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2020年第1期/总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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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我国公共财产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对策[1]

牛倩[2]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现行立法中专门的公共财产制度尚未建立。国家所有在《宪法》和《物权法》中的二元构造组成了公共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然而,公共财产概念不清、所有主体不明确及财产种类划分缺乏层次性,导致所有主体公私性质混同,所有权属性不明,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难题。因此,建立体系层次分明的公共财产制度十分必要。法国行政法中的公共财产制度,以公法人分层所有为前提,以公共服务和公共使用为分类基准和财产公私属性的判断依据,形成了所有主体层次清晰、财产分类标准明确的制度体系。中国可借鉴法国的经验进行公共财产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公共财产 国家所有 法国行政法 公法人所有权

目次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公共财产制度:模糊的法律空间

(一)公共财产概念的模糊

(二)主体的不确定性

(三)二元立法构造下公私兼容的模糊性

三 当代大陆法系公共财产制度发展现状——以法国制度为参照

(一)公法人所有制

(二)公共财产的分类标准:实现公共使用和公共服务

四 中国公共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产所有主体的分层管理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财产分类标准

(三)形成统一的公共财产立法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