治理绩效的实现开展了大量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1.2.1 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因素

关于地方环境治理影响因素的研究得到了学者的大量关注,整体而言形成了情境维度、自上而下维度和自下而上维度,实现了从侧重于地方政府内部治理的探讨到强调社会主体多元共治的视角转变。

1.情境维度

环境问题始终嵌入在其所处的外部情境之中,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应该考虑治理情境的异质性。现有研究探讨了包括制度的差异性、棘手问题等诸多情境要素对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

首先,不同的制度情境下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方式有所不同。环境政治领域的研究指出,一些西方国家有很好的治理传统去推动非政府主体参与(Beeson,2010),因此多元主体共同协作去推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但对于典型的环境威权主义国家,受制于制度的惯性,倾向于采用命令控制的手段,导致协作往往难以产生,因此,在这种制度体制下地方政府往往采取自上而下强控制的方式去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参与被严格限制在一些精英群体之中。虽然环境威权主义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会迸发出特有的优势,但在解决这种跨域、棘手的环境问题时依然遭遇了大量困境,如成本高昂、不可持续性等。然而,从治理现实来看,近年来,这种制度属性所造成的截然不同的治理行为引起了学者的反思,学者们逐渐意识到无论何种制度属性,地方环境治理均需要实现政府干预和多元协作的共存。

其次,环境问题的差异往往会影响地方政府不同治理工具的选择。现有研究认为,环境问题一般包括问题类型(自然属性)和利益相关者属性(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在问题类型上,污泥处理、矿山治理等这些环境问题具有明确的责任对象,能够实现点对点的治理,而水、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则天然具有明显的跨域性、污染源排查复杂、影响的时滞性等特征,治理难度存在显著差异,同时还要考虑问题本身是否具备科学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孙岩和张备,2022);在利益相关者属性上,需要考虑问题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复杂程度以及利益关系是否难以调和。传统的治理模式往往忽视具体问题的属性而采取“一刀切”“临时关停”等策略,或者盲目使用政策工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影响(庄玉乙和胡蓉,2020)。因此,现有研究进一步呼吁通过明晰问题类型以及相应的棘手程度,从而确定适宜的解决方案。最后,现有研究还指出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人力资源、产业结构、创新水平等状况也均会影响地方环境治理行为(李子豪和白婷婷,2021;董香书等,2022;郭凌军等;2022)。

2.自上而下维度

地方环境治理会受到自上而下的纵向影响,将地方政府放置在科层结构之中,上级政府的政策安排、奖惩机制、目标管理等一系列因素均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并且当常规的行政指令难以实现有效的环境治理时,政府也会运用动员的手段来重塑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逻辑。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主要识别了包括政策属性层面、行政层面和动员层面三类影响因素。

首先,政策属性会影响地方环境治理行为,正如政策特性理论指出,清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可以推动地方政府实现有效的环境治理,而政策本身目标模糊、政策设计不合理、政策不确定性较高等则会带来环境治理的失败(杨宏山,2014)。不确定性最有可能出现在政策运行初期,如Hoffmann et al.(2008)对欧洲的排放交易体系的研究指明了其在政策运行初期,在基本方向、措施和规则、执行过程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不确定性。但是将不确定性放置在治理结构下探讨,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环境治理的主体,受制于各地差异化的治理环境,往往需要对政策进行一定的策略性调整(王亚华,2013),所以适当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环境治理而言也是有效的。也有学者探讨了政策不确定性与其他因素的协同,如Liu et al.(2018)对政府资助的志愿环境计划执行的研究就立足于政策不确定性与新制度主义的结合。此外,也有学者关注到了其他政策因素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如政策的发文单位等[1]

其次,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会受到层级制的约束。上级政府的财税激励以及晋升激励是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主要动力来源,上级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激励函数来调动下级政府的注意力从而推动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Zhang,2021)。地方政府一方面为了回应上级的需求从而展现出实动、暗动、伪动、缓动等不同策略(陈玲等,2010),另一方面出于自身需求的考量会选择性执行,通过制造政绩工程、发展污染产业来博得短期的经济和政治收益。同时,地方环境治理行为也会受到组织结构的影响,在我国多级的政府层级以及复杂的条块体系下,环境的有效治理往往不是依靠单一政府主体或者单一政府部门。此外,从层级结构出发,地方环境治理行为与上级政府的任务重心密切相关,通过识别相应政策的政治势能,依靠高位推动可以带来环境治理任务的推进,但随着自上而下的“层层加码”,地方政府往往面临着难以实现的政策目标,因此会依据各种考核选择性地执行。而从条块结构出发,政策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因此打破部门孤立局面,实现部门内部有效协同对于环境治理意义重大。

最后,地方环境治理行为会受到动员因素的影响。我国特有的动员体制对地方环境治理的作用凸显,通过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从而实现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常规的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解决环境治理问题时,上级往往会通过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问责等方式来及时对地方环境治理行为进行纠偏,从而短时间完成环境治理任务。

3.自下而上维度

自上而下的视角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以及与非政府主体的互动,因此,大量研究开始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分析地方环境治理行为,形成了包括街头官僚、网络等角度,研究视角也逐渐从单一主体的控制转向了多元主体的互动。

首先,街头官僚对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作为自下而上维度的代表性研究,街头官僚对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得到学者的大量关注,关于街头官僚的研究关注的是在环境治理中一线治理人员(街头官僚)同普通民众的日常互动。Lipsky(1969)指出街头官僚既执行政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政策的制定者,面临着复杂的外部环境,通过使用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发展一套适合自己的行动策略。现有研究从个人特征、组织特征、服务对象三方面出发去探讨影响街头官僚微观行为的因素,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具体的治理场域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陈那波和卢施羽,2013)。通过对街头官僚行为的探讨,一方面将关于地方环境治理的研究从政府组织内部拓展到了组织外部,另一方面街头官僚本身与目标群体直接互动,存在由政府与社会的中介变成社会治理的共同参与者的可能性。因此,透过街头官僚的视角,可以更好地丰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微观细节。

其次,随着环境问题复杂性的提升,网络逐渐成为地方环境治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从网络的视角出发,地方环境治理受到基层政府与民众、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互动的影响,现有研究指出了包括网络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意愿、资源状况、领导力水平、权力、信任等过程要素以及网络自身的结构等对地方环境治理的影响(Ansell and Gash,2008;Agbodzakey,2021;Huang et al.,2021)。因此,在网络视角下,环境治理往往是去中心化的、多元的,政府抑或单一部门并非解决问题的良药,往往受制于环境问题的棘手性以及资源和能力缺失,导致单一主体治理的失败,而有效的治理往往是实验性、试验性、分布的和多维度的(Morrison et al.,2019)。如阎波等(2020)在对三个大气污染政策执行网络的分析中发现协同型网络的执行效果最优,Baldwin(2020)研究发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协商能够显著降低用户用电量,而Tuokuu et al.(2019)则指出在环境政策设计和执行阶段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会加剧地区环境退化,因此,合理地引入相关主体搭建环境治理网络,对于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具有重要作用。但学者进一步指出,构建治理网络并非易事,参与者是否有效参与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Wegner and Verschoore,2022),如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自身的资源状况等。同时,网络的形成和运转也受到大量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何有效管理网络是政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网络进而开展互动的关键。

1.2.2 地方环境治理模式

除了影响因素的分析,一些研究进一步透过影响因素去归纳其背后的环境治理模式。有关我国地方环境治理模式的研究始于对大国治理体系的探讨,形成了常规和动员两种环境治理模式,常规模式聚焦于自上而下的官僚制约束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影响,而动员模式则注重依托党委的力量来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周雪光,2012)。而关于国外环境治理模式的研究,相继形成了利维坦、私有化、多中心治理、协作治理等诸多模式,其中协作治理模式是当前西方环境治理的主要模式。

1.地方环境治理的常规模式

一般而言,科层制组织完成环境治理任务包含常规治理和运动式治理两种模式,常规模式是在典型的压力型体制下,依靠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自上而下的科层结构实现治理任务的层层下发,从而推动地方政府去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但在具体的环境治理过程中,科层制的低效率、工具理性等问题也会逐渐暴露出来,出现了上下级之间的“共谋”、选择性执行等一系列问题。

关于常规模式下地方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首先,在我国多级的政府层级以及复杂的条块体系下,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信息不对称实现各种环境政策的差异化执行。在长期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晋升主要通过各种容易衡量的经济发展指标来决定。同时,地方政府也面临着有限的晋升机会,围绕着经济发展来竞争,进而忽视环境治理的重要性,环境治理并不是政府的优先议程。地方政府一方面会采取“不治理”的策略,通过制造政绩工程、发展污染产业来博得短期的经济和政治收益,只有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经济发展时才会得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会采取“乱治理”的治理策略,Kostka(2016)研究发现为了应付上级政府的环境治理任务,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了“弄虚作假”“瞒报”“篡改数据”等手段。

其次,作为委托方的上级政府,则一般借助目标考核工具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注意力。具体而言,正如上文提到的晋升激励以及财税激励是常规模式下地方环境治理的主要动力来源,这种方式显著扭转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注意力,提升了地区环境治理绩效。但常规治理机制受制于压力型体制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具体治理任务执行中会出现事权下移、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问题,地方政府往往面临着难以实现的治理目标,因此会依据各种考核选择性治理,出现了上下级“共谋”的现象以及“弱排名激励”等一系列问题(周雪光,2008;练宏,2016)。

2.地方环境治理的动员模式

动员模式则是在常规模式失败后,通过对科层制的重构来实现既定政策目标。运动式治理是一种手段,即依托党政领导的高度关注,短时间内聚集各方资源,凝聚各方注意力,从而超越科层制,最终实现治理绩效(Liu et al.,2015)。运动式治理的产生源自科层制治理的失败,在环境治理中,运动化成了主导,运动式治理被大量应用在地方环境治理的过程之中,已成为地方环境治理的主要模式。上级政府依托党委的高度关注不断动员地方政府实现相应的环境治理政策目标,而下级政府则通过将政策相关方纳入科层链条之中来实现“调适性”动员(王诗宗和杨帆,2018)。运动式治理突破了科层制在协调、动员等方面的不足,短时间内聚集各方注意力来推动政策目标的实现,相当于在压力型体制下的二次加压,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方政府的环境绩效,但也打破了常规治理的稳定、效率等优势,其自身的阶段性特征仍带来了大量的集中关停、“一刀切”等不可持续的问题(Chen et al.,2013;石庆玲等,2016)。

后续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在当前的地方环境治理中动员模式开始走向常规,即“运动式治理常规化”(徐明强和许汉泽,2019)。由于科层制的优势在治理现实问题中往往难以发挥其作用,进而导致动员模式逐渐成为一种常规化的治理手段。但也有学者明确指出其结果是“内卷化”“破坏性而非建设性”(杨志军,2015),容易造成治理的“棘轮效应”(原超和李妮,2017),同时丧失了常规和动员的优势。

近年来有研究开始突破常规和动员二元对立的思路,认为常规和动员两者之间如果实现有效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政府治理潜能,如徐明强和许汉泽(2019)提出的“运动其外与常规其内”的模式,以及孙岩和张备(2022)总结出的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有效执行的三条路径,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常规和动员的有效结合。随着党和政府进一步对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视,近来不少研究从行政控制和多元参与的视角出发去分析地方环境治理过程,形成了诸多治理模式,如“调适性社会动员”(王诗宗和杨帆,2018),但这些观点仍然延续了常规和动员模式的分析框架。

3.地方环境治理的协作模式

协作治理逐渐成为地方环境治理中的一个主流和前沿的研究视角,Emerson et al.(2012)指出协作治理是指人们建设性地跨部门、层级以及公私边界去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管理过程,进而实现单一主体所难以实现的公共目标。因此,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过程中,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中,进而形成了环境治理的协作模式。其打破了常规和动员模式只强调政府单一主体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开始引入多元主体的分析视角。协作模式被视为实现可持续环境治理绩效的最佳模式,如Jager et al.(2020)探索了非政府主体参与协作治理对于提升环境治理绩效的不同路径,Scott(2016)强调了在协作治理进程中组织机构能力的重要性,Chen et al.(2021)基于中国的环境治理问题,指出在中国背景下协作治理会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

但协作模式往往需要科学的管理网络策略、良好的协作过程、有效的网络结构以及培育协作的制度土壤等,因此实现协作绩效的成本较高。如何有效地管理协作逐渐成为协作模式关注的重点议题(Klijn et al.,2010;Liu et al.,2021),相应地,学者们从协作治理过程、协作治理目标、网络结构等多维视角剖析了协作模式实现环境治理绩效的过程机制,如网络中领导者的作用、协作历史、信任等(Biddle and Koontz,2014)。

4.地方环境治理的其他模式

除了上述主要模式,学者们也探讨了其他环境治理模式。如利维坦模式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中央政府的强控制力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强调政府管制的重要作用,但其往往依赖于信息的完全性、可靠的政府监督以及政府的权威性和制裁的有效性。

私有化模式则认为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主要采取包括:征税、补贴、产权私人所有等方式实现效率改进,但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大量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跨地域性特征,难以明晰产权,通常会产生外部性,因而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

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基于多中心理论而发展出的一套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模式,其摆脱了政府、市场的单一中心治理结构,允许存在多个治理中心,鼓励参与者通过互动来自主创建治理规则,实现自主治理(Ostrom,1990)。

1.2.3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下的地方环境治理

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常规治理之外的一种运动式治理工具,旨在调整常规治理模式下央地关系、府际关系以及政社关系的失衡。通过自上而下强有力的党政同督、明确的问题导向、严格的整改与问责,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开展向社会彰显了国家的监管能力,重塑了环境治理中的政治权威。同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重构了自下而上公众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大大降低了环境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好地推动了环保督察工作的开展。

但是,现有研究也指出,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下具体的地方环境治理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受制于自身资源与任务难度,选择了“一刀切”或者集中整治等差异化执行模式。崔晶(2020)的研究则指出了环保督察下地方环境治理中各主体呈现出一种“运动式应对”的特征。

整体而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王岭等(2019)研究指出首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都显著降低了空气污染水平,震慑了地方企业的空气污染行为。马洁琼和赵海峰(2023)指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具有时滞效应。这些研究都表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虽然是运动式治理的一种形式,但中央政府也在不断通过制度设计来试图破解运动式治理的弊端,实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常规化,从而持续作用于地方政府,打击不作为、“一刀切”等问题。

1.2.4 环境治理中的制度逻辑

制度逻辑是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核心研究领域,有益于更深刻地理解地方环境治理中不同组织的行为策略。

1.制度逻辑的相关研究

关于制度逻辑的研究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单一制度逻辑强调组织行为的趋同性,而多元制度逻辑则关注组织行为的多样性。进而学者从制度逻辑的特征、如何管理逻辑冲突入手进行了大量研究。

组织往往面临着多重制度逻辑,如社会企业面临着社会逻辑和市场逻辑、国有企业面临着商业逻辑和政府逻辑、企业创新领域面临着探索逻辑和开发逻辑等,Thornton(2004)指出社区、公司、家庭、市场、宗教、国家和职业的逻辑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主要准则”。但这些逻辑之间并非完全彼此兼容,大量逻辑之间往往呈现出矛盾的特征,具体而言,Besharov and Smith(2014)从制度多元性的视角切入,根据逻辑的兼容性和中心性区分了从没有冲突到大量冲突的不同逻辑的潜在冲突程度。

一些研究认为多元制度逻辑会威胁组织的发展以及绩效的实现,但另一些研究则认为通过有效的管理,多元制度逻辑可以激发组织创新、推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相应的后续研究开始聚焦于如何去有效管理组织的多元制度逻辑,进而化解潜在的冲突,形成了从权变视角到悖论视角的转变。权变视角认为组织应该考虑不同的情境进而选择相应的制度逻辑,而悖论视角则认为组织应该实现多重制度逻辑的共存(Smith and Lewis,2011)。

学者们也提出了大量管理制度逻辑冲突实现共存的策略,形成了涵盖组织内部制度逻辑冲突的化解和组织间制度逻辑冲突的化解等不同的研究视角。关于组织内部制度逻辑冲突的化解,学者们提出了组织结构化分隔、混合以及悖论管理等策略(Pache and Santos,2013;Battilana and Lee,2014;Dalpiaz et al.,2016;Song,2023)。结构化分隔是指组织通过结构化的区分策略将遵循不同制度逻辑的行动者划分在单独的模块之中,遵循不同制度逻辑的行动者之间不会发生实质性、正面的接触,进而化解组织内部不同逻辑之间冲突。如Song(2023)对韩国寺庙中逻辑冲突化解策略的研究就指出,组织通过结构化分隔策略将从事社会活动和从事修道的僧人进行区分,从而有效化解了寺庙内部遵循不同制度逻辑的人员之间的冲突。混合则是通过巧妙设计形成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以实现逻辑的兼容,社会企业就是将社会逻辑和市场逻辑兼容到一个新的混合组织中(Smith and Besharov,2019),但混合策略的前提是两种逻辑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悖论是指组织中相互对立但又相互关联的元素同时存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持续(Lewis and Smith,2022),悖论管理是化解对组织而言“中心性强并且兼容程度差”的双重制度逻辑之间的冲突,Lewis and Smith(2022)从个体和情境层面总结了悖论管理的策略框架,Gümüsay et al.(2020)对伊斯兰银行在德国建立过程的分析中提出了“一词多义”“多重奏”“弹性混合”等缓解逻辑冲突的策略。

关于组织间制度逻辑冲突化解,学者们形成了外部情境和组织间关系两个视角。外部情境会影响场域中存在的制度逻辑的数量,进而增加组织间处理多重制度逻辑的难度。如Bohn and Gümüsay(2023)发现德国能源转型背景下存在着供应安全逻辑、成本效益逻辑、卡特尔逻辑、安全逻辑、竞争逻辑、可持续性逻辑和公民能源逻辑七个制度逻辑,并进一步分析了不同制度逻辑之间的演化关系。组织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制度逻辑冲突的化解,如Thomas(2008)总结了竞争、合作、顺应、妥协和回避五种不同的组织间关系,进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去化解组织间的冲突。蔡晓梅和苏杨(2022)在对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国家公园中的制度逻辑进行分析后指出,通过调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责权利关系,实现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均衡和激励相容,可以推动制度逻辑由冲突走向共生。

2.环境治理中制度逻辑的相关研究

多元制度逻辑研究的主要阵地在企业管理等领域,而地方环境治理中同样受到多重制度逻辑的影响,但这部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关于地方环境治理的部分研究遵循常规治理和运动式治理的路径,其背后彰显的地方政府行为准则依旧是单一主体的地方政府运用不同的控制措施来推动环境治理,因此属于控制逻辑指导下的地方环境治理。但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治理中政府和社会主体多元共治的呼吁,新近研究开始突破单一制度逻辑,开始关注政府如何同社会主体有效协作进而推进环境治理。部分学者聚焦于分析政府内部的协作,如母睿等(2019)关注城市群之间的协作、锁利铭和李雪(2021)关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跨域府际协作治理。部分学者聚焦于分析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协作,如王诗宗和杨帆(2018)提出的“调适性社会动员”、崔晶(2022)提出的“松散关联式”协作。王盈盈和王守清(2022)探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EOD模式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运用,张金阁(2023)聚焦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的作用,母睿和郎梦(2023)从共同生产视角出发分析政府和公众协作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作用。这些研究虽然并未言明其运用制度逻辑的视角,但不难看出,这些研究开始逐步将协作逻辑引入地方环境治理行为分析中,协作逻辑开始成为地方环境治理的一种主导逻辑。但在中国治理情境下协作逻辑的运用并非如西方协作治理理论那样强调多主体互动的极端重要性,而更多地呈现出一种协作逻辑与控制逻辑交织的状态,这样才能发挥中国独特制度属性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共同价值。

1.2.5 研究述评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对我国地方环境治理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但是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首先,现有研究侧重于分析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为什么会失败,忽视了对有效的环境治理行为的探讨。在我国的环境治理中,长期受到“晋升锦标赛”的影响,导致环境治理始终为经济发展让步,因此研究的侧重点在于分析环境治理为什么会失败,如常规模式和动员模式均是产生于这一背景之下。但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高度重视,各地涌现了一批优秀的环境治理案例,这些探讨环境治理为什么会失败的研究结论难以有效解释这些优秀的地方环境治理行为。因此,亟须基于全新研究情境,提炼有效的影响因素、揭示有效的治理模式、挖掘有效的过程机制。

其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这就迫切需要构建控制和协作双重制度逻辑共存的新的地方环境治理研究视角,已有关于地方环境治理的研究开始朝着这个方向迈进,但仍缺乏系统的实证研究。双重制度逻辑中哪些要素会发挥作用?呈现何种适配关系?双重制度逻辑推动地方环境治理实现高绩效的微观过程是什么?这些问题依旧是模糊不清的,因此难以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开展多元共治提供科学指导。

再次,未能清楚地揭示地方环境治理影响因素的联动效应及其实施路径。多要素之间系统联动的协调性与有效性是决定环境治理成败的关键,但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对环境治理影响因素的“净效应”分析,而对影响因素之间的联动效应及其实施路径进行细致探索的文献则明显不足,因此无法深入解读地方环境治理的“黑箱”过程。并且,为数不多的相关研究多以单一案例为分析对象,缺少对不同组织特征和制度环境约束下的跨案例比较分析与多案例整合研究,研究结论的外部效度不高,这就限制了现有成果对地方环境治理的理论解释力与实践指导价值。

最后,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回应行为还缺乏充分的研究关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得到了学者的大量关注。但主流研究聚焦于宏观层面上的政策效果评估和督察制度分析,对于督察制度压力下更为微观的地方环境治理行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多为对地方环境治理的特征总结和治理偏差分析,难以更好地为完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提升地方环境治理效果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