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评论
一 国外研究评论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
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国外很多学者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曾提出要实行土地的国有化,并认为土地是国家财产,不能将土地进行私有化,土地只有国有化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资关系,是消除阶级差别以及特权的经济基础。20世纪6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在对传统福利经济学和西方古典经济学的缺陷进行批判、反思与修正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产权制度理论。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农业经济发展的环境是由土地所有权制度确定的,因此,土地所有权制度将对农业生产效率产生重要影响。随后的20世纪70~80年代,土地产权制度得到了发展与丰富。作为产权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产权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的供需视角对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制度需求方面,Harold Demsetz(1967)认为新产权的形成是人们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新的成本及期望收益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的反映。在制度供给方面,North等(1994)通过对需求分析框架的研究以及进一步的拓展,总结了国家和意识形态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Besley(1995)提出将土地作为抵押而从中获益的理论,并对产权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在权利内生的可能性下,农户可以通过改进措施来增加其对土地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安全的产权能促进城市及农村地区的投资,明确土地产权既能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人力资本的积累,还可能有助于增加后代的收入。日本经济学家早见雄次郎、美国经济学家拉坦分析研究了农业生产效率与农地产权制度之间的作用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规模相同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的自耕土地的农业生产效率最高,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的私有经济次之,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租地的生产效率最低。马尔科姆·吉利斯(1989)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生产率产生重要影响。
在美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可以分为私人所有、州政府所有、联邦政府所有三种形式。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在法律上建立了完善的土地保障体系,同时为土地所有者颁发土地权利证书来明确产权。德国通过土地私有化改造后,除了国家、州、市镇的土地为公有制,其余大部分土地实行私有制,对于私有制的土地,土地所有者之间可以自由交易。日本的土地产权制度以农村土地私有化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家庭占有、公私合作经营,此外还融合了社会服务。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将地主手中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务农的农民手中,进而完成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泰国、菲律宾通过对佃权的合法化,增强农民佃权的稳定性,进而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研究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土地金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中美国、德国、法国、丹麦以及意大利等国家的土地金融制度相对健全和完善。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经济水平、文化底蕴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同时制定土地金融制度的目标不尽相同,因此其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别。以美国为例,其推行联邦土地银行模式,对农业信用区进行了划分并建立了联邦土地银行,鼓励农户成立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合作社来开展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德国则是由国家建立土地抵押信用社,通过向农户发放土地债券的方式来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日本采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模式,通过颁布农村土地金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抵押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实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时,一方面需要考虑如何规避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如何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实效性,既要保证土地交易信息的透明化,还要保证交易信息的及时传递,只有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土地金融的效率。
(三)农村资产抵押信贷可得性研究
国外研究对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能否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较大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可以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而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对提高农户贷款可得性的作用非常有限。Wette等(1983)研究发现农户拥有正规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品可以适当缓解其信贷约束。Feder(1988)对农村资产抵押作用机制进行了研究,对农村资产抵押与信贷可得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以农村土地作为抵押物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审核成本,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Pender等(1999)认为农户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使其难以获取所需的贷款,而只有在拥有合适抵押物的基础上才能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Hayes等(1997)通过对赞比亚、秘鲁的分析研究,得出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可以显著提高农民贷款的可得性。持保守态度的学者中,Carter等(2003)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当农民的财富达到一定程度后,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才会对农户增收起到显著效果,只有中等规模以及大规模的农户在获取所需信贷资金后才能从土地抵押贷款中获得收益。Field等(2003)通过对秘鲁的研究发现,对于农村土地抵押而言,其自身的价值十分有限,当金融机构需要对此付出较高的处置费用时,农村土地抵押并不能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Hare(2010)对越南进行研究后发现,当缺乏政策支持时,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对农户贷款可得性的影响较小。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研究
世界多个国家的众多学者采用多种途径与方式开展了大量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研究与实践。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大多是私有制,因此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集中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关条件以及完善的土地制度等方面。德国是较早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国家,17世纪70年代,德国就开始尝试成立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经过长期的实践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土地金融体系。Siamwalla等(1990)和Feder等(1991)通过对泰国多个省份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条件。Porta等(2015)研究了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程度后指出,财产权利的强化具有促进投资和改善信贷的作用,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对产权资源配置及权利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做了诠释,另一方面也为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如何防范风险、缓解信贷配给现象做出了合理解释。秘鲁学者赫尔南多Hernando de Soto(2003)研究发现,由于缺乏较为正规的产权证明,发展中国家居民无法使“僵化”财产转化成“流动”资本,导致居民在资本市场中的融资能力受到严重抑制。Hoff等(1998)对德国土地抵押融资制度研究后发现,德国在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方面较为有效,主要是因为其在信用评级、贷款审批、还款方式以及利率方面较为完备。Menkhoff等(2006)认为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具备清晰的产权界定、对应的制度环境两个条件。Van Dijk等(2006)认为土地金融机构是办理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可以很好地解决土地分散问题,有助于将土地转化为土地资金,进而发挥土地资本化效能。Boucher等(2005)、Michler等(2015)和Menkhoff等(2011)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由于农民缺乏利用土地抵押获取资本投资的能力,即使法律条件允许、土地制度明确,农民是否可以顺利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是未知问题。
部分国外学者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抵押贷款制度不完善、市场发展不完备、交易成本较高、违约风险较高等方面。Wen(1996)、Phipps(2003)和Yao等(2010)研究发现,土地产权以及使用权的不稳定是造成农户对土地长期投资信心不足的主要原因。Djankov等(2007)认为信贷市场不完善是影响贷款人贷款水平的重要因素。Conning等(2007)认为土地市场不完善以及正规信贷市场发育不良影响了农民产权贷款的效率,使得信贷抵押物品的赎回时间成本过高、法律障碍较大。Pitt等(2002)认为对于小规模种植户而言,土地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抵押物品处置困难等问题将严重制约农民获取贷款。Torero(2006)分析了秘鲁土地抵押情况后认为,如果抵押物品的交易成本明显大于借款规模,土地抵押信用提升的作用就显得十分有限。Besley和Ghatak(2008)利用合约原理研究了De Soto效应,研究认为法律改革收益会随着借方财富水平的变化而出现差异化。
(五)农户借贷对收入的影响研究
地区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业发展与农户收入产生重要影响。Ambrose等(2005)、Khandker等(2003)和Bose(1998)等学者认为,高效、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不仅会对农户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对减少贫困人口、缩小贫富差距有着显著作用。因此,金融市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在农民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农村金融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其资金短缺的状况,因此,农民通过农村信贷等途径获得贷款后可以很好地进行农业生产,从而对提高其生产生活水平以及福利水平产生重要影响。Lockwood等(1996)、Wolfe等(2000)和Valentina等(2008)研究认为,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与贷款金额的增加有着密切联系。Iqbal(1983)利用消费者效用函数理论分析了农户借贷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认为,在效用最大化条件下,消费者获得贷款,此时效用函数与预算约束线交点将右移,通过扩大消费组合交点,对消费者下期的消费及收入水平产生积极影响。
国外学者从多个视角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大量有启发性的思路与观点。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外学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农村土地融资贷款实施情况、农户借贷对收入的影响等方面。从研究方法来看,国外研究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定性分析为主,少量定量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农村抵押贷款农户可得性、金融机构贷款意愿等方面。而对“三权分置”制度背景下的农村土地金融研究,尤其是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金融产品运行试点的研究尚无涉及。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具有特殊性,因此无法直接借鉴国外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但国外相关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及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定与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 国内研究评论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逐渐开展,国内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总体而言,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研究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90年代,主要研究视角是农地金融制度;第二阶段是2005年前后至今,该阶段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业务创新、融资试点等方面。目前,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研究已逐渐成为国内农村经济领域的热点,也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通过对近年来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将相关研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研究
对于在我国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并不会轻易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贷款,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景黯淡。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农业保险具有滞后性以及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该放缓。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以应该取消其在全国范围的推广。持支持观点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农业生产活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早在20世纪90年代,吴文杰(1997)就指出,建立以土地抵押为方式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可以有效地提供低成本的农业支持资金,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土地金融提供了一种以农村土地为信用抵押物的融资通道,有利于将固定的土地资源盘活,使其在市场上有效流通,不断扩大社会资金来源。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促进土地流转的中介方式,可以有效改变我国城乡二元化体制。通过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不仅可以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提供充足资金,同时还可以积极引导并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学者指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既可以有效解决农村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对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以及现代化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使农民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向非农业领域多元化发展。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其必要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仅是提高农村生产力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现代农业经济与金融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我国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相关立法部门应逐步消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限制,使农民有更加灵活的土地经营权,逐步破除束缚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障碍。为了达到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的目的,应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现实基础和制度依据。作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必然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工业反哺农业”的具体体现。同时,作为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缺状况的良好模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势在必行。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研究
庞敏英等(2004)从社会政策和法理角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进行了考量,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形式进行了探讨。有学者对发展以农村土地抵押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金融的现实意义进行了讨论。我国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断弱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行提供了条件。厉以宁(2008)指出应该打破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打通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渠道。陈新建(2008)利用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多种农贷方式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农户通过农村土地抵押获得信贷资金是最佳的技术选择。从法律角度来看,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现抵押融资的方式是可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具有理论和现实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户的融资渠道。
就农村的土地产权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具有部分排他性、可分割性以及流转性等特点。在《物权法》等法律保障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进而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能。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功能的弱化,不同地区之间的农村土地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为我国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相对稀缺,农户面临着较大的融资难题,急需新的信贷产品来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可行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农村土地金融提供了条件。多项分别对豫北、泰州、成都等地区农户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户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着迫切的需求,他们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看作首选融资方式。所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发展,通过积极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的收入,同时还能很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学者们研究探讨的结论一致认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仅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在经济上、制度上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约因素研究
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考虑制度构建成本、交易成本以及贷款风险等约束条件。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不高、土地经营权处置困难等障碍。刘贵珍(2009)通过实地考察研究,认为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影响因素包括贷款操作困难、业务模式不成熟、贷款风险较难控制等。在当前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困难、政策环境不明确等影响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得较为缓慢。万伟等(2011)对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实施产权认证、构建评估机制、建设流转平台等措施。目前,农村在三权抵押贷款方面普遍存在农户认知不足、金融机构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备等诸多问题。法律风险、城乡二元化以及城乡土地机制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效率普遍低下的重要原因。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耕地等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地、荒山等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除此之外还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不难看出,就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而言,大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进行抵押。目前,虽然我国已有较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但大部分试点均是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度下开展的,受到地方政策制度差异的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面临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不确定性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受此影响,金融机构及农户参加抵押贷款的时间成本、交易成本均有所增加,进而影响抵押贷款业务的效率。由于农村存在着土地产权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面临困难。研究表明,承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处置权有限,使得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处置难度加大,进而影响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我国,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没有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同时受到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影响,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全面开展受到影响。除此之外,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价值评估较为困难、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弱、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长期缺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较少等诸多因素均是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重要因素。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构建研究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抵押贷款制度的可行性。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贷款,强化农村土地金融功能,应该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同时构建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机制。要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配套设施,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构建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征信管理体系,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增加金融机构收益。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而言,其前提条件是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性、不更改土地的实际产权、不变更土地的实际生产用途。所以,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经营主体等,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农户而言,其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及经营活动等方面,因此,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一系列发展条件较成熟的农村地区开展相关的试点及推广工作。一方面,建立全面完善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作为科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促进供需双方顺利完成抵押融资的关键,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与价值评估机制成为开展农村土地金融的基础和重点工作;另一方面,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防范、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模式研究
国内学者对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模式、组织体系以及运行路径进行深入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模式包括“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以农机经营权入股方式抵押贷款、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向银行贷款、“公司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方式。伍振军等(2011)通过对宁夏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模式的利弊。吴海涛等(2010)结合杜蒙县巴彦查干乡种植大户的实际情况,以五户联保为基础为当地农户设计出一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模式,该模式是在传统的五户联保信贷模式的基础上,在具体的抵押贷款环节中加入第三方担保人。燕星辰等(2011)通过对我国农村现有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总结,得出目前主要包括直接抵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土地金融公司或土地信用合作贷款等实践模式。武翔宇(2010)分别从产权、价值评估以及流动性等层面研究分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品的缺陷,并提出保障农村产权各项权能的建议。刘盈等(2010)通过对重庆市开县、忠县的调查研究,利用Probit模型对影响农户抵押贷款的各项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农户对抵押贷款有着迫切的需求。张龙耀等(2010)通过对宁波样本的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路径和前提条件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成效进行了分析。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研究
林乐芬等(2011)采用二项Logistic 回归模型,对宁波市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对应的政策建议。刘婷婷等(2013)采用Logit模型对影响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意愿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出农户年龄、农地总面积、土地流转意愿、收入来源以及外出打工经历等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赵雯等(2013)采用Logit模型对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类型农户的贷款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开发多层次信贷产品、创新信贷模式以及改进贷款服务方式等政策建议。惠献波(2014)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与供给的影响机理进行深入剖析,利用河南省试点县的调查资料,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需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兰庆高等(2013)运用 Probit 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影响信贷员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因素包括农户性质、农村土地规模、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农村土地产权评估价值及评估体系、农村土地权利赎回成本、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等。黄惠春等(2013)利用层次分析法对江苏省新沂农商行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了实证研究,认为贷款经营项目、农地产出价值、农地流转价格、租金交付方式等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时农户违约导致抵押物较难收回等也是影响供给意愿的重要因素。靳聿轩等(2012)利用二元Logit模型对山东省沂水县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以及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均对农户意愿产生正向作用,与之相反,法律方面的制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是制约农户意愿的重要因素。陆红等(2015)从政府、农户以及金融机构等角度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贷款利率、耕地面积、风险偏好、政府扶持以及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
(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影响农户收入研究
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盘活农户资产,将农户资产变为资金,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从而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鲁美辰(2013)利用模型分析工具分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结果显示抵押贷款对农户收入结构调整及农户增收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曹瓅等(2014)利用Tobit 回归模型分析了陕西、宁夏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对农户家庭福利变化的影响,结果显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农户家庭年收入、非农收入、生产性支出以及生活消费支出均呈现显著的正向作用,对农户家庭福利水平的提高作用明显。古晓(2014)运用 DID 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人均农业收入和人均非农收入均存在明显的正向作用,同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短期内对收入结构的影响不显著。于琴(2015)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数据,运用线性分位数回归模型对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与非农收入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认为贷款经历、贷款额度对各个收入水平的农户增收均起到显著正向作用,贷款期限对各个收入水平农户的总收入、农业收入影响不显著,但对中下收入水平农户的非农收入有显著正向作用。
(八)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运行效果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突破与尝试,对其试点运行效果进行研究,有助于后续有效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业务参与角色的不同,可以分别对需求侧即农户、供给侧即金融机构的试点运行效果进行评估。目前,国内有关农户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家庭福利改善情况以及对抵押贷款业务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对业务供给侧即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效果的研究还相对较少。
杨云(2010)分别从金融机构和农户角度对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的绩效进行了评价,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不仅可以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同时可以提高农户的贷款可得性和生产收入。黄惠春(2014)通过对农户的调查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以来,效果并不理想,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对象是大农户以及信用水平较高的农户,对小农户贷款的重视程度不足,进而导致农户的响应积极性不高,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李韬等(2015)利用计量模型分析了农户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响应情况,研究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效缓解了小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因此小农户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要高于大农户。林乐芬等(2016)利用Logistic方法研究了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影响因素,认为不同规模的农户在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存在差异,金融产品因素是影响小农户贷款可获得性的主要因素,而生产经营风险以及抵押物权属是影响规模农户贷款可得性的主要因素。牛荣等(2016)利用回归模型对不同经营类型的农户展开了实证分析,认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业经营类型的农户没有受到明显的信贷约束,其在贷款过程中普遍会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而非农经营类型的农户由于缺乏土地抵押物而受到较大的信贷约束。杨希等(2015)研究发现,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户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评价较高,整体效果较为理想,其中影响农户满意度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农户受教育程度、政策推广效果、抵押意愿等。曹瓅等(2015)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效果的实证分析,认为整体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效果较好,农户评价较高,影响农户满意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农户的参与意愿、政策熟悉度、资金预期及满足程度、贷款流程、资金回报率等。安海燕等(2016)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意度进行分析后得出,农户和农业新型主体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有着较高满意度。徐佳璟(2015)以典型试点地区为对象,分析了内生型金融的基本功能以及农村金融内生型发展的适应性,通过调查分析以及模型分析,构建了农户参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方程,认为土地价值等因素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呈正向影响,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表现出负向影响。
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主体,其业务办理的效果关系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是否可持续发展。王兴稳等(2007)认为影响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关键因素是土地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张龙耀等(2015)研究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应以及试点效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政策、风险担保与补贴力度等有直接关系。李善民(2015)研究认为地方政府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相关贷款业务的最优策略。马嘉鸿(2016)对辽宁省昌图县金融机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绩效进行分析,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综合运行效率。施晓琳(2002)、丁关良(2007)研究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曾庆芬(2011)研究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对提高农户信用等级、防范贷款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能有效降低农户的信贷违约率,还可以减少农村信用社的监督成本。
目前国内学者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的研究已十分丰富,相关的研究内容也逐渐成为国内农村经济领域的研究热点。从研究方向来看,国内学者分别从必要性、可行性、制约因素、制度构建、运行模式、供需意愿、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试点运行效果等诸多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其中,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必要性问题上,学者们出现过分歧,部分学者对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持反对观点,但随着试点运行业务的开展,近年来这些声音已开始逐渐变小。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成效初步显现,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处在试点推广阶段,全面开展该业务还面临着诸如土地价值评估、抵押权属实现、法律法规保障等多重制约因素。因此,有效评估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运行效果,不仅可以为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加强抵押贷款制度建设、消除制约因素、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可以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面开展提供现实参考。
目前,国内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提出了诸多独特的见解,这也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但目前已开展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目前学者对不同运行模式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特征进行了较为透彻的分析,但相关实证研究大多局限在较小范围的区域来开展,同时缺乏对不同案例之间的比较分析及综合分析,对于不同区域间如何借鉴先进经验及综合发展的研究较少,因此得出的结论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从整体层面制定科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
其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效果的评价,大多数还停留在描述性统计或简单评价分析层面。部分研究从农户视角分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效果,但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效果的研究相对匮乏,而从农户等需求者角度、金融机构等供给者角度综合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效果及其影响因素,以及对不同地区进行对比分析的相关研究鲜见。
最后,已有研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背景尤其是试点地区运行效果及影响因素的探索还不够深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深度。对参与主体需求和供给意愿的量化分析,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研究结论提供数据支撑,但由于大多数研究是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运行角度出发,而对相关利益者的收益、福利变化以及相互促进作用的探讨较少,因此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性。
因此,在我国大力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吉林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与总结,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效果及影响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路径进行系统设计,并提出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