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历史观的批判与超越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4章 《黑格尔历史观的贡献与局限》:黑格尔对时代问题的反思

黑格尔哲学的巨大功绩离不开贯穿其整个哲学的历史感,黑格尔对历史进程与现代社会的深刻把握完整呈现于其哲学体系中。黑格尔的历史感在哲学上的完成,首先得益于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即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上升期。这一时代特征得以反映在黑格尔庞大的哲学体系中。换言之,黑格尔历史观即以理论形式概括的资本主义哲学观念。其次,黑格尔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还在于,如何在四分五裂的德意志发展商品经济,让自由之光普照至落后的德意志民族。在黑格尔那里,德国问题具有世界历史的意义。绝对精神的展开立足于德国现实,但其视野却是世界历史范围的广阔视野,这正是对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的高度抽象的结果,历史于是表征为自由精神的世界征程,也因此构成绝对精神的实体性内容。面对欧洲资本主义革命与迅速发展的时代进程,黑格尔深刻反思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探索德意志的自由出路。在黑格尔的自由观中,自由是绝对精神所完成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从抽象普遍性向具体普遍性的演进过程。其具体体现为德意志民族经历宗教改革完成自由意识的主观性建构,并依靠封建君主制国家实行开明政治来发展资本主义。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正是当时力量弱小的德意志资产阶既希望推翻封建制度,同时又不能彻底与旧制度决裂这一历史局限性的体现。

在黑格尔所处的18、19世纪之交,德意志民族一直处于四分五裂的邦国状态。在这种状况下,法国大革命与英美经济的发展带给德国知识分子的冲击首先发端于政治领域,即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德意志在哪里”或“哪里是德意志”的问题。这并非任何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抽象问题,而是国家实体的建构问题。如歌德所言,“我们没有一个城市,甚至没有一块地方可以使我们坚定地指出:这就是德国”[2]。国家问题贯穿于德意志百年战争史,直至1834年关税同盟的建立才使得分散的邦国初步在经济上连成一体。在这样的国家境况之中,从启蒙运动由法入德开始,历经狂飙运动,直至古典哲学,德国哲学都带有鲜明的德意志精神底色,即对政治上的分裂与腐朽的不满,因此正如有学者所言,“德意志的启蒙运动也就成为德意志民族运动的主要组成部分”[3]。黑格尔哲学同样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精神传统,集中体现于其国家哲学中,形成了客观性原则与伦理内涵相结合的国家概念。

另外,黑格尔的时代也是欧洲经济、政治与文明的动荡与革新的时代,见证了包括法国大革命在内的诸多具有深刻的地域性乃至世界历史性意义的重大事件。民族问题固然是黑格尔哲学的直接问题对象,但是黑格尔哲学未局限于德意志国家与民族历史内部,而是将德意志的国家问题置于更加广阔的西方现代性进程的历史视野中加以思考。世界历史宏大背景使得黑格尔的思想来源显得尤为深远,甚至贯穿整个西方哲学史,以至于如黑格尔研究学者泰勒看到的那样,“在青年黑格尔的头脑里,德意志迫切地需要来一次再生,那次再生同时将是启蒙的自主理性的胜利,是古希腊精神之精华的再生,是耶稣纯粹教导的回复”[4],无论是近代启蒙运动,还是古希腊哲学传统,抑或宗教思想,都能在黑格尔哲学中追溯到亲缘关系。但是也正是世界历史之于现代化的进程,与其之于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发展进程,这二者共同使得黑格尔哲学中诸多思想资源不复是其原貌。可以说,“黑格尔的哲学从整体上来说是历史哲学……甚至黑格尔的逻辑也被历史化”[5],不仅如此,这一更新迭代的思想史批判进程,与其说是诠释学意义上的“解读的暴力”,不如说正是历史车轮的暴力。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与原则正是根植于他对时代进程的反思之中。

一 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在黑格尔时代诸多重大历史事件中,最具影响力的无疑是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是继荷兰与英国之后的又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一般认为以1789年7月14日巴黎群众攻占巴士底狱为开始标志,以1830年七月王朝的建立为彻底结束。这场革命推翻了法国君主制下的波旁王朝,贵族与宗教特权阶级受到新兴资产阶级摧枯拉朽式的冲击。同时,启蒙理性的自由思想在欧洲得到广泛传播,革命动摇了整个欧洲的封建基础。列宁评价法国大革命的深刻影响在于“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6]。因此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之于黑格尔整个哲学原则的构建有着前提性的意义。

法国大革命结束了法国一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并将自由观念传播到广大的欧洲地区,因而必然催生新一轮的资产阶级哲学的诞生。黑格尔哲学就是这一广泛思潮的一个典型。

黑格尔将法国大革命视为人类历史的首次精神觉醒,是世界精神从古希腊的梦想彼岸来到人间此岸的重大事件,是自古希腊就已经出现的世界精神原则的实现,即“理性统治世界”。黑格尔将法国大革命上升到世界意义的历史性地位,置于他的世界精神最终阶段的开端这一高度予以肯定,称之为“光辉灿烂的黎明”,一时间“一切有思想的存在,都分享到了这个新纪元的欢欣”[7]。

黑格尔看到法国大革命的积极意义在于以自由、平等的原则结束了封建制度对人的压迫和奴役。在革命之前,法国的社会不平等造成等级之间矛盾的加剧。当时法国社会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教士,第二等级为贵族,第三等级总体来说为平民,具体又包括资产阶级、城市平民、农民三类。据统计,第三等级居民占当时法国总人口的98%以上。当时手工工场发展已经非常突出,里昂一地的丝织业就有6.5万名工人,居欧洲同业首位。第三等级没有特权,属于被统治阶级,总体来看第三等级中职业各异,但这一等级承担着全部国家税收。与此同时,教会与王室的腐败直接导致财政危机,筹款与国民议会的改良更加暴露国家机体的岌岌可危,最后革命爆发[8]。黑格尔将整个过程描述为自由意识的进程。首先是意志自由的原则对现行权利的反抗。法国的整个社会局面混乱不堪,“压在人民肩头上可怕的沉重的负担,以及政府罗掘俱空、无法筹款来供应朝廷挥霍”[9]是对理性原则的违背,由此导致“新‘精神’开始活动”,第三等级要求加入国民议会,但是特权等级无论如何不肯放弃特权。最后,代表理性原则的思想打破了旧制度的国家机器:革命爆发。随后《人权宣言》作为革命的一个果实,使得自由精神作为法律固定下来,成为一切未来社会的原则,“一个同‘公理’概念相调和的宪法成立了”[10]。

黑格尔对法国大革命的肯定就在于法国大革命是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黑格尔的自由概念具有特定的内涵。自由首先意味着将人从封建制度的奴役之中解放出来,即对人对财产与生命的自由的肯定,这一含义可被视为直接来自对《人权宣言》核心原则的概括。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进一步指出,“‘真实的自由’更需要工商业方面的自由——准许每个人无拘无束地运用他的能力,以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充任‘国家’的大小官职”[11]。可见,黑格尔的自由原则是对新兴资产阶级诉求的全面表达,一方面是对发展工商业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要求对资产阶级政治权利的承认。

黑格尔对法国大革命的思考还集中体现于对革命后期的恐怖统治的反思。雅各宾派统治时期,强烈的专制主义色彩使得法国大革命由理性走向非理性,甚至为法国遗留着“自觉不自觉地诉诸于专制主义的强制手段”[12]的隐性政治传统。黑格尔深入考察了这一历史过程,即自由如何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当自由从现实的方面走到非现实的抽象自由中,就会形成非理性的暴虐,“这多数人众由于腐化、由于旧的利害、由于一种堕落为放纵淫佚的自由和暴戾恣肆的热情,便成为不忠于德行了”[13]。

在黑格尔看来,恐怖统治表明历史发展偏离了自由原则的现实性,这种自由意识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是对“自身拥有自由”这一事实的空洞直观,没有找到现实的自由道路。绝对自由与其说是以自由为原则,毋宁说根本不存在任何原则。同时,黑格尔将这一空洞直观的自由视为自由意识自我否定的一个必然的环节,是由理性向非理性的过渡,同时也就是向自由意识内在对立面的过渡。柯林伍德曾评价道:“当我们说黑格尔的历史观点是一种理性主义的观点时,我们必须记得这一点,即他的理性主义是非常之奇怪的一种,因为它设想非理性主义的成分对于理性本身乃是带根本性的。”[14]事实上,这正是黑格尔辩证自由观的体现。绝对自由表明这一至高宝座上的自由没有任何一种力量与之相抗衡,因此,自由由绝对的“有”过渡为绝对的“无”。在绝对的“无”中,现实力量表征为纯粹否定性的活动。纯粹的否定性的活动不是对自由事业的继续发展,而是无所建树。它不能从现实的对象中获得肯定的规定,因此抛弃一切对象,也就背离了革命最初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所确立的自由理想。“意识并不能达成任何肯定性事业,它既不能达成语言上的普遍事业,也不能达成现实上的普遍事业;既不能完成有意识的自由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也不能完成有意志的自由所实现的行动和事业”[15],从而绝对自由成为自由原则的终结。如果说绝对自由能够有所作为,那么这种作为的实现就是死亡,死亡也是同样无意义的、无内容的纯粹的死亡。起初,绝对自由只是产生猜疑的心,最初的猜疑的心看似并不重要,但是对于猜疑的心的判定也来自与猜疑的心同样的主观意见。由此一来,“莫须有的嫌疑就多起来;德行一蒙嫌疑,就遭到诛责了。猜疑的心成为一个可怕的力量,把皇帝送到断头台上”[16]。于是猜疑代替罪过,从而嫌疑则被等同于实际的犯罪,“为对付这种深藏于单纯内心意图中的现实而采取的外在行动,就是干脆把这种存在着的自我或个人消除掉”[17],于是猜疑的心最终动摇理性的客观标准,绝对自由的内在本性就爆发出来,即作为“否定性”活动的力量的死亡。但是这种“消除”的活动所消除的只是它的现实内容本身,即“它的存在本身”,即它的活生生的内容。绝对自由的恐怖在雅各宾派与吉伦特派的激烈斗争中胜出,将路易十六推上了断头台。黑格尔谴责这一行径是主观意见、“主观德行”的后果,是猜疑心的恐怖力量,“‘主观的德行’的势力既然只建筑在意见之上,它就带来了最可怖的暴虐,它不经过任何法律的形式,随便行使权力,加在人身上的刑法也是同样简单——死刑”,“仅是一种意向,不需要任何公开的行为或者明白的表示,就可以判罪”[18]。

如果不对自由走向自己的反面这一历史过程进行深刻反思,那么就不能为其他国家的自由进程提供借鉴。黑格尔所面对的迫切问题在于,尤其要让德意志的现代化方案避免重蹈法国覆辙。对绝对自由所带来的恐怖统治所进行的详尽考察直接影响了黑格尔德意志国家方案的宏图设计。在黑格尔的自由理性的方案中,主观任意性正是客观精神所要竭力避免的非理性因素。同时,对自由理性的自我否定过程的反思,使得黑格尔更加确信自由必须以客观建制来规范,必须依赖法律与国家。

二 对德意志民族国家问题的思考

正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如火如荼开展之际,德意志还处于四分五裂的邦国状态。这与英法等国形成鲜明对比,因此祖国统一是当时德意志思想家们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经过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绝对自由所导致的恐怖统治,黑格尔更加坚信国家与法的力量。

首先,国家是个人意志的归宿,是主观目的作用的客观结果。黑格尔继承了法国大革命宝贵的精神遗产:自由原则。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就在于将个人从封建制度中解放出来,承认个人发展的自由权利。在封建制度被推翻之后,现代国家的建构被提到首要地位。一方面,个人自由被提到首要地位,任何外在的个人或组织都不被允许再次扼杀每个人的平等的个性。黑格尔认为个性的发挥依赖于个人的热情与个人利益的满足,无论何种历史业绩,最终都发端于个人意志,抑或个人欲望。虽然崇高的道德感情,诸如爱国心等,可以直接视为绝对理念的现实化,但是这种崇高理念在个人行动之中只占据很小的影响力。与此相反,黑格尔发现现实社会中人是通过追求私利而行动的,“个别兴趣和自私欲望的满足的目的却是一切行动的最有势力的泉源”[19]。另一方面,法国大革命中的恐怖统治,也让人们感到自由如此吊诡的发展,呈现出“理性的狡计”。每个人都在追求个人目的的过程中,完全享受着无节制无限制的个性解放,但是总体的结果却反过头来成为扼杀个性的源头。无论这种个人欲望是否来自正直与善良的目的,主观意见在此无足轻重。无论如何宣称历史的目的是“各民族的福利”抑或“国家智慧与个人德性横遭宰割的屠宰场”,最后它都脱离出任何个人的掌控。直到每个人在这种绝对恐惧之中再次战栗,不得不妥协于一个外在的权威。这一过程似乎从形式上完全否定了革命的意义,人们又回到某种过去的时代。但是已经启蒙的自由意志不会无视革命的积极遗产。黑格尔深刻洞察到,自由的实现不在于放弃个性的发展,而在于重新恢复个性所得以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个现实基础就是国家。

黑格尔认为现代人与古代人的区别就在于,古代人盲从他人或某一权威,但是现代人则自己通过理性献身于一伟大的事业。黑格尔将个人的欲望和热情与作为绝对理念客观必然性的世界精神,这二者称为“世界历史的经纬线”。国家则构成经纬线的交点,即构成个人的热情与绝对观念的具体的统一。在国家之中,个人的热情才有现实的校准。如果个人的热情仅仅包含个人的特殊兴趣,那么还只是停留在主观性的方面,没有一个实在的对象或目的,而国家则提供个人目的的实在性。只有以国家目的为所有热情与意志的旨归,个人才能以这种实在的现实性决定自己的行动。由此,黑格尔将国家确立为主观目的的客观对象化的现实,反对盲目的无政府主义式的绝对自由。

其次,国家是绝对精神的客观存在,是“行走在大地上的神”。虽然国家是个人意志的客观对象化,是个人热情的最终校准,但是黑格尔并不据此认为国家是通过个人意见自下而上建构的。相反,国家自身以理性为绝对原则。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代表着绝对精神在世界历史中的自我实现,因此理性是国家的更高规范。国家的理性原则就体现在,“假如人民的私利与国家的公益恰好是相互一致的时候,这个国家便是组织得法,内部健全,因为在这个时候人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能够互相找到满足和实现”[20]。因此国家的持存本身,就体现绝对精神在个人热情与普遍目的之间获得现实的实在性。黑格尔指出,“在有思想的认识与意志的活动中,我便欲望普遍的对象——绝对的‘理性’的实体。所以我们看出在客观方面——‘概念’——和主观方面中间有一种在本身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客观存在就是国家”[21]。因此国家是普遍性与单一性的具体统一,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着重从国家与个人意志的关系论证国家是客观普遍性的现实。个人意志统一于国家规定,并不等同于将国家视为个人意志的外在规定。国家是个人意志及其行动所带来的客观必然结果,因为国家本身就是内在的理性原则的实现,对于绝对理念来说,国家居于从属地位,是理念的工具。对于个别的主观的意志,国家是其普遍性的结合。黑格尔以建筑房屋举例,在个别意志上升为国家的过程中,正如每一砖瓦都是按照自己的本来性质而得到运用,承重的墙壁本身就是按照重力原则建构的,最后各种力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房屋。国家对于个别意志的整合作用也就相当于房屋对于材料的运用。那么如何看待个别意志中不以国家为根本目的的人性恶呢?黑格尔指出,道德的腐化是必然的现象,但是这些恶并不具有世界历史的意义。正如在建构房屋过程中,不合格的质料会被舍弃,那些“粗暴的和野蛮的欲望——不属于‘世界历史’的场合和范围”[22]。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从国家法、国际法、世界历史三个环节论述了国家如何实现绝对精神从特殊的民族国家到全人类的世界历史的进程。在国家法部分,黑格尔主要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国家内部建制对国家作为伦理的现实性实存进行论证。黑格尔认为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国家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实现对二者的规范,同时吸收了来自家庭与市民社会的世俗生活原则,“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23]。同时,黑格尔从维护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立场出发,把孟德斯鸠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的思想改造为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的结合。在行政权方面,黑格尔看到同业公会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织,被视为市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的产物,力图在行政权建构中融合同业公会与现有的官僚政治。

此外,黑格尔的行政权理论同样是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性的论证。具体来看,第一,区乡组织和同业公会负责人的混合选拔。黑格尔给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他们代表着一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另一方面,服从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选拔就由选举与最高当局批准、任命的混合方式完成。在国家普遍运行的原则方面,黑格尔对现有的等级要素进行了改造。黑格尔认为,等级要素使得普遍事务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获得实现。其中,普遍意识来源于公众的经验普遍性,并通过等级要素上升为自为自在的普遍事务的现实性。

经由对外主权的过渡,国家进入国际法的层面。在对外交往中,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体,对外主权的行使是对各特殊民族内部市民社会利益关系的保全,这样的行动同时形成了国际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又成为特殊性存在。在第一个阶段,国家作为普遍性调节市民社会与家庭领域的个别利益冲突。在第二个阶段,国家由前一阶段的普遍性过渡为特殊性存在。正如在第一个阶段特殊性最终形成普遍性,才达到伦理的现实,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家的特殊利益的相互作用,推动国际法上升到更高的阶段,从而扬弃第二个阶段的特殊性原则。这一最终的阶段就是世界历史。

在世界历史这一最终环节中,国家代表着民族精神,构成世界精神的具体内容。通过国家形式所发展的民族精神,并不同于最初的民族。最初的民族由于没有在法律等客观规定中普遍地承认个人,不具有主权,也就不能参与到世界历史这一最终阶段。相反,民族精神的固定形式必须通过国家才能加以考察,国家构成民族形式的实体性存在。从民族精神融入绝对精神这一历程来看,国家也从普通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成为“世界历史的王国”。在世界历史的王国中,民族精神经历了对自身认识的完成,亦即“作为精神,它不外是它的积极运动,以求绝对知道自己,从而使它的自我意识从自然直接性的形式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它自己本身”[24]。黑格尔提出“世界历史的王国”遵循四个发展原则,也是四种考察依据、划分依据:第一是最初的实体性形态,第二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原则,第三是抽象的普遍性形态,第四是思想与现实无限统一的形态。根据这四个原则,黑格尔将世界历史划分为四种王国:东方、希腊、罗马和日耳曼。

可见,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绝对精神的实体性存在,与世界历史的考察是相互统一的。国家具有自身民族精神的发展道路,这些发展道路本身亦即世界精神的进程抑或轨迹。因此,国家经由自身作为世界精神的实体性存在,决定了国家也是世界历史进程的现实主体。

最后,国家是世界历史进程划分依据与主体。黑格尔指出,“‘国家’便是人类‘意志’和它的‘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观念’。历史形态上的变迁是和国家相连结而不可分解的”[25],对民族国家的发展程度的考察,也就是揭示世界精神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阶段。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正是根据国家形态对世界历史做出划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共分为“四部”,第一部为东方世界,第二部为希腊世界,第三部为罗马世界,第四部为日耳曼世界。这四部同时也是世界精神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东方世界是自然产生的,还未达到反思的意识。黑格尔是以欧洲的历史进程为蓝本来进行论述的。黑格尔认为无论依据家长制或者宗教神权,都没有固定下来的法律,在东方国家中,只有君主是自由的,但这并非真正的自由。例如在谈到古代中国时,黑格尔指出“在我们西方,大家只有在法律之前和在对于私产的相互尊重上,才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同时又有许多利益和特殊权限,因为我们具有我们所谓自由,所以这些权益都得到保障。在中华帝国内就不同了,这种特殊利益是不被考虑到,政令是出于皇帝一人”[26],可见黑格尔从私有制出发肯定人的自由平等,并进一步依据由此所引出的客观性概念。在这样的君主制国家中,只有君主一人是自由的,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还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依据的是主观性与任意性。又如在论述印度时,黑格尔认为西方中世纪国家虽然也是宗教国家,但是允许人们自由地成为僧侣从而改变自身的阶级,但是在印度,宗教却来源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个人的自然出身背景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与阶级,因而印度国家也是停留在自然意识的阶段。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是由于埃及精神中集中体现了这一世界精神最初阶段的巨大障碍,亦即无知,因而埃及成为波斯第一大省之后,覆灭于希腊王国。波斯帝国的覆灭正是世界精神由最初形态向美的形态的过渡,亦即希腊文明登上世界历史舞台的必然性。

第二阶段是希腊世界。黑格尔将希腊比作世界精神的“青年时代”。在希腊国家中,普遍的道德与个性相结合,因此符合美的伦理原则。希腊的艺术品正是体现了作为客观性的道德与作为主观性的个性与意志的统一。希腊王国的缺陷在于,道德本身也像东方国家一样不是经由反思形成的,而是对包括国王与臣民在内的日常习俗的总结,因此是天然的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希腊精神的衰落表征着天然道德在各个国家的腐化,统治阶层为自私自利而放荡淫逸,导致国内派系林立,国际上危机重重,因而本国利益受到损害,这必然导致希腊文明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罗马世界。

第三阶段罗马世界是世界精神的“壮年时代”。对比希腊世界,罗马世界中国家意识初步地显现在人们的意识中,因此罗马世界与希腊世界不同,罗马将希腊精神中自由欢畅的普遍意识上升到国家中,使之凌驾于个人之上,因而形成抽象的普遍性。如果说希腊是以普遍原则对个体在世俗生活中的承认,那么罗马精神则要求个人首先服从国家的普遍目的,为国家献身而牺牲个性,这一点就体现于贵族与人民的对立。因此罗马只是实现了部分人的自由,而不是全体人民的自由。最初的罗马时期个性通过私产获得承认,但是罗马进一步走向自己的反面,通过集权向外扩张。在势不可遏的对外战争中,罗马走向解体。正是在最后这一时期,日耳曼民族登上历史舞台。

第四阶段为日耳曼时代,亦即世界精神的最后阶段。黑格尔称日耳曼民族为世界精神的“老年时代”,不同于自然界对老年的定义,在世界精神的发展中,日耳曼民族完成了世界精神最丰满的最终阶段。在这一最终阶段,世界精神经历了自己的漫长历程又回归于自身。日耳曼世界是内在性原则与外在性原则的统一,即人们内心的信仰与国家的统一,国家成为人的内在性的现实,同时,国家是人们在社会与家庭生活中的诸原则的承认,以法律形式完成了具体的普遍性的原则,在国家中实现个人的自由,因此国家就是伦理现实,亦即世界精神的最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