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下的全球治理:中国与全球气候治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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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球治理价值原型:自由主义主导的治理价值

价值观关系到全球治理的标准,但又决定于特定时期全球治理的格局。在全球治理的原型中,由于处于主导地位的是西方发达国家,所以以自由主义传统为基础的自由国际主义(liberal internationalism)就成为其全球治理的价值观导向。在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看来,自由国际主义提供了一种开放和宽松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它是一种伴随自由民主崛起与扩散的秩序建构的传统,其理念和议程由自由民主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奋斗中逐步塑造,尽管经历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等许多磨难,但历久弥新,依然生机勃勃。[17]

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中最为古老的传统之一,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经过中世纪千年的压抑,通过文艺复兴重新焕发生命,并在近代趋于鼎盛,到20世纪又变幻出多种形态。西方自由主义肇始于古希腊时期以雅典为代表的城邦民主政治,其核心是对自由和法律的平衡。萨拜因(George Holland Sabine)指出,“在公民的和睦相处并参与共同生活这样的概念所确定的范围内,雅典人的这一理想为政治上的两个基本准则找到了适当的位置。这两个基本准则就是自由和尊重法律。在希腊人的思想中,这两个基本准则总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形成了政治理论体系的支柱”。[18]

可见,从自由主义缘起开始,自由与法律便相伴相生。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推崇的重要目标,但个人过度的自由必然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实现整个城邦人人的自由,必须有法律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也即近代思想家指出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愿之事”。因此,“在强调‘法律下的自由’的概念方面,现代世界是古希腊与罗马的直系嫡传”。[19]从古希腊开始,人的自由权利便已成为整个西方世界价值观的终极追求之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城邦生活的推崇,本质上也是因为城邦能够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当城邦政治衰退、希腊化时代来临时,就需要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来论证人的自由权利的合法性,“它必须为整个文明世界设想出一种法律,一种全面的法律(每一个城市的民法只是它的一个特殊的例子),用以代替体现在单个城市高度一致的传统中的法律。……有关人权和有关正义与人道的一个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则这两个概念被切实地纳入了欧洲各民族的道德意识”。[20]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这种作用,由于既继承了希腊古典自由思想又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斯多葛学派体现出一种上帝面前众生平等的终极关怀。在他们看来,“希腊人和野蛮人、上等人和普通人、奴隶和自由人、富人和穷人都被宣布为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唯一的本质区别就是有智慧的人和愚蠢的人之间的区别,也就是上帝可以引导的人和上帝必须拉着走的人之间的区别。斯多葛学派从一开头就把这一平等理论作为道德修养的基础,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21]从本质上看,这种朴素的平等思想是古希腊自由与法律兼顾思想的延续。因为,自由对个人是一种权利,但人人自由便意味着这种权利的平等,不能因某个人的自由而损害他人的自由,而这种平等的维护手段就是法律。所以,斯多葛学派是在城邦解体后自由主义思想的普遍化,希望在更广泛的人类之间实现平等,这种古希腊人文主义思想和基督教宗教关怀相结合表现出的自由法治思想,已经具有了今日西方发达国家自由国际主义全球治理价值观的雏形。

时至近代,尽管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出许多分支,但普遍特点是基于自然法理论。以此为基础,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人在自然法支配下按照理性行事,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最终导致自然状态下“一切人消灭一切人”的现象。推及国家间关系,则是充满恐惧、冲突与自卫的国际体系。与此相反,与其同时代的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同样基于自然法原理,却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乃至国家之间可以基于理性和平相处。具体来看,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基本内涵归结为五大项,它提示了人的安全的哲理界定。这五大项是:不侵占他人所有,包括本节开头谈到的一切基本价值;将所侵占的以及可能由侵占所生的利得归还原所有者;信守承诺;补偿由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某人罪过施以恰当的惩罚。[22]概括起来,格老秀斯自由主义国际思想的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国际社会学说,二是强调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认为国家行为具有可约束性,因而国家间合作是可能的。[23]格老秀斯的这种国际法治思想不仅是对古希腊自由与法制思想的继承,更是用其对国家间关系进行规范的创新。格老秀斯承认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导行为体,权力政治无法避免,但也正因为如此,通过法律规范国家间的行为才能有效避免因为权力博弈导致的冲突甚至战争。在格老秀斯之后,洛克延续了这一基于自然法的自由国际主义思想。尽管他的《政府论》主要论述国内政治,但其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依然为基于规则的自由国际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4]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经过近两百年的积累后,终于在19世纪初以欧洲协调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国家间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国际争端成为一种传统。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则同样对后世的西方发达国家自由国际主义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人权领域,“20世纪后半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相信普遍人权,这些人权与洛克的自然法制度中的权利非常接近;有些人权受美国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这类人权立法的保护,成为实在法的一部分”。[25]

洛克之后,同为英国人的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通过出版《常识》《论人权》等多部作品宣传了前辈的自然法思想,助推了北美大陆的革命。他指出,“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原则(因为它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不但同活着的人有关,而且同世代相继的人有关。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同样原则,每一代人同它前代的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26]潘恩的这种平等主义思想对于《独立宣言》的诞生产生了积极作用。[27]美国独立战争与19世纪初的拿破仑战争都激发出强烈的民族主义浪潮,至19世纪中叶,这股浪潮逐渐与自由主义合流,成为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运动的推手,也使得“中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在与保守主义的反动竞争时占了决定性的优势。在19世纪早期,绝对君主制的支持者坚持神圣同盟的反民族主义政策,这时热诚的民族主义者大都发现,只有与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运动结合在一起,才有成功的希望。中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者也投桃报李,为民族自决的运动奉献了许多精力与热诚”。[28]20世纪初期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所包含的民族自决原则明显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这份宣告新世纪来临的自由主义宣言更是西方自由国际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成为美国以规则为基础的自由国际主义全球治理观的先声。到20世纪行将结束之时,冷战的终结使西方自由主义的自信倍增,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历史终结论”仿佛是威尔逊跨越百年的回声,将这种自信推向顶峰。在冷战结束的背景下,认为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制度形式似乎具有了“无可辩驳”的政治正确性。正因为如此,克林顿政府才会明确将向全世界扩展民主作为“参与与扩展战略”的主要内容。与之相应,建立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a 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也成为美国安全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奥巴马总统的2010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就指出,建立一个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是自二战结束以后美国一直追求的目标,因为它可以在实现别国利益的同时实现美国的利益。[29]2015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更是直接在导言里指明,建立一个美国领导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旨在通过更强大的合作关系促进和平、安全和机遇,以应对全球性挑战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之一。[30]

面对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美国的相对衰落,美国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仍然认为美国的危机不等于自由国际主义的危机,[31]能够替代自由国际主义治理当代世界的选择仍然非常稀少。[32]但是,经过数百年发展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及其衍生出的自由国际主义全球治理观,本身却包含着难以克服的矛盾。

第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容易导致阶层对立。西方发达国家所指的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相配套,这种自由民主哲学的首要弊端就是容易导致社会中不同阶层的分化和对立。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Plato)就曾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指出雅典自由民主政体的这种弊端:“任何一个城市,无论它多么小,实际上都是分成两个,一个是穷人的城市,另一个是富人的城市。”[33]在古希腊,自由民主是公民的权利,而非奴隶的权利,这种自由民主的二元划分到19世纪大众民主的兴起时被推向了高峰。也正是在此时,出现了以加塔诺·帕斯卡(Gaetano Mosca)和维尔费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为代表的精英主义者。在他们看来,政治世界被天然分为作为统治阶级的精英和被统治阶级的平民,“前一个阶级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强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阶级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需的资金”。[34]帕累托也认为应该将民众分上层和下层两个阶层,但是他更深刻地指出,能够进入上层执政成为精英的人,不一定都凭借自己的能力。比如,“一笔巨额遗产的继承者,在某些国家极易被任命为参议员,或被选为众议员,只要他贿赂选民,如果需要,还标榜自己是彻底的民主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以取悦选民。在其他情况下,财富、亲缘、关系都会使人受益,使不称职者获取一般精英阶级的名分,或特殊执政的精英阶级的名分”。[35]可见,精英主义者自己也承认,所谓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并非真实的。所以,当这种两极对立的自由民主观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全球治理观的核心价值时,带来的可能就是全球治理中的不平等、不合理和不公正现象。长期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全球治理进程,按自身标准界定全球治理标准,使其最终结果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更有甚者,随意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与全球治理相联系,名义上是帮助其应对危机,实则是干涉内政。

第二,自由主义的基督教色彩容易与多元价值产生矛盾。西方自由主义的一大特色是与基督教紧密结合,虽然二者在理念上看似冲突,但在长期共存中实现了相互融合。这在奠定了自然法传统的斯多葛学派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派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和上帝是统一的,在二者的共同指引下,应该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世界。“一种同加尔文主义相类似的宗教学说加强了这种义务感。斯多葛派深信神的旨意具有无上的统治力量。他认为自己的一生乃是上帝对他的一种感召、指定给他的一种职守,就好像统帅给他的士兵规定任务那样。……斯多葛派为了表达这个意思,指出人是有理性的而上帝也是有理性的。”[36]这种思想使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法是自然法、神法与人法的统一,哪怕是在中世纪,人们面对教会的专制统治,也不曾完全抛弃“享有法律下自由的社会”的远古理想,因为残破的罗马法本身不仅还以教会法的形式存在,而且更化为地方习俗而存在。[37]但是,基督教是一神教,容易形成一元化的价值观,当其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带来问题,那就是以宗教的一元价值观审视这个多元文明的世界,当其与超级大国的权力结合在一起时,更成为其奉行单边主义治理世界的理由和标准。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作用下,斯多葛学派与加尔文主义类似的新教基因被新移民沿着新航路带到了新大陆并生根发芽,最终演变成美利坚民族的救世哲学。美国人如当年的斯多葛学派学者一样,认为自己肩负着上帝的使命,要将自然法蕴含的自由民主之“幸福”传播给全世界。正如丹尼尔·布尔斯廷(Daniel J. Boorstin)所言:“二十世纪中叶,……美国已形成了一种与世界各国打交道的新型美国外交方式。这种美国外交方式也像美国其他政治体制一样,显然是美国具体环境的产物,它不仅植根于那种有助于立国并继续鼓舞大量美国人的传教传统,而且也植根于把美国疆土从一个大洋扩展到另一个大洋的过程中美国政府所起的某些特殊作用。”[38]由于西方延绵不绝的自然法传统由斯多葛学派奠定,而自然法理论又与西方人权观念有着密切联系,[39]所以西方价值观中的人权观就具有了基督教的救世色彩和排他性。因此冷战结束后,美国作为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集大成者,通过全球治理将富含宗教色彩的自然法理论推向全球,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维护人权,而人权的标准则必须由美国及其领导的西方世界设定,这使其成为美国以全球治理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理由。

第三,帝国式的霸权主义方式违背自由国际主义的多元性假设。多元和包容是自由主义的生命,美国的强大正是在于以多元和包容的开放精神源源不断吸引着世界各地的移民。但是,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主义的另一大弊端,即以帝国的霸权主义方式实现自由国际主义的目标。帝国并非帝国主义,后者特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进入的高级形态,以经济上的垄断,对外政策上的武力方式谋取殖民地为特征。而帝国是指当代国际关系中,某些国家因为超群的国家实力而倾向于单边主义的对外行动,为实现自己的单边目标甚至不惜使用武力,本质上是一种霸权主义。但是,这种帝国倾向的霸权主义与19世纪的帝国主义一脉相承,所以“现代自由主义者完全有理由将19世纪的自由主义帝国当作一种不情愿继承的遗产”。[40]后冷战时代,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就继承了19世纪英国帝国主义的遗产,虽然推崇自由主义,但由于共同的高傲文明观,在对待不同种族和文明时,依然保有殖民时代的不平等,甚至等级心态,将自由主义演变成了帝国式的霸权主义。[41]这种帝国倾向在某种程度上源于美国国内的宪政结构,正如小施莱辛格(M. Schlesinger,Jr)所描述的“帝王般的总统”一样,[42]美国宪法赋予总统巨大权力,在二战后由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更加膨胀。伴随冷战后美国成为唯一超级大国,需要更加高效集中的行政权力参与全球事务,这种“帝王般的权力”被推向顶峰。“恰如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总统所说,美国的宪法最适合于一个大帝国。我们要再一次强调,这一部宪法是帝国式的,而非帝国主义式的。说它是帝国式的,因为美国宪法的构造模式能够重新表达开放空间,能够在一片无边无垠的领域内不断重造网络中多种多样的独特关系。……正是在美国宪法的全球扩展中,帝国得以诞生。实际上,我们进入的是由一部国内宪法的扩展走入帝国的形成过程。”[43]换言之,在帝国论者看来,这种基于美国国内宪政制度的帝国形式应该扩展到全球,进而带来一种开放自由的全球秩序,给人类带来福音。

但是,连信奉自由国际主义秩序的学者也认为,如果美国的自由民主价值观要生生不息,就必须承认不同自由民主形式的存在,尊重他国的主权,特别是需要看到国内自由民主与国际自由民主的差异,并不断改进美国国内的民主人权状况。[44]这说明,在一个文明和制度多样性的世界中,美国近乎宗教般带有帝国色彩的全球治理观需要进行自我调适,其中就包括在其主导建立的全球治理机制中给予正在崛起的新兴经济体更加平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