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章 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理论基础
2.1 资源开发相关理论基础
2.1.1 资源禀赋理论
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Heckscher)和其学生俄林(Ohlin)所提出的资源禀赋理论(Factor Endowments Theory),又叫H-O理论、H-O模型。他们认为在技术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各国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相对丰裕程度决定其在国际贸易和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从供给角度来看,资源禀赋的不同促进区域比较优势出现,进而产生集聚效应,形成专业化生产。因而,资源禀赋理论主要强调资源的相对禀赋差异对生产贸易的影响。按照该理论的要求,一个地区进行产业布局时应该注重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经济发展初期,自然资源禀赋对地区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但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社会资源禀赋的质量不断提高,使产品生产成本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然资源禀赋带来的差异,削弱地区原有的相对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从资源驱动向资本驱动、技术驱动、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从单一的资源产业向多元产业发展。就资源型城市而言,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促进了资源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生产要素不断向资源行业聚集,造成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产品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等问题。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产能过剩不断加剧,能源市场持续低迷,资源型城市经济在经历了高速增长后逐渐开始回落,丰裕的资源并未显示其自身优势,而是陷入了“资源诅咒”。研究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转型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资源的相对优势,规避“资源诅咒”,进而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2.1.2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
耗竭性资源理论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霍特林(Hotelling,1931)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耗竭性资源经济学》一文。在文中,他阐述了达到资源最佳利用状态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随时间的推移,资源的稀缺性租金须以社会贴现率相同的速度增长,此为最佳存量条件;二是资源品价格等于边际生产成本与资源影子价格的和,此为资源最佳流量或最佳开采条件。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矿产资源的耗竭是一个矿产连续不断消耗的动态过程。从内涵上来看,矿产资源耗竭既具有数量上的相对性,又具有质量上的绝对性。数量上的相对性,是指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量的不断增加,某些矿产资源基础会逐渐耗竭。但对新的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研究,能够确保在某种矿产资源耗竭之前,可以寻找到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替代资源。因此,当前矿产资源的数量只是相对性的减少。而矿产资源耗竭质量上的绝对性,是指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过度、过速的开采和消耗,矿产资源的质量逐渐恶化。长期以来,由于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和眼前利益的驱使,许多矿山企业粗放式的开采方式造成了矿产资源总体质量的下降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矿产资源耗竭的这些特征,使得它在服务社会时必然带来可利用价值的损失。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当代人在享用矿产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时,有义务和责任因超额消耗矿产资源而向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付费。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和盲目超强度的开采消耗,矿产资源将会逐渐耗竭,也就意味着可供给后代人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越来越少。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需要而大量使用和消耗矿产资源,把本应该留存给后代人使用的矿产资源提前支用,这将严重影响后代人的发展和福利水平,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王承武,2010)。因此,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费的实质是因当代人的不合理开采而对后代人造成损失的价值补偿。
2.1.3 资源产权理论
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使用资源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依靠社会法律、习俗和道德来维护的,产权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同时,产权是一组权利,是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单项的权利。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由此派生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广义的产权还包括为实现上述权利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权能体系和规则。另外,产权是行为权利,产权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一组被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它规定了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遵守这些规范将承担什么成本,因此反映了人们在使用资源时的责、权、利关系。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这样必然产生不同的财产使用绩效,因此,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财产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曲福田,2001)。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核心内容。科斯定理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关于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保护、监督等规则,即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不同产权制度下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成本不一样。合理、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激发了人们对界定产权、建立详细的产权规则的热情(黄少安,2005)。但是,产权制度的生产本身也是有成本的,需要耗费资源,因此,科斯第三定理给人们的启示是:要从产权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较的角度,选择合适的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