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民分业”或“重农抑商”:秦汉大一统政体社会经济治理的制度化路径及其历史影响
——以经济学有关交换经济的生产性认识为视角
李欣
一 问题的提出
如果说过去历史学家经常将“发生过的历史事实”当作“应当发生”,采取了一种特定的、必然性的方法进行历史变迁的考察,那么,就很容易掩盖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的其他选择,忽视历史演进过程的一些关键线索。以“秦统一”的溯源考察为例,过往大多数学者认为秦国通过商鞅变法而实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迅速进步是关键因素,实际上已有学者指出这样的论述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1],秦人在技术条件方面的优势以及秦文化的实用主义特色也曾对秦统一和覆亡有过重要影响[2]。
学界多年以来坚持的唯物史观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于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逐渐提高以后,原有的生产制度便不能适应,变得束缚生产力,使之无法充分发挥,最后就会从社会内部产生一种力量,打破原有的生产制度,出现新的生产制度来适应已经提高的生产力。生产力是一步一步不断提升的,所以生产制度有其固定历史阶段,五种生产制度直线嬗代,既不能超越,也不会在某一阶段停滞[3]。在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内,生产力是“因”,生产制度、文化、法律、宗教等上层建筑都是“果”。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是自为的,不会被人力所阻拦,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宗教等变迁的根源在生产力。例如,铁犁、蒸汽机等发明,唯物史观的解释必然是生产力自然演进的一部分,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某甲没有发明它,某乙也会发明出来。而近年制度经济史学的进步,让我们开始重新思考生产力本身的发展是不是也受到其他因素制约,——如果说铁犁等生产技术进步在早期具有偶然性可以看作自然过程,那么近代科技(如电灯、航天技术等)则都是在特定制度构建、组织团队、可行性预算和试错等制约条件下实现的,绝非偶然。韦伯曾认为文化背景(主要是宗教)可以影响社会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强弱决定人们有无动机和企业家精神,进而影响社会生产力。科斯、诺斯、格瑞夫等学者的制度经济史研究则从制度对社会交易成本的约束,阐释了制度、文化等因素对生产力的影响[4]。在这一系列理论的进步中,我们看到生产力自身成为一个“果”,制度、文化、法律、宗教等历史要素获得了更加合理的解释。
受此系列理论的启发,笔者将从秦人实用主义的文化传统出发,讨论春秋战国时期另一种社会经济治理路径——“农、工、商、虞”四业利民、富国的传统,经何被“重农抑商”取代,并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框架下阐述此“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形成的路径依赖效应,梳理秦汉大一统政体实现经济层面统一的历史线索。
二 富民与富国的统一——“四民分业”的社会经济治理传统
春秋战国时期存在两种社会经济治理传统,理论总结分别以主张“四民分业”的《管子》《史记·货殖列传》和主张“重农抑商”的《商君书》为代表,二者的实践背景大体与关东六国和秦国相对应。
管仲相齐四十余年,按照司马迁的总结,“其为政也,善因祸而为福,转败为功。贵轻重、慎权衡。”[5]在东方滨海之地推行社会经济改革,“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使齐国成为春秋首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孔子高度肯定管仲经济改革对华夏文明的深远影响,曾与弟子言:“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6]
《管子》记录总结了管仲的社会经济治理经验,笔者理解其中一个核心论述就在于富民和富国相统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7]在管仲看来,国、民二者的经济关系不应该是对立的,经济政策没有必要与民争利,民富在前国家自然富强,未有民贫而能国富者,亦未有民富而国贫者,即“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学界过去对管仲富民主张的理解,多将其看作实现富国目标的一个手段,认为本质上跟商鞅重农抑商追求富国是相通的。实际上,《管子》重视工商,肯定商品市场的富民、富国职能,并提出了前工业社会最早关于社会分工的“四民分业”主张[8],甚至更多地强调民富在先,并没有简单地将国富的目标置于民富之上。“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9],管仲不分先后、尊卑地将士农工商一并看作国家经济的基石,并主张按照不同行业聚居,这样,便可以“相语以事,相示以巧”“相语以利,相示以时”“相陈以知价”“少而习焉,其心安焉”,各行业内部交流经验、分享市场信息,营造专业氛围,利于后辈在熏陶中掌握专业技能。
对于富民具体路径的认识,《管子》尤其重视商品交换市场。“市者货之准也,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为之有道。”[10]市场活动通过“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买贱鬻贵”的形式,调节供需关系,自有本身的运行规律——所谓“道”。“无市则民乏矣。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亦关市之赋。黄金百镒为一箧,其货一谷笼为十箧。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十二月黄金一镒,命之曰正分。春曰书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亡。”[11]管仲认为商品市场是必需的,方圆六里的地方叫“社”,形成邑居,就可以征收关税和市税。每年正月、十二月征税,春分时公布税率(书比),立夏即按月核查一次(月程),立秋后进行“大稽”,核查全年的税收,并统计市场上消费者的增减情况。商人们则是交换经济的核心力量,“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今夫商,群萃而州处。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辂马,以周四方。……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12]并鼓励国内外商业贸易,根据不同的经商规模给予商人们相应的优惠待遇,“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而坚决不能重复征税,“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勿入。”[13]如此,才会实现“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的国富民强局面。苏秦描述当时齐都临淄曰:“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高气扬。”[14]武帝也曾慨叹:“关东之国无大于齐者。齐东负海而城郭大,古时独临淄中十万户,天下膏腴之地莫盛于齐者矣。”[15]主父偃则明确讲:“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16]
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管仲重视商品交换、“四民分业”的社会经济治理路径影响深远。“春秋五霸”在富国强兵的道路上,都极为重视工商业。齐会盟诸侯曾有约定“无忘宾旅”“无遏籴”,保护来往客商,反对阻止或垄断粮食贸易;“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修道路,偕度量,一称数,薮泽以时禁发之”[17],各国相互协商赋税标准,统一交通、度量等标准。这些关贸协定,其后在诸侯国之间顺利推行,郑国甚至宣布与商人“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承诺“尔无我叛,我无强贾”[18]。晋文公、晋悼公先后采取“轻关易道,通商惠农”“国无滞积,公无禁利”的政策[19],开放山林川泽之利,鼓励市场交换的扩张。楚国更曾准许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自由选择土地经营的方向,《管子·轻重戊》载,当齐桓公“为百里之城,使人之楚买生鹿,楚生鹿当一而八万,楚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甚至,羸弱不堪的周王室,也通过“轻关易道”招徕四方商贾,“于是告四方:游旅旁生忻通,津济道宿,所至如归”。[20]
从根本上讲,“四民分业”的社会经济治理传统,对国富与民富关系的理解是统一的,因此农、商的发展可以并行不悖,“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21],“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这一经济传统根深蒂固,即使在秦汉大一统格局建立起来的相当长时期内,仍与官方推行的“重本抑末”政策相对抗。入汉之后农民“弃本趋末”的现象长盛不衰:
“文帝即位,躬修节俭,思安百姓,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22]
(武帝时)“天下侈靡趋末,百姓多离农亩。”[23]
宣帝时魏相曰:“臣相幸得备位,不能奉明法,广教化,理四方,以宣圣德,民多背本趋末,或有饥寒之色。”[24]
元帝时贡禹曰:“铸铁采铜,一岁十万人不耕,民坐盗铸陷刑者多。富人藏钱满室,犹无厌足。民心动摇,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钱。”[25]
成帝阳朔四年诏曰:“间者,民弥惰怠,乡本者少,趋末者众。”[26]
东汉人王符曰:“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游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於农夫,虚伪游手什於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27]
甚至,这种“弃本趋末”的趋势达到国家无法控制的程度,显示出农本为国家主动塑造、民众被动选择的迹象。例如,元帝时贡禹上疏建议废除五铢钱,就提到农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的现象,“自五铢钱起已来七十余年,民坐盗铸钱被刑者众,富人积钱满室,犹亡厌足。民心动摇,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关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摔中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囊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则起为盗贼。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钱也。”[28]贫民“弃本逐末”的生计选择,甚至威胁到了国家农业基础,“耕者不能半”或有夸大之嫌,却也说明汉代民众并不认为勤苦农耕的赢利能力好过从事工商业。
汉代社会舆论普遍形成“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风气。晁错可以说是西汉第一位重农主义者,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比较工商业和农业的赢利能力:“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縞。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29]他奋力疾呼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却将此简单地归结为经商利润“必倍”。
国家财富在数量上表现为民众财富的加总,政府则以税赋为利源,而不应该通过垄断一般的商业市场获利。按照司马迁的理解,就是“善者因之,其次顺之,再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30]。只不过,从秦始皇初建统一到汉武帝真正建立起大一统的政治体和经济体,都没有延续“四民分业”的社会经济治理传统,“重农抑商”成为早期帝国治理的主要选择。
三 富民与富国的对立——商鞅耕战立国与“重农抑商”
秦通过商鞅变法富国强兵,统一后的制度设计显露出浓厚的实用主义倾向。李斯廷辩郡县制优于分封制,宣称“便国不必法古”,暗含秦人对东方六国所推崇的治国理念的蔑视。焚书坑儒,意图统一学术,“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31],也显示出这样的政治文化传统。
商鞅变法过程中极度仇视工商业,视商人为“国害”,主张“治国能抟民力而壹务者强,能事本禁末者富”[32]。规定“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坚持“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恳矣”[33]。他认为一旦限制民众随意迁徙,怠惰之民无法为生只好务农,如此也会使那些愚心躁欲者心无旁骛,安心静意于农事,如此必能开垦更多荒地,增加国家财富。韩非也认为:“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34]秦始皇更是将末业由“抑”改为“除”,提出“上农除末,黔首是富”[35],彻底转变为本、末二元对立的零和博弈思路,认为“上农”就必须“除末”。
由此可见,在商鞅的经济主张中“强国”与“富民”是对立的。他极端地认为,人民不但不应该有思考的能力,而且绝对不能够富足,“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如果工商业没有过高的利润,那么从商的人就没有什么兴趣了,而如果不去经商,那就只有务农一项选择。商鞅颁布出台了众多限制商业的法令,显示出对商业的极端仇视。例如,挤压民间经济力量,将“山林川泽之利”全部收归国有;对工商业课重税以摧辱之,“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36];令百姓不得擅自迁徙,限制人口流动;取消货币,认为“金生而粟死,粟死而金生”“国好生金于境内,则金粟两死,……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37],在其推行变法的二十余年,秦国始终是以物易物,直到秦惠文王二年(前336)才恢复铸币。从商品经济的角度来讲,商鞅所推行的这一整套经济变革,与三百多年前管仲相比,无疑是极大的倒退。只不过,这些政策却在很短的时间内让秦国经济充满纪律性,并因专制而带来高效率,实现了富国强兵的霸业。但是,商鞅走向“强国贫民”的历史教训值得时刻警醒,将理想的统治状态看作人民始终处在同样的贫穷线,最好是家里没有一点多余粮食——“家不积粟”,以保持饥饿进取的精神面貌,而一旦出现贫富差距变大的情况,就应该动用国家机器,用行政剥夺的方式来实现均衡,即所谓的“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商鞅把民众的贫困与无知看成国家兵源充足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根本上就是“反智”和“愚民”。苏轼在批评商鞅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而世主独甘心焉,皆阳讳其名而阴用习其实”。[38]
直接继承商鞅治理社会经济治理理念的首先是汉武帝,在其统治的中后期连续兴兵四夷,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代价,西汉初期依靠赋税积累起来的财政积累耗费一空。在既有农业人口无法提供更多财政来源的时候,即开始内兴功利,重用利官和酷吏,武帝将财政的主要方向进行调整,通过垄断山泽、盐铁官营、算缗告缗、均输平准等办法,抑制和掠夺原本经营盐铁开发山泽的工商业者阶层。直至使“以武断于乡里”的大部分地方豪富都遭殃,“中家以上大率破”[39],国民经济再度陷入崩溃的边缘。傅筑夫曾总结道:“它(盐铁官营)给了商品经济一个致命的打击,从此把商品经济正常发展的道路完全堵塞了。又由于它在财政上是成功的,给后世历代王朝解决财政困难树立了一个成功的样板。”[40]汉代初次建立起大一统政体,尝试推行的“政府—市场”治理结构对历史后期影响可谓影响甚远,国家管制盐铁等重要行业长期延续,不仅使民间商品市场遭受扼杀,官营工商业也没有取得成功。如此“行政效率”高于“经济效率”的经国理政传统,成为我国历代社会治理最为鲜明的传统特色。
从儒家传统国家理论来讲,国家以赋税为国利之渊薮,不应该垄断一般商业市场,形成与民争利的经济局面[41];那么,政府做大“官商”实质上就构成了官方意识形态中“抑商”的重要举措。这一点,恰好也是相关研究将秦汉政府重视官商看作非“抑商”论甚至“重商”论的理论缺陷[42]。笔者认为秦汉社会“重农抑商”之“商”,是针对一般商业市场而言,“重商”论不能仅以政府对官商体系的重视和完善为依据,还应该看到政府重视官商的结果是一般商业市场严重受挫。“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讲道:“昔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民富。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见利之所利也,而见其害也。且不从天来,不以地出,一取之民间,谓之百倍,此计之失者也。”[43]国家直接管控盐铁行业,固然有助于财政收入增长和官吏贪腐敛财,但它扭曲了一般商品市场发展方向,压制了民间经济主体的理性培育,实际上是不可持续的。官商的弊端也非常明显:“今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44],甚至“县官作铁器苦恶,买贵,或强令民买之”[45],这与汉初“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价,器利而中用”[46]的市场状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不过,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我们却不能认定这样的路径选择具有主动性特征。一种社会理念的产生与演变绝非凭空出现的,其内涵无不深刻地反映了社会经济形态的变迁。《管子》《史记·货殖列传》中“四民分业”的社会经济治理主张,主要是经验性的总结,缺乏系统性理论支撑;《商君书》对“重农抑商”的政策设计则更为具体实用,后经武帝朝财政指向的强化,最终形成制度的“路径依赖”(lock-in)效应。制度经济史学认为,历史制度的演进过程,存在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一旦某种经济或政治制度选择被确认,社会经济或政治变迁就会走上某一轨道,它可能进入良性循环,并不断自我优化。也有可能沿着原来的错误继续下去,甚至最终陷入“停滞”状态。要想摆脱这种状态,就变得非常困难,因为内生变量所具影响有限,所以需要外部力量或外生变量的作用。“重农抑商”对我国传统经济的影响,就显示出“路径依赖”的限制,直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国家领导团体对社会经济的治理思路仍没有脱离这一限定。毛泽东推崇商鞅,在《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言:“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提倡耕织以增进国民福利,“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遭遇困难一度意图取消货币,说明对于交换经济的理解,近代社会仍不认为它是增进国家财富的有效途径。
由此观之,我们有必要正视两千余年以来国人的疑惑,带着现代智慧重新思考。我们认为,这两种经济治理路径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认识到交换经济的生产性!下面我们通过经济学有关“生产可能性边界”的概念做具体的数理论证。
四 “四民分业”“重农抑商”的根本分歧——对交换经济的生产性认识
从商鞅开始,我们看到传统社会长期对交换经济的偏见,认为仅仅通过交换不可能有真正的收获,农业和制造业被认为是真正生产性的行业,因为它们能创造出新事物,即看得见的物质财富。而商品贸易只不过是用一种东西交换另一种东西。进一步推论的误解是商人从交换贸易中得到的利润,似乎是从全体民众那里偷窃的劳动果实。农民和工匠付出辛劳得到所谓的真实产品,并从中获得工资或其他利润,所以他们的收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名正言顺的,但是商人似乎什么都不种就坐收果实,他们的交换活动看起来什么也不创造,却能得到报酬。
我们需要说明,对于交换经济的以上误解,混淆了财富和物质的区别。首先,经济增长并不仅仅在于生产更多的东西,而且在于生产更多的财富,国家财富在数量上可以看作民众个体财富的加总。当然,有形的东西能对财富的产出有所贡献,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必不可少。但是,财富的增长和物质产品的体积、重量或数量增长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抛弃“财富等于有形物质”这一理解。《共产党宣言》曾讲道:“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马克思看到了一个以资本私有和为营利而交换贸易为特征的社会的深刻缺陷,他认为这个缺陷最终将摧毁这个社会,但是并不怀疑这个社会贸易体系创造财富的能力。亚当·斯密考察了19世纪末各国经济崛起的情况,指出:“从最卑下的野蛮行为演变到最高级的富裕状态,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条件,只要和平、赋税较轻、政府有相当的公义即可;其余的事都由事物的自然过程产生。”并在《国富论》第一章中总结道:“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47]这里首次系统地提出商品交换增进国家财富的认识,现代经济学一般被认为由此诞生。
确实,从增进国家财富的角度看,交换也是生产性的。我们设想有A(斧头)和B(镰刀)双方进行交换,A愿意用自己的斧头换取B的镰刀,说明A认为镰刀比斧头价值大,而B认为斧头比镰刀价值大。这个交换行为当中,双方都以自己拥有有价值的货物为代价,去交易对方所有的、他认为价值更大的货物。交易的结果是A的财富比以前多了,B的财富也比以前多了。简单来看,这就是交换的生产性特征——通过交换,(A+B)→(A'+B'),双方的财富都增加了,作为个体财富加总的结果国家财富自然也是增加的。
其实,从学术史的演进来看,自从《国富论》提出对交换经济的生产性认识以来,争论不断。例如曾有一种声音认为,实际上这样一个简单的交易过程,A和B只是感觉到满足,财富并没有真正增加,没有制造出新的东西,还是一把斧头和一把镰刀,只是交换了拥有者而已。这里交换是没有制造出新的东西,但是,什么是制造呢?现代工厂投入人工、原材料、设备等,完成商品包装,这些环节都只是财富创造的技术性要素。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制造商还会把这些材料重新进行配置,制造出更有价值的产品,这才是经济要素。财富就是人们认为有价值的一切事物,我们不妨把A和B的交换看作另一种财富创造过程,A把斧头当作“投入”,得到镰刀当作“产出”,B则把镰刀作为“投入”,得到斧头作为“产出”。双方都用一种稀缺有价值的东西交易,都有成本“投入”,结果是双方都认为产出“收益”大于成本“投入”。
为了再更明确地论证交换的生产性,下面我们通过“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具体图示来说明:

图1

图2
假设张三住在张村,他生产斧头和镰刀,每个月他能生产10把斧头或者5把镰刀,或者二者的任意线性组合,图1表示张三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李四住在李村,他也生产斧头和镰刀,每个月他只能生产3把斧头或者4把镰刀,或者二者的任意线性组合,图2表示李四的生产可能性边界。生产可能性边界表示他们二者在一定的资源和能力条件下,所能生产斧头和镰刀的最大组合。
初步看上去,张三生产效率较高,无论生产斧头还是镰刀。但是,生产能力本身并不能衡量效率,我们还需要比较代价和收获。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比较二者生产镰刀和斧头的机会成本。那么,张三的生产成本是多少?假定张三只生产镰刀,一个月可以生产5把镰刀,但他以生产10把斧头的机会为代价,这是他生产5把镰刀的成本——他为了生产1把镰刀,就要以生产2把斧头的机会为代价。相应的,张三生产1把斧头,就要以生产1/2把镰刀的机会为代价。李四那边情形类似,李四生产1把斧头,要以生产4/3把镰刀为代价。李四生产1把镰刀,就要以3/4把斧头为代价。
表1

从表1明显看出,张三是成本较低的斧头生产商(1/2把),李四则是成本较低的镰刀生产商(3/4把)。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情形——如果他们都专门从事各自擅长和成本较低的生产,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呢?比如,张三和李四在市场上不期而遇,互相交流生产经验,了解各自成本投入后达成这样一个协议:下个月开始,张三只生产斧头,李四只生产镰刀。然后进行一对一的交换,张三用3把斧头换取李四3把镰刀。那么,下个月两人的生产可能性边界都向外扩展了。张三得到更多他认为有价值的产品,他的财富增加了,他有了7把斧头和3把镰刀,原来他自己是做不到的;李四有了3把斧头和1把镰刀,财富也增加了,这也是之前他做不到的。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市场参与的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生产可能性!扩展至整个社会经济领域,鼓励一般性市场交换活动,社会经济效率即会向着较高的方向推进,极大地增加社会财富积累。
一个鲜明的经济史现象也可为佐证,历代国家对交换经济限制最少的时代,往往社会经济发展最为迅速。对交换经济的生产性认识,不仅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基础,进而还成为近代全球范围内开展自由贸易的理论依据。通过这个角度,我们还可以对经济史当中一些争辩千余年的话题,获得全新的理解。中国帝制早期,秦初建一统短促而亡,汉武帝重建一统,不仅表现在疆域扩张、郡国问题的最终解决,也表现在经济层面的统一和彻底剥离了战国传统。
可叹的是,对“四民分业”传统的抛弃和对商业的轻视乃至敌视,使得古老的东方帝国在“制度陷阱”中挣扎了整整两千余年,直至西方侵入,通过外生变量才最终实现社会经济治理的转向。吴承明曾呼吁当代经济史研究有必要脱离过去商业史的固有范式,“从中国经济史中找到一两个交换的‘自己的特殊规律’,必然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十分有益。”[48]如果说学术界有必要反思近代以来国家在社会经济治理理论探索方面的局限,那么,站在现代人的立场上,我们对于交换经济的理解显然仍有不断讨论和澄清的时代价值。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1]李学勤指出:“睡虎地竹简秦律的发现和研究,展示了相当普遍地的奴隶制关系景象……有的著作认为秦的社会制度比六国先进,我们不能同意这一看法,从秦人相当普遍地保留野蛮的奴隶制关系来看,事实毋宁说是相反。”参见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2]王子今:《秦统一原因的技术层面考察》,《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
[3]因此,学界曾长期讨论的古史分期问题,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划分,主要以铁制工具什么时候出现和普及使用为标尺(铁制工具的出现是生产力提升的明确标志)。
[4]赵冈:《经济学对历史研究的影响》,《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5]《史记》卷62《管晏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133页。
[6]刘宝楠:《论语正义》,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78页。
[7]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24页。
[8]相关研究指出“中国的社会职能分工比欧洲早了至少一千年,主要的传统生产技术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也比欧洲早八百年至一千年”。参见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页。
[9]黎翔凤:《管子校注》,第400页。
[10]黎翔凤:《管子校注》,第88页。
[11]黎翔凤:《管子校注》,第90页。
[12]黎翔凤:《管子校注》,第402页。
[13]黎翔凤:《管子校注》,第499页。
[14]《史记》卷69《苏秦列传》,第2257页。
[15]《史记》卷60《三王世家》,第2115页。
[16]《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2000页。临淄商业兴盛也得到考古资料证实,1976—1987年,临淄齐故城内外先后67次出土汉代钱范,参见张龙海《山东临淄近年出土的汉代钱范》,《考古》1993年第11期。
[17]黎翔凤:《管子校注》,第158页。
[18]洪吉亮:《春秋左传诂》,昭公十六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24页。
[19]洪吉亮:《春秋左传诂》,襄公九年,第515页。
[20]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页。
[21]《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54页。
[22]《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127页。
[23]《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58页。
[24]《汉书》卷74《魏相传》,第3137页。
[25]《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76页。
[26]《汉书》卷10《成帝纪》,第314页。
[27]《后汉书》卷49《王充传》,第1633页。
[28]《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5页。
[29]《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32页。
[30]《史记》卷129《货值列传》,第3253页。
[31]《史记》卷87《李斯列传》,第2546页。
[32]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60页。
[33]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7页。
[34]王先慎:《韩非子集解》,第455页。
[35]《史记》卷6《秦本纪》,第245页。
[36]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12页。
[37]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32—34页。
[38]苏轼:《东坡志林》,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33页。
[39]司马迁:《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5页。
[40]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17页。
[41]有关国家理论的思考,儒家传统与西方国家理论是一致的。马克思认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道格拉斯·诺斯也讲政府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税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见道格拉斯·诺斯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42]例如,翦伯赞认为秦非“抑商”,“秦国的政权亦是商人地主的政权”,见《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瞿兑之提出“秦之重商”的观点,见《秦汉史篹》,鼎文书局1979年版,第74—75页。
[43]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本2006年版,第107页。
[44]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本2006年版,第429页。
[45]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173页。
[46]王利器:《盐铁论校注》,第430页。
[47]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3年译本,第11页。
[48]吴承明:《试论交换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