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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府会计原则
1.3.1 政府会计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在组织核算工作之前,首先要解决与确立核算主体有关的一系列重要的问题,这是全部会计工作的基础。政府会计的基本原则同企业会计基本原则一样,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政府会计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但不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