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城镇化与居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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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何研究村改居居民的利益关系?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1978年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随之而来的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党和政府在农村推行一系列惠及“三农”的政策,如取消农业税、组织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农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等,这些改革触发了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社会流动,诱发了利益诉求问题的外显化,也使得固化的农民利益意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诸如结构冲突、机制冲突、规范冲突、利益冲突、角色冲突和观念冲突等多种利益交织的复杂化局面。

自2000年以来,中央加快了推进城镇化的步伐。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中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6年的57.3%和2017年的58.2%,1978~2017年年均提高1.03个百分点。其中,1996~2013年,中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37个百分点,是1978~1995年的2.1倍,是改革开放以前的5.5倍。1981~2010年,中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0.99个百分点,而世界为0.41个百分点,其中发达地区为0.25个百分点,欠发达地区为0.55个百分点[16]

2013年,中国城镇人口达7.31亿人,城镇化率为53.73%,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14年,世界城镇化率53.6%,中国为54.4%[17]。2016年,中国城镇常住人口比例为57.35%,与2012年相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4.78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城镇常住人口增加8116万人,年均增加2029万人。2001~2012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分别年均增长6.08%和6.25%,但城镇人口年均增长仅有3.72%。2016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1.2%,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相比差距为16.15个百分点,比2012年降低1.1个百分点。但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有35.2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从2000年的10.5个百分点扩大到17.3个百分点。

中央在2014年3月16日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指出,城镇化对于中华民族复兴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体现为以下几点。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城镇化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问题的重要途径,城镇化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城镇化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新型城镇化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解决好“三个一亿人”的问题,即促进约一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一亿人居住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一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18]。根据推算,2030年前,全国大约有3.9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其中存量1.9亿人,增量2亿人;205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超过80%,届时中国的城乡人口结构和空间结构将基本上趋于稳定。

快速城镇化是以农民身份的转变为基础的。在传统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群体,即村改居居民。在一定意义上,村改居居民既非城市居民,又非农民;但也可以说,村改居居民既是城市居民,又是农民。因为村改居居民在户籍上完成了从农民到城市居民的转化,但从生活方式、收入来源及思维习惯来看,他们更多地具有农民的特点。农民非农化处于“农民—农民工—土城市市民”的“半城市化”尴尬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派生出的城市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制度都将农民排斥在城市资源配置体系之外,城乡发展机会不均等导致农民进城、上楼的主动性不足。二是农民自身禀赋条件的限制。农民人力资本低、技能缺乏,致使其城市生活能力不强;思想观念和心理素质不高,致使其融入城市社会文化困难;低层次的初级社会网络关系使其社交圈子有限,阻碍了其在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农民城市融入机制缺乏。国家长期实行城乡分治,形成了“农民”和“市民”身份的差异,阻碍了农民的城市身份认同,进而导致农民对城市人际、城市社会的信任度、适应度降低。四是巨大的制度变革成本,使地方政府的动力受到压制[19]

从2014年开始的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其目的在于通过城镇化实现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质量及社会质量的全面提高[20]。所谓生活质量,是指“社会提高国民生活的充分程度和国民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条件上的社会全体对自身及社会环境的认同感”[21]。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社会指标运动”,代表了美国临近后工业社会时期的一种学术关怀。主要是针对当时因美国经济的发达和物资总量的快速增长与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资源、环境及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二极矛盾的困境而产生的理论解释框架[22]。社会质量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其共同体的社会与经济生活,并且这种生活能够提升其福祉和潜能”[23]。从研究的体系而论,它涉及4个假设、18个领域、45个亚领域和90多项指标。从研究的内容而论,根据张海东的理解,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社会经济保障,即人们获取可用来提升个人作为社会人进行互动所必需的物资资源和环境资源的可能性;社会凝聚,即以团结为基础的集体认同;社会包容,即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获取来自制度和社会关系的支持;社会赋权,即社会关系能在何种程度上提升个人的行动能力[24]

对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的诉求成为城镇化质量的主要评价标准,与此相关,作为城镇化主体的村改居居民的生活状况自然成为当今各学科研究的聚焦点。村改居居民承受了城市和乡村变革的两重冲击,利益观点发生巨大变化。如从更多地关注集体利益向更多地关注个人利益转变,社会责任感有所削弱;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大大下降,许多社会成员游离在组织之外。同时,伴随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是利益结构的巨大调整,利益调整中的得与失、利益调整中的公平与不公平,都会影响人的心理,进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中国的城市化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重大的事件之一,意味着整体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的深刻变革,不仅影响着中国,也影响着世界的现代化格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对农民、农村以及乡土文明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对农民而言,面对空间转向、身份转换和生活方式转型的全新问题,由此引发农民利益思想状况的变迁与激荡;利益诉求既是农民利益思想风向标,又是农民思想的呈现形式。如果说农民利益思想状况是农民“想什么”的问题,那么,农民的利益诉求则是农民“要什么”的问题。在中国城市化的汹涌大潮中,东部先发地区以其适宜的地理环境和较为均衡、发达的区域经济,使新型城镇化有了长足的进展,因而也较早地遭遇了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思想状况和利益诉求问题。

笔者根据早年对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12个村改居社区[25]的观察发现,村改居居民与农民相比,至少发生了如下变化[26]

其一,村镇社会成员的职业结构完成了非农的结构转变。

一方面,随着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村镇社会成员的农外就业机会增多;另一方面,村镇社会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劳动强度大、比较利益差、社会地位低。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村镇社会成员纷纷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开始从事非农生产经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整个村落几乎空落,白天只有老人,晚上才有部分村民打完工回家,因此笔者的很多调查不得不在晚上进行。目前绝大多数村镇社会成员已经改变职业身份,由农业劳动者变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非农劳动者。除村镇非农经济相对落后的一些村庄还有部分社会成员从事农工兼业或专业性养殖业外,其他村镇的社会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已经很少。按村民的话说:“村庄里稍聪明一点的人都在办厂,至少搞点家庭小工厂或开个店之类,其他的要么去打工,纯粹种田的人几乎没有了。”如此,村庄社会形成了一个非农性的社会成员结构,即一个以商业为主、工业劳动者为次,按“三、二、兼业、一”排序的比例关系和职业结构。

其二,村镇社会成员阶层结构中的私营企业主群体成为强势力量。

改革以来,衙前镇12个村落(社区)的村镇经济变迁突出表现为个体、私营、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村调查时,我们观察到每个村内都分布着数十家大大小小的各种工厂。如杨汛村共有大小企业15家,明华村有企业19家,项漾村有企业95家。企业主的家庭成员几乎都在本企业内工作,并个个身居要职,控制着企业的核心岗位。衙前镇12个村落(社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大都雇用外地民工从事生产劳动。私营企业主群体在衙前镇12个村落(社区)社会成员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私营企业主拥有较高收入和较丰富的社会资源,无论是其收入,还是其地位、声望,均处于现阶段农村社会地位排序中的前列,获得了一致性高地位[27]。私营企业主的崛起,既为村庄治理准备了条件,又对参与乡镇治理提出了迫切要求。

其三,村镇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出现了众多小型利益集团。

家庭经营使村镇社会成员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农村经济变迁及其造成的多元性社会分化使得村镇社会成员具有了多样化的利益来源和利益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极其复杂、多元的利益关系格局。正是基于这种新的农村社会利益关系,村镇社会成员为保护和扩大自身利益,以业缘和血缘、亲缘为主要纽带联结成一个个以利益诉求为主要宗旨的利益集团,出现了若干小集团并存于同一村庄场域、彼此竞争的现象。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收集到大量关于村民推举某私营企业主为利益集团领袖,竞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位;或者以私营企业主为领袖和核心,组织部分村民构成小集团,参与村干部竞选,保护小集团成员利益之类的故事。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扩大小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各集团积极谋求村庄公共权力;为了保证小集团在村庄公共权力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和最终胜利,各小集团往往推举出集团内最有实力的精英作为集团领袖或骨干。因此,在现有乡镇环境下,居于社会上层的私营企业主顺理成章地成为各集团的领袖和骨干,由此形成了私营企业主主导的多集团并存与竞争的政治社会格局[28]

其四,乡村传统的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正在解体,人伦“差序格局”正在转向利益“差序格局”。

众所周知,“差序格局”一词是费孝通老先生提出的,旨在描述亲疏远近的人际格局,如同水面上泛开的涟晕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与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这就像把一块石头扔到湖水里,以这个石头(个人)为中心点,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波纹的远近可以标示社会关系的亲疏。

但我们的调查发现,这种由乡村传统的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构成的人伦“差序格局”正在转向利益“差序格局”,即以权和利为自己评价一个人或交往的主要依据。利益“差序格局”的形成使得乡镇淳朴的民风受到极大冲击,同时也使得“富人”越发占据发展的有利地位。

其五,单一、同质和稳定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正在朝复杂、临时、不确定的方向转变。

传统乡村社会关系网络构建,有三种主要途径:一是亲戚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建立在严格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网络构建;二是近邻团转的社会关系,这是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网络构建;三是朋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建立在业缘或趣缘基础上的网络构建。无论哪种网络构建,只要相互往来,就会形成一种持续性的关系,你来我往,并非瞬间结清关系,而是因事而来、因事再往,相互有着长久的预期,有着基于事务及信任和感情的互动,因此它是单一、均质和稳定的。但我们的调查发现,在萧山,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村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动,农民的社会流动加快,相互之间那种高度同质化的状况已经不复存在。如前所述,农民已经分化为从事不同职业、具有不同利益、拥有不同社会地位的多个阶层。农民的阶层分化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组,即社会关系网络的重建,复杂、临时、不确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正在成为一个新趋势,而功利化正在成为村民构筑关系的基础。

其六,村民的个体化和原子化导致村民正在丧失村居集体事务管理主体地位。

在我国传统社会,乡村精英一直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是,他们扮演的不是公共空间的领导角色,而是接续行政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也就是以政府的“经纪”角色出现的。在理论上,村民自治及村镇秩序的获得同样有赖村民的合作或村民之间建立的强有力的关系。正是村民之间强有力的关系,使得村民会议通过的决策不是只对赞同者具有约束力,而是对全体村民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是凭借暴力,而是凭借村民心中的正义和他们对村庄正义的敬畏。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个体化的农民是无法对村务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29]

其七,集团收益效应正在村居集体事务管理上发挥作用。

奥尔森认为,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每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成员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坐享其成[30]。所以,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济人或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我们对萧山的调查在一定意义上验证了这种效应。我们知道,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经济基础上,国家期望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基层政治的民主化。然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自下而上由较小区域的农民创造,而最终由国家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农民的“私”的意识并未因为历经人民公社制度的控制而消退,农民的“公”的意识也没有因为村民自治而得到进一步的培育和提高。当前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政策实施的前提,却忽视了乡村社会农民“私”的治理基础。乡村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熟人社会病,即人们在信仰、道德观、价值观以及所有言行上过分打上“关系”远近、“熟识”程度等亲情的烙印,忽视公正、公平的社会伦理道德,专业制度,组织原则甚至法律等集团行为效应正影响着目前的村镇治理。

究其根源,以下几个因素值得考量。

其一,是市场化体制催生了村改居居民个体经济利益诉求保护意识。

身份等级观念是我国旧有的城市化观念,这种身份等级观念在当下的表现是“城乡不同”和“区域有别”。“城乡不同”指的是“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有着较大差异。“区域有别”指的是不同地区的人身份也有较显著差异。受前者观念的影响,政策制定者会在相关制度方面向城市倾斜。后者则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挂钩,根据各区域居民福利待遇的不同,在强化区域有别的身份等级观念的同时拉大了各地区的福利差距。村改居居民由农民转换而来,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土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唯一资源。由于缺乏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条件及科学化的农业技术指导,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不高,生产力水平也较低,农民的思维意识更拘束于方圆之内,对于走出栅栏、探视墙外的世界总是信心不足,封闭、保守的思想意识较强。农民更注重自留地的产品积累,承担风险的能力缺乏,所以易出现悲观保守情绪。而农村的市场化改革带领农村走上乡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农村社会不再是单一的集合体,而是逐渐开放,推动农村人口进行流动。这体现在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及生产力水平的大跳跃上。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劳动力的解放,家庭单位不再局限于土地,剩余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这些人成为沟通城市与农村的一道桥梁。村改居居民在完成户籍改变后,失去土地和开始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数量庞大的劳动力不仅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同时也将城市的开放观念和文明思想带回农村。新的思想观念是一种活跃的社会影响力,逐步将农村的共同体意识打破,并且瓦解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屏障,最后深刻地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

其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缺陷使得政府、村集体与村民个体利益分配失衡。

毋庸置疑,村改居居民都是以土地失去为交换,但也以土地利益为基本收入来源。土地利益是村改居居民利益的交汇点。1986年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分成两章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31]得益于当时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相对宽松的环境,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办起了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工业化模式,让几亿中国农民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劳动力参与到工业化的进程中,兴起的乡镇企业也因而得到了中央政策的许可与支持。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相关条款统一到“建设用地”一章,增加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还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虽然留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空间,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规定,使农村集体组织将自身有使用权的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途较为困难,而且“占补平衡”的规定也大大提高了用地成本。

由于特殊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资本化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更显失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集体企业存在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绝大部分村民不支持集体直接办企业,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由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负等问题。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但现行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由此形成的格局是,房地产的开发由开发商在土地上进行,农民在得到按土地原有用途的一定倍数补偿之后,从此割断与土地的联系,被排除在土地资本化收益的分配之外。

其三,征地的不透明性、模糊性使得村民对村委会及地方政府有抵触情绪。

由于现行征地范围既没有明确的、罗列式的具体规定,也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所以存在“公共利益”被扩大和滥用的现象。农民在各种“公共利益”面前,往往缺少话语权,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有异议,只能向所在地方政府寻求解决办法。同时,由于个别基层干部(主要是村委会干部,也有乡镇干部)利用权力在集体土地上谋求个人利益引发农民不满,如发包土地中为己谋私、私自租售集体提留地、分配宅基地过程中“寻租”,尤其是村民认为征地补偿款被基层干部侵吞等,这都可能导致村民与基层干部发生冲突。

从全国已发生的案例来看,地方政府垄断土地资本化收益以外的类型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在政府规划和土地管制框架下,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的同时,给农民集体一定比例的“留用地”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一般会将这些土地通过土地出租或厂房出租的方式,获得土地资本化的部分收益;另一种是农民集体自行将土地通过出租或盖厂房出租的方式,获得土地资本化的收益。第一种情形是将土地非农化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和发展框架之中,但农民只是获得很少的发展机会,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土地资本化收益大部分被剥夺的情况。第二种情形是农民获得了土地的部分级差收益,但农民只是吃租,租金受外来企业影响,波动很大[32]。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大,如在补偿倍数的确定上,补偿安置费的最低产值倍数为10倍,最高为30倍,地方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竟有20倍之多。若每公顷产值为15000元,则每公顷补偿标准最少为15万元,最高为45万元,每公顷补偿标准最多可以相差30万元。在这个范围内,政府可以自由制定、裁定补偿标准,造成村民土地收入差距拉大。在这种背景下,村民对村委会及上级政府有抵触情绪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农民要求保护自己的土地,不仅仅因为土地是村民所有,还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农民的土地观念,不仅包括如何保护自己的土地,还包括如何分配土地。国家在处理与农民社会的关系中,往往交替使用征收和交换两种方式。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这些农民成为市民,却面临着思想意识、就业能力和生活方式转化等挑战。现在不少地方对失地农民采用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缺陷。这种短期行为必然将矛盾冲突带入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矛盾冲突可能会在城市发展的某个时期突然爆发。

其四,是国家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促进了农民个体利益意识的形成和提升。

众所周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在十八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上被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预示着我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面临着重大革新[33]。在政府强有力的制度要求下,各地都在制定相关政策以确保农民的利益。

如笔者调研的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党总支通过“党建+治理”积极推进管理变治理。一是实施参与式治理,提升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农村治理要和谐稳定,协商民主不能少。如村里的百步林道项目,因为涉及农户土地和青苗,赔偿问题较多,所以以前一直下不了决心推进。后来通过“五议两公开”方式,村党总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引导农户自行协商、联合签名、事前补偿承诺,村民由“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仅用53万元就完成了原来预算300万元的工程。二是通过协同化服务,形成工作合力。村党总支要做好服务工作,村级配套组织作用发挥不能少。径山村设有一门式服务大厅,配备全程代办员,村民办事不用出村,村里设立的卫生服务站和计生服务室方便了村民日常求医问诊。三是开展多方位联动,变社会性管理为系统性治理。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上下联动、党群合力不能少。村党总支调整支部设置,把支部建在综治网格中,由镇里组团,联村干部担任网格指导员,党员、组长、村民代表等担任网格参与员,引领带动村民自治,让村民自己化解网格内的矛盾问题。

其五,是村改居后村级经济的发展强化了农民维护个体利益的动力。

伴随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进步,农村地区的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各地同时出现了不同的经济发展形态。近年来,农村现代化建设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乡的统筹发展。经济的繁荣会带来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发展,农民在村落的整治改造中享受到实惠,会激增个体对利益维护的重视。

如笔者调研的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该村在通过行政村的整治后,开展生产、生活、生态三方面的建设。以发展集体企业,增加集体收入为主;同时在生活文化方面为村民建设了运动休闲广场和传统文化礼堂;在企业生产发展的同时,不忘富阳整体的生态趋势,进行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在村民的配合下进行美丽庭院整治。在各方面硬件设施建设的稳步推进下,村民对于集体经济的重视和认同度比较高。八一村下设“一事三议、四事协商、六维监督”民主议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建设,完善相关的机构和规章制度。沟通及监督渠道的建设方便了村民维护权益,集体经济下的个体利益相伴相生、相互促进。另一个具有特色的村落是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该村依傍富春江,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历史底蕴。在政府的引导下,该村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全力打造生态文明,通过浓郁的特色风光吸引了大量外地观光客。通过几十家的农家乐以及富春农居的经营方式,村落被改造成一个生态优良、功能完善、文化丰厚、风情浓郁的特色小镇。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通过落户访谈了解到,村民几乎实现了每家每户有独立的农家乐或者民居,在经济来源上实现了依靠旅游业带来经济效益。调查数据也显示,村民对于村落环境治安的满意程度为良好,同时对于监督村落行政表达了积极意愿。第三产业的发展带来的效益,从长远来看更具有长效性和完整性,村民个体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积极投身于产业的再生。

其六,公欲的模糊性弱化了村改居居民利益诉求的价值。

私欲与公欲的关系极其复杂,学界对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将其概括为两种基本观点,即冲突论和对立统一论。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和质量的不断提升,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得到解放的同时,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社会思维模式也发生了改变,私欲与公欲的界限不断摩擦碰撞,与此同时,两者之间由单纯的互相博弈转换为互相交融混合的多维模式,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日益错综复杂。个别地方村改居居民在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自身不完善的个人价值意识的判断下,越来越重视其他新的财产性利益,私人利益的内容不断丰富,私欲的外延不断扩大,甚至有部分村改居居民将自身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私欲与公欲之间的界限不断被翻越,以致当个人利益受损时,其模糊的公欲界定冲击膨胀的私人欲望,导致农民利益诉求的社会价值合理性不断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利益诉求的价值与能力。

基于上述判断,本书认为,村改居社区事实上是城镇化过程中城乡利益冲突的交织点,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中国各种利益冲突的交汇点。城镇化过程中利益冲突产生的机理除了心理因素、决策透明和公正性因素、经济因素、利益集团因素和专家因素等非实质机理外,还有诸如民众目的理性的增长、个体利益维权意识的过度支付和地方政府决策的执行能力削弱等实质性机理。利益诉求与思想上的困惑呈现多面性,赋予了村改居居民利益问题立体化分析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