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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文化历史篇

第一章
唐代以前的慈善事业

第一节 唐代以前慈善事业的特点

“慈善”一词是佛教传入中国以后才出现的,最早出自《魏书卷六十七·崔光传第五十五》:“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辞源》解释为“仁慈善良”,如果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则是“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有相关的“慈善事业”词条,释义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色彩,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慈善基金会”条目的释义是:“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大美百科全书》“慈善事业”条目的释义是:“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从字面上看,慈即“慈悲、慈爱,仁慈”;善即“善良,善意”,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通常,慈善是长辈对晚辈、富人对穷人、强者对弱者的物质给予,属于伦理道德范畴。慈善应是在慈悲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如《左传》曾记载“父慈子孝”。与此同时,《左传·文公十八年》中曾记载“宣慈惠和”。唐代孔颖达为之注疏,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李学勤主编:《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79页。综言之,慈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真正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在学术研究领域,慈善具有双重含义: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是指政府与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民营性社会救助事业,是一种混合型分配方式。王俊秋:《中国慈善与救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目前,学术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指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页。

尽管“慈善”一词在我国出现得较晚,但是慈善思想、理念和慈善行为,在我国历史上却是源远流长。日本学者吉田久一把“慈善”规定为以仁义为特征的儒教慈善、以爱善或禁欲为特征的基督教慈善和以慈悲为特征的佛教慈善,三者既相通又有差异。[日]吉田久一:《日本社会事业的历史》,东京:劲草书房,1981年,第21页。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包括儒家仁义学说在内的爱民、助民思想与慈善的含义基本相通。由此看来,中国慈善事业的思想理念不仅可以从佛教教义中去寻找,还应该到中国传统思想宝库中去探求。如《周礼·地官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9页。,周朝的大司徒职掌之一,是“以保息六政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1页。。《礼记·礼运》当中也有“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说法,尤其是儒家思想中提倡“仁政”“仁义”,更是注重对鳏寡孤独残疾者的救济、收养,对贫困、突遭不幸变故者的救助。纵观我国古代历史,慈善理念和行为日益凸显,并表现出鲜明的特色。

史籍记载的慈善救助活动开始于夏代,或由政府推行或在民间自发形成,都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的长盛不衰,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代医疗救助的兴起等,到明清时期民间的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更是首屈一指。

从总体上说,古代社会救助慈善思想可分为人性社会救助慈善思想和理性社会救助慈善思想。人性救助慈善思想是从人的同情心即仁义出发,系因怜悯而进行救助,对此,儒、道、佛三家均有所论述与主张;理性社会救助慈善思想是为维护统治地位而施行仁政的慈善思想,它是仁义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统治者与民休息、赈灾救荒等举措都是出于此种目的。我国古代慈善救助行为,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救济,一种是民间自发的慈善行为。从本质上说,两者都是社会救济,但民间救助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来充当,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拾遗补阙,属于一种自觉道德的范畴。民间慈善行为更与儒家思想对士人的深刻影响分不开。

基于此,我们界定的“慈善”概念,是基于儒学思想影响下的慈善,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其主要特点包括:慈善举动是基于受施者的需要而提供金钱或者物品的援助,同时是一种无功利行为,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善举。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士人不乏轻财好义者,但他们的行为并非都是我们认为的慈善之举。

如《汉书卷六十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三十六》记载:“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其轻财好义如此。”

上例中,杨恽的种种轻财好义的举动毫无疑问是一种无功利的慈悲行为,完全不求回报,与我们今天提倡的慈善行为非常接近。但是受儒家亲疏思想的影响,他所施予的对象范围仍然局限在与自己有血缘伦理关系的亲戚族人之间,更重要的是杨恽分施财物也未必是对对方的一种救济(杨恽的后母能聚财数百万,后母昆弟必然不至于贫困到需要靠杨恽救济),此举仅仅是显示杨恽的轻财而已。

《汉书卷七十一·隽疏于薛平彭传第四十一》记载:“(疏)广既归乡里,日令家共具设酒食,请族人故旧宾客,与相娱乐。……‘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供衣食,与凡人齐。今复增益之以为赢余,但教子孙怠惰耳……又此金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故乐与乡党宗族共飨其赐,以尽吾余日,不亦可乎?’”

疏广的这种行为也不算慈善之举,慈善是针对受施者的需要而言,受施者因受天灾或者人祸,贫而不能自存,需要别人的帮助,而施予者自愿为其提供无偿的帮助,这样才符合慈善的真谛。疏广的行为是与族人故旧宾客相娱,并非接济贫困不能自存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故乐与乡党宗族共飨其赐”,疏广顶多是与乡党族人分享物质财富,一同感受皇恩浩荡,而不是慈善行为。

又如《汉书卷六十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三十六》记载:“万年廉平,内行修,然善事人,赂遗外戚许、史,倾家自尽,尤事乐陵侯史高。”

陈万年的轻财行为则是出于谋求功利的需要,尽管史书给他的评价是“廉平,内行修”,但是他为了贿赂权贵外戚而“倾家自尽”的行为,与我们倡导的慈善行为完全背道而驰。因此,我们认为是否带有功利目的和是否追求回报是区分慈善行为与否的一个分水岭。

一、轻财好义,由亲族及疏者

“轻财好义”是士人实施慈善行为的一个人性前提,而儒家义利观则为士人的轻财好义提供了价值评价尺度。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又言:“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只有君子才能超越眼前的利益而成为道德的典范,甚至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进一步提升到对人的生命终极关怀的高度。所谓“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为追求仁义而不惜付出生命。这也使得后来者在义和利之间抉择时,无不敦诚信义,舍利而取义,所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正是受儒家义利观的熏陶,古代众多儒者大都重义轻利,不言名利,孜孜致力于开展救困扶危的慈善事业。

如《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十四》记载:“援年十二而孤,少有大志,诸兄奇之。尝受《齐诗》,意不能守章句,乃辞况,欲就边郡田牧。……后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遇赦,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常谓宾客曰:‘丈夫为志,穷当益坚,老当益壮。’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既而叹曰:‘凡殖货财产,贵其能施赈也,否则守钱虏耳。’乃尽散以班昆弟故旧,身衣羊裘皮裤。”马援幼时“尝受《齐诗》”,儒家思想对他有深远影响,人品高尚,富有同情心,认为所得钱财以能赈济他人为贵,否则就是守财奴。

从社会学的角度及方法论来看,慈善行为即所谓的利他行为,可分三种类型:亲族利他、互惠利他和道德利他。亲族利他型慈善,是指个体对亲族中其他成员的援助行为;互惠利他型慈善,是指基于互惠基础上对他人的援助行为;道德利他型慈善,是指基于纯粹精神慰藉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援助行为。在此基础上,可以划分出一个利他行为的等级秩序:人们施行援助时总是先考虑血缘亲属、拟血缘的姻亲,再扩展到有地缘关系的宗亲、邻里,然后是朋友、同事,最后是陌生人,而在格外重视宗法家庭和人际关系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这一格局表现得尤为明显。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孔子认为“仁”就是“爱人”。仁,最初是表现为对父母兄弟的一种爱的意识。“仁者爱人”不是只爱自己的亲属、亲族,而是超越宗法血缘关系和社会等级,推而及于其他社会成员,即“泛爱众”。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其意就是将对亲属、亲族和同宗族人的“爱”推广到宗族以外的人们中间去,将对本宗族的关切推广到整个天下。孔子赞同子贡所讲的“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并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受儒家血缘伦理思想的影响,整个慈善行为的路径表现出非常鲜明的由亲族及疏者,由熟悉者向陌生人扩展的特点。因此,大多数士人的慈善义举都是首先从赈恤宗族、姻亲开始的。仗义施财是慈善之举的人性前提,爱有等差形成了中国慈善的特点。

汉代政府倡导以孝治天下,加之儒学的独尊与繁荣,所以当时对社会救助工作尤为重视。汉代社会救助制度是建立在家庭自保制度之上的,国家只是给予少量的补贴,更多的是给予政策性优惠照顾,使民众富足,增强家庭自保的能力,“它特别注重家庭养老和宗族互助”。

随着战国时期宗法社会结构的瓦解,秦汉社会有一个宗族重建的过程。汉武帝以后的察举制度为累世学经者提供了入仕的途径,累世公卿现象的出现又为宗族的稳定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从西汉后期开始,尤其是到东汉后期,随着世家大族的出现,社会生活中的宗族联系逐步加强,“宗族数千家”“宗族万三千余口”等记载不绝于史籍,这说明至少到东汉后期,宗族已成为社会活动中较为重要的单位。到了东汉后期,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宗族组织的重建,土地所有者往往利用土地以聚集宗族,采用庄园的经营模式,其相对自给自足的特性与宗族在血缘与地缘上的相对封闭性也是相一致的,一个大庄园中往往有多个宗族成员聚居。大庄园经济使得宗族成员在同一区域内生产、消费,族人的经济互助行为,尤其是对族中贫弱者的救恤行为经常发生。此外,宗亲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经济行为,如《四民月令·十月》就记载“同宗有贫篓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汉代这样的例子很多,如贤臣苏武也将自己所得赏赐,全部施予昆弟故人,家中没有多余的财物。(《汉书卷五十四·李广苏建传第二十四》)

张汤,虽为一代酷吏,但是“内行修,交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对待自己的门客和故人子弟非常慈善,以至于“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汉书卷五十九·张汤传第二十九》)。

西汉郇越,山西太原人,“……越散其先人赀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志节尤高”(《汉书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第四十二》)。

朱邑,庐江舒县人,年少时曾经在舒桐乡当啬夫,掌管一乡的诉讼和赋税等事务,他处处秉公办事、不贪钱财,廉洁正直,以仁义之心广施于民,乐善好施,深受吏民的爱戴和尊敬。数年后升任太守卒史,朱邑兢兢业业协助太守发展生产,处理日常事务,显示出卓越的才干。汉昭帝时,朱邑被举荐担任大司农。汉宣帝时,升任北海太守。地节四年(公元前66),朱邑因政绩、品行第一,入任大司农,掌管全国租税、钱谷、盐铁和财政收支,可谓是朝廷重臣。尽管朱邑身为列卿,生活起居仍然十分节俭,每每得到赏赐的财物,都分给乡邻部下,家无余财。(《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第五十九》)

韦彪,字孟达,扶风平陵人,西汉丞相韦贤玄孙,东海太守韦弘曾孙,大司马韦赏之孙,东汉时期官员。韦彪见识广博,“好学洽闻,雅称儒宗……安贫乐道,恬于进趣”,被称为儒学宗师。初举孝廉,官拜郎中,后因病免官,又回乡教授学生,淡泊功名,三辅地区的儒士无不敬仰他。而且韦彪崇尚节俭,好施,所得赏赐俸禄,都分给同族和乡邻,家无余财。(《后汉书卷二十六·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第十六》)

廉范,字叔度,京兆杜陵人,赵将廉颇之后,为蜀郡太守,在蜀数年后,因触法免归乡里。回乡后,廉范“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清正廉明而养民以富,老百姓敬重廉范,为他作《襦袴歌》:“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袴。”后世遂用“襦袴歌”作为对官吏惠民德政的称颂。(《后汉书卷三十一·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第二十一》)

此外还有严畯,字曼才,少时勤学诗、书、三礼,好著文。避乱江东时,与诸葛瑾、步鹭齐名,且关系甚密。严峻性格朴直纯厚,对人忠心耿直,常劝人为善,“畯不蓄禄赐,皆散之亲戚知故,家常不充”(《三国志卷五十三·吴书·张严程阐薛传第八》)。

朱桓,字休穆,孙权时为怜姚长官,遇到疾病流行,谷粮稀少时,桓分派官吏,送医问药,分给粮食,士民感戴。“桓轻财重义,赡护六亲,俸禄产业,皆与共分,及桓疾困,举营忧戚。”(《三国志卷五十六·吴书·朱治朱然吕范朱桓传第十一》)

因此,吕思勉在其著作中指出:“让爵,让产,散财,振施之事,以汉世为最多。”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0页。

二、施恩不望报

《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三十二》中记载了淮阴侯韩信微时家贫不能自给,寄食于亭长家数日,遭亭长妻子嫌弃,后遇到漂母给予食物救济。韩信许诺漂母日后定当重重报答,而漂母回答:“吾哀王孙而进食,岂望报乎?”明确告诉韩信给他食物仅仅是因为同情可怜韩信,并不期待回报。

《后汉书卷七十九·儒林列传第六十九上》记载周防之父周扬“少孤微,常修逆旅,以供过客,而不受其报”。

《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卜式儿宽传第二十八中》记载:卜式,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时汉方事匈奴,式上书,愿输家财半助边。……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之。……式曰:“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有财者宜输之,如此而匈奴可灭也。”使者以闻。上以语丞相弘,弘曰:“此非人情。不轨之臣不可以为化而乱法。愿陛下勿许。”……式归,复田牧。……岁余,会混邪等降,县官费众,仓府空,贫民大徙,皆仰给县官,无以尽赡。式复持钱二十万与河南太守,以给徙民。

而本传中记载丞相公孙弘,“身食一肉,脱粟饭,故人宾客仰衣食,俸禄皆以给之,家无所余。……元始中,修功臣后,下诏曰:‘汉兴以来,股肱在位,身行俭约,轻财重义,未若有公孙弘者也。’”公孙弘也算是一位轻财好义的善者,但是他的俸禄余财都是分施给宾客门下,并非陌生人。因此他不能理解卜式的善举。

可以说,卜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真正的慈善家。他的慈善之举,是基于国家和流民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全自愿的、不求回报的无功利行为。但是,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卜式的这种不局限于血缘伦理亲族之间的慷慨以及施恩不图回报,甚至拒绝天子封赏的行为,得不到当时人们的理解,连丞相公孙弘都觉得“此非人情”,还疑心卜式的举动令人难以捉摸。

对于这种无功利不求回报的慈善行为,一开始很多人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儒家思想强调“爱有等差”,亲疏有别,尤其是对于陌生人的慈善举动,并且行善者不求回报,更令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