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评论46:刑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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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化

人道主义思想自14世纪被提出以来,便给在黑夜中徘徊的人类带来了光明,犹如一颗启明星,指引着人类前进的方向。人道主义思想将人从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结束了黑暗的中世纪,人也随之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人道主义承认并弘扬人的价值、人的主体性。人道主义思潮,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增进人类的福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人道主义突出人的尊严,强调人的权利与自由应受法律保护。作为一种社会思潮的人道主义,被俄罗斯社会广泛接受,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予以贯彻。当然,刑法发展的人道主义方向,是世界的一种大趋势。这是与国家构建的民主原则存在渊源关系的。 《俄罗斯宪法》第2条规定:“承认、遵守和保护人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俄罗斯宪法》第3条再次强调:“俄罗斯联邦多民族的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俄罗斯宪法》的类似规定,确定了人与公民的主体地位。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 1996年俄罗斯起草其刑法典时,刑法的人道化便是主要目标之一。1为了确保人与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尊严,俄罗斯刑法在其制定、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了刑法的人道化发展。

(一)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原则

《俄罗斯刑法典》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保障人的安全。对实施犯罪的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不得以造成其身体痛苦或侮辱其人格为目的。”该原则被称作人道原则。俄罗斯刑法人道原则的确立,除了其深厚的人文基础,也与俄罗斯社会对犯罪的认识有关。犯罪更多具有社会性,要想预防犯罪,就必须尽可能消除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俄罗斯刑法人道原则要求,在俄罗斯刑法上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最低限度的、足以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强制措施即可。

在俄罗斯刑法学界,有关对人道原则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道原则仅仅是针对犯罪而言的,人道原则的本质在于刑法不能规定有损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刑罚及其他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这种观点以纳乌莫夫教授为代表。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道主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犯罪的被害人……所以人道主义的意义首先在于保护人、公民、公民的生命、健康和权利免受犯罪的侵害……人道主义的另一方面是针对犯罪人的。它责成法院在减少镇压的基础上处刑或免除刑罚,刑罚的选择应根据改造该违法人最低限度之必需。”3同样,拉帕申科也认为:“刑法上的人道原则表现出两重性:首先是全面地保护人、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免受犯罪的侵害,此外,还要保护实施了犯罪的人的权利和利益。”4

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原则,从两方面规范俄罗斯刑法的内容。一方面,强调对善良人的保护,“刑法上要规定并适用使个人、社会和国家免受犯罪侵害的最低程度的强制方法”5;另一方面,强调对犯罪人要人道。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得以侮辱和降低犯罪人的人格为目的,也不得适用酷刑。因此,人道原则所要求的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的”6。从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的角度看,俄罗斯刑法规定的人道原则,其实是从保护善良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同时,也从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进行规定的,因此,笔者赞同上述对人道原则作二重性理解的俄罗斯学者的观点。

在俄罗斯刑法人道原则中,到底是保护善良公民优先,还是保护犯罪人优先?抑或二者要同等保护?应该说,同等保护的看法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总是要对相关利益进行衡量,做到尽可能地平衡,但这种平衡却并不是绝对的相同。俄罗斯刑法人道原则涉及的两方面,总有一方面处于优先地位。也正是因此,俄罗斯学者认为:“对实施了犯罪人的态度是刑法人道原则实现的指标。”7帕赫米尔金也指出:“人道原则要求将被告人看作人,并尊重其人格尊严。”8人道原则要突出保护犯罪人的权利。衡量刑法人道化的标准,绝不是对善良公民的保护程度,而是对犯罪人的保护力度。这正如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是针对刑法对善良公民的保护问题,而是针对对犯罪人的保护一样,人道原则的本源是要求将犯罪人看作人,不能对其适用有损其人格尊严的残酷刑罚,促进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在人道原则的引领下,俄罗斯刑法的总则制度和分则制度,也将人道主义精神贯穿《俄罗斯刑法典》的始终,进而促进俄罗斯刑法的发展与完善。

(二)《俄罗斯刑法典》总则制度人道化的体现

俄罗斯刑法人道化在俄罗斯的死刑制度上得以体现。为贯彻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原则,俄罗斯在死刑存废问题上走了一条曲折之路。 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按照人道原则的要求,《俄罗斯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法院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性不得适用死刑。”随着俄罗斯加入欧洲委员会进程的推进,从1999年开始,虽然《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死刑,但俄罗斯已经不再判处和执行死刑。进而,俄罗斯已经步入了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之列。9

尽管俄罗斯已经不适用死刑,但由于《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死刑,并且在1996年通过的《俄罗斯刑法典》第105条第2款中,死刑被置于终身剥夺自由刑之前。为了体现人道地对待犯罪人,突出人的尊严与生命的价值,彰显死刑选择的最后手段性和不得已性,2004年,《俄罗斯刑法典》第105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加重情节的刑罚顺序作了调整,将死刑调整到终身剥夺自由之后。这一调整,尽管看起来似乎是一个细微的刑罚种类位置的变化,但这一变化,体现出俄罗斯刑法对生命的尊重。

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化发展态势,在刑事责任免除制度上有所体现。《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即初次实施了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的人,如果在犯罪后主动自首,协助揭发犯罪,赔偿损失或以其他方法弥补犯罪损失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刑法典》第75条第1款)。 《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与受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即初次实施了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的人,如果已与受害人和解且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可免除刑事责任( 《俄罗斯刑法典》第76条第1款)。

《俄罗斯刑法典》的人道化在延期服刑制度上有所体现。为了保障未满14岁孩子的权益,《俄罗斯刑法典》第82条规定了延期服刑制度。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孕妇、有未满14岁子女的妇女,有未满14岁子女并且是单身父亲的男性,法院可以将刑罚执行时间延期到孩子年满14岁后,但实施的是性侵未满14岁未成年人、恐怖主义等犯罪的除外。这一规定,对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2018年我国发生的一起12岁未成年人弑母案,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从犯罪学的视角看,“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情感缺失有关。这种情感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因此,俄罗斯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父母在幼年子女培养和教育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种极具人文关怀的刑法规范。

(三)《俄罗斯刑法典》分则制度人道化的体现

《俄罗斯刑法典》分则的具体制度也体现了人道化的要求。为了强调刑法对人性的尊重,俄罗斯刑法分则规范突出了“亲亲相隐”的要求。 《俄罗斯刑法典》第316条规定,配偶及近亲属,如果没有事先通谋而包庇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205. 6条规定了不告知犯罪罪,但犯罪人的配偶和近亲属在无事先通谋的情况下不告知犯罪的,则不构成该罪。犯罪人的配偶或近亲属拒绝对犯罪人作不利证明的,也不构成证人、被害人拒绝作证罪( 《俄罗斯刑法典》第308条)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56条第4款也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对本人及其配偶、近亲属作不利的证明。在揭发犯罪与维护社会伦理基础的亲人感情方面,俄罗斯刑法坚持了后者,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

为了突出对人权的保护,《俄罗斯刑法典》第125条规定了见危不救罪,即明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无助状态,并因年幼、年老、疾病或孤立无援而不能自我保护,如果犯罪人具有为之提供帮助的可能性,且负有帮助的义务或因犯罪人使他人处于生命或健康的危险状态的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形。这一罪名的规定,在于强化人与人之间密切的联系,在于救助弱者,提倡社会友善与正能量。反观我国刑法,在未规定该罪的情况下,发生了见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而不救助的漠然现象。 2011年,年仅2岁的小悦悦在路上相继被两车碾压,在长达7分钟的时间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施以援手,但最终小悦悦医治无效而亡。此次“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广泛探讨。《俄罗斯刑法典》的这一规定,无疑对我国具有极强的启示价值。

为了保护人类善良的心灵、保护人类的良知,维护“善”的社会根基,《俄罗斯刑法典》第245条规定了虐待动物罪。该条规定,基于给动物造成疼痛和(或)痛苦的目的,以及出于流氓动机或贪利动机虐待动物,造成动物死亡或残疾的行为,构成虐待动物罪。有儿童在场的,以及公开地或在互联网上展示虐待动物的,是虐待动物罪的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这种对动物的保护,从一个侧面突出了人道主义的要求,彰显了社会“善”的价值,为清除社会的戾气提供了刑法依据。同样,虐待动物的现象在我国社会上也时有发生,且影响恶劣。俄罗斯刑法的上述规定,无疑也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俄罗斯刑法人道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其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渐被认识、被贯彻、被完善的。人道化也是中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刑法也在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在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下,进行着刑法人道化的努力。我们的这种刑法人道化的努力,既借鉴了西方的人道思想,也体现着强烈的中国特色。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基本坚持了我国将最终废除死刑,但要分阶段、分步骤,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死刑进行逐渐限制的策略。在推动中国刑法人道化的进程中,应该关注俄罗斯刑法人道化的制度设计,关注俄罗斯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具体规范,适当增加总则规范的诸如延期服刑制度、近亲属免除作证义务等必要规范,在分则上适当增加诸如见危不救罪、虐待动物罪等具体罪名,结合中国的现实,稳步推动中国刑法向着更为人道化的方向迈进。

在后苏维埃时代,俄罗斯刑法一直沿着去苏维埃化的道路前进。这一点,在今天的俄罗斯刑法学界是没有争议的。自由化和人道化是另外两条俄罗斯刑法发展的主线。当然,并不是所有俄罗斯学者都同意俄罗斯刑法的自由化和人道化发展。例如,有观点认为,“刑事法律首先是一份文件、是文字性的法令,其根本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地反映政治的和政权的、打击犯罪的内容与主要方向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自身既不可能是人道的、也不可能是自由的。” “刑罚也不可能是人道的或自由的……国家运用刑罚的态度,才能说是人道的或自由的。”10但这并不是俄罗斯社会的主流观点,只是代表了部分学者个人的看法。这种对俄罗斯刑法发展态势的不同观点,与其主流观点一道,共同促进着俄罗斯刑法的发展完善。当然,以俄罗斯前总统梅德韦杰夫和现任总统普京为代表的俄罗斯官方一直坚持俄罗斯刑事法律的自由化和人道化的发展方向。 2011年俄罗斯刑法进行了大规模的自由化改革,这场改革的发动者便是时任俄罗斯总统的梅德韦杰夫。在2010年的一次关于修改刑法典的会议上,他便明确表示刑法典应该是现代的和富有成效的,为此应该进行必要的自由化改革。11在不同的年份和场合,普京多次表态支持俄罗斯刑法的自由化和人道化。例如,普京与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会见时,曾多次探讨刑法的人道化问题,并表示支持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化改革。12因此,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刑事法律,沿着去苏维埃化、自由化、人道化的方向发展,仍然是官方与学界共同的看法。

1 See Ekaterina Mishina The Re-birth of Soviet Criminal Law in Post-Soviet Russia Russian Law Journal 2017 1 pp. 57-78.

2 Наумов А.В. Российское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курс лекций. Т. 1 Общая часть. М. Волтерс Клувер 2011.С. 58–60.

3 〔俄〕Н·Ф. 库兹涅佐娃、〔俄〕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4 Лопашенко Н. А. Основы 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го воздействия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уголовный закон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ая политика. СПб. 2004. С. 254-255.

5 参见Наумов А.В.,前注〔55〕,第60页。

6 参见前注〔56〕,第81页。

7 Келина С.Г. Кудрявцев В.Н. Принципы советского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М. 1988.С. 148.

8 Похмелкин В.В. Достижение 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и при назначении наказания по советскому уголовномуправу Автореф. дис. ... канд. юрид. наук. М. 1985. С. 18.

9 参见前注〔15〕。

10 参见Бабаев М.М., Пудовочкин Ю.Е.,前注〔48〕,第44页。

11 参见Совещание по вопросам либерализации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载 http //www. kremlin. ru/events/president/transcripts/deliberations/9305,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0日。

12 参见 Путин поддержал гуманизацию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载 https //www. opentown. org/news/82324/ ,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