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IPO: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则透析与上市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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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行上市

第一节 发行上市条件及基本程序

一、发行上市条件

北交所发行上市必须同时满足北交所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

(一)发行条件[15]

表2-1 北交所发行条件

(二)上市条件[16]

表2-2 北交所上市条件

续表

(三)北交所与科创板、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财务指标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理解北交所上市条件,以下就同样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财务指标与北交所做横向比较(表2-3、表2-4)。

1.上市条件比较

表2-3 北交所与科创板、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比较

续表

提示

对于北交所上市而言,应特别注意:

(1)发行人应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申报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3)由于发行人已经为创新层企业,因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应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4)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基础发行条件表述基本一致,应注意前述北交所有关基础条件的特殊规定。

2.财务标准比较

表2-4 北交所与科创板、创业板的财务指标比较

总结

(1)北交所的财务指标为四选一,即:

①“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现金流量净额”。

③“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占比”。

④“市值”+“研发投入”。

(2)科创板的财务指标为五选一,即:

①“市值”+“净利润”或“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

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占比”。

③“市值”+“营业收入”+“现金流量净额”。

④“市值”+“营业收入”。

⑤“市值”+“高科创属性”。

(3)创业板的财务指标为二选一,即:

①“净利润”或“市值”+“净利润”。

②“市值”+“营业收入”。

科创板与创业板实务中,各个板块采用第一个标准的上市企业所占比重居多。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

(1)几个板块的共同点是,“净利润”“研发投入占比”“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与“市值”的高低成反比,对于非市值的财务指标要求越低,市值水平要求越高;且各个板块都包括未盈利与盈利企业标准,体现了注册制更强调“市值”的理念。

(2)北交所、科创板有3个标准是不需要盈利的,创业板有一个标准是不需要盈利的,注册制为尚未盈利的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北交所市值标准最低(4亿、8亿、15亿),创业板市值要求最高(50亿)。对于未盈利企业而言,北交所对规模较小的未盈利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同时,这也体现了各个交易所错层发展的制度设计理念。

(3)对于盈利企业标准中,北交所“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标准中的两年净利润为“均不低于”,意味着两年的净利润均要为1500万元以上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而科创板、创业板考虑两年净利润标准时,是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之和不低于5000万元。在只要求最近一年净利润这一标准中,北交所的要求是市值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科创板、创业板的要求是市值不低于10亿元+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尽管对最近一年净利润没有提出了具体的数字要求,但对市值、营业收入提出了具体的数字要求。

(4)北交所4个标准中有2个标准与研发标准有关;科创板的前提是科创“硬核性”,有一个标准涉及专门的“研发标准”;创业板没有涉及研发标准。以上差异性规定体现了北交所的企业服务范围更广,科创及非科创的中小企业均为其服务对象。

(5)北交所的市值标准由科创板、创业板的估值不低于10亿元降低为2亿元;目前实操中,如采用净利润标准,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年均净利润标准一般不低于4000万元,而净利润1500万元至4000万元的中国企业数量庞大,北交所的包容性及体量巨大是科创板及创业板无法比拟的。

(四)有关北交所发行上市的进一步理解

在掌握北交所上市条件时,需要重点掌握以下要点:(1)发行人来源的特定性,即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公开发行不少于100万股,且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4)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5)重点把握上市财务指标,四个标准均与市值(估值)有关,发行人可一一对应,量体裁衣,选择最符合自身的指标;(6)在理解北交所上市条件时,亦应将其与负面清单要求结合起来。

此外,结合笔者过往从事的精选层项目经验及现行的部分规定[17],对于北交所发行上市还应注意上市条件中的关键性要求,主要包括:标准的选择、市值标准的理解、研发投入的理解、经营稳定性的理解、负面清单中关于“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的理解、负面清单中“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等。具体而言:

1.标准选择

发行人申请北交所上市,可以选择财务四套标准中的任意一项,在选择相应标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如采用第一套标准,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存在较大依赖,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2)选择第一、二、三套标准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选择第三套标准进入北交所的,其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应主要源于前期研发成果产业化。

(3)发行人选择第四套标准进入北交所的,其主营业务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发行人创新能力是否突出、是否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是否已取得阶段性研发或经营成果。

发行人若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要求,在招股书“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发行人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是否会触发北交所退市条件。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披露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保荐机构应结合上述关注事项和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北交所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市值标准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北交所标准中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股票交易价格、定向发行价格以及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发行价格确定后,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北交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

3.“研发投入”的认定

(1)研发投入认定是指认定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2)研发相关内控要求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说明书准则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发行人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①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②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③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④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⑤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5)对于合作研发项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还应核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合作背景、合作方基本情况、相关资质、合作内容、合作时间、主要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的归属、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摊情况、合作方是否为关联方;若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要进一步核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对“经营稳定性”的理解

发行人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18]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亲属间继承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果最近24个月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5.对负面清单中关于“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的理解

发行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后至北交所上市前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3)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6.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二、北交所发行上市申请程序[19]

北交所上市审核架构图

根据现行规定,北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主要分为发行上市审核(北交所)、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两大核心流程。交易所审核过程中,行业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自北交所受理至出具审核意见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

(一)发行人审议并提交注册材料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人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发行人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发行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的范围;(3)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7)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北交所申报。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北交所审核部门审核阶段

北交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北交所可以设立行业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北交所审核部门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北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通过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北交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四)提出上市申请[20]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发行后,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向北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1)上市申请书;(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3)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票登记相关文件;(5)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6)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7)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评析

笔者认为,北交所发行上市流程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前后衔接的特点。北交所的审核主要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而中国证监会则是进一步关注北交所的审核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等重大方面是否合规。

一方面,北交所试点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相关规定贯彻了注册制的理念,对发行上市审核进行优化完善。北交所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投资者保护,在审核注册各项安排、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切实把好“入口关”。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建立了交易所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的审核流程,同时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但是,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北交所存在一些制度创新,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例如:(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不变,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2)北交所审核时间(不包括反馈等时间)为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时间为20个工作日,而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所规定审核时间(不包括反馈等时间)为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时间为20个工作日。相较而言,北交所的审核时间更短;(3)对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此外,北交所整体延续了精选层的交易制度,体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特点,为北交所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另一方面,北交所实行注册制,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方应对中国目前的注册制有进一步深入的认知。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稳步推进的A股注册制具有“注册+审核制”的特点,这表明监管机构的监管不是放松了,而是加强了。近期的监管方式体现了“审核问询+自查+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的四位一体模式。我们对A股注册制的内涵应有正确、全面、客观的认识。

三、有关中国注册制的进一步探讨

北交所的设立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是我国注册制的又一个里程碑。为此,有必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注册制予以进一步探讨。

注册制通常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但我国注册制又存在一定的中国特色。

对于造假上市的问题,虽然我国监管持续呈高压态势,但在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极易被投资者认为是给上市公司的质量背书。对此,监管部门就一直在思考和实践逐步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实施注册制就是要解决发行过程中政府监管和市场的角色错位问题。在制度建设基本完备、投资者相对理性、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升的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下,监管把优质上市公司的选择权进一步交给市场,让市场主体全面归位尽责,让企业用高质量发展来赢得投资者,是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的正确方向。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从注册制改革、增加违法成本、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交易行为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并增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证券法》还明确将全面推行注册制。此次修订在总结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上,对注册制作出系统完备的规定: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的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四是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为注册制分步实施留出空间。《证券法》修订,新股发行是重中之重,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转变,有望迎来A股资本市场的“大变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国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可见,对于A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实行是方向,稳步推进是当前的具体操作。

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根据该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1年1月31日组织完成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本批参与抽查的是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共计407家,其中20家企业被抽中,中国证监会根据要求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此轮随机抽取的20家首发企业中,有16家主动撤回首发申请,占比高达80%。

现场抽查工作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IPO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而该项制度将会成为A股注册制常态化的监管模式之一。如何认识A股“注册制”,正确理解掌握监管部门的政策,更好地助力发行人A股注册上市成功,是关注A股市场人士及参与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笔者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及目前的监管政策,将注册制相关内容予以梳理,就我国现行的注册制相关内容探讨如下:

(一)整体把握

目前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稳步推进的A股注册制具有“注册+审核制”的特点,监管机构的监管并非放松了,而是加强了。

A股注册制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A股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建立的规则体系,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发行人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提示

A股注册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构建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基于不同板块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等。

A股注册制要求: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监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A股注册制的九字方针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A股注册制的三原则为: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

(二)具体解析

1.稳步推进注册制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出,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聚焦“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核心任务。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21]

推行注册制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制度的过程,除了近期颁布及修订的相关制度、政策之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不断出台用于解决相关问题的新的监管性文件。另外,不少人对前述“不干预”有所误解,认为注册制就是降低了上市标准,只要披露就可以了。其实恰恰相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注册制仍应加强审核,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把关。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标准是提高了。实务中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注册制应理解为“注册+审核制”;“零容忍”体现了对于违法违规相关方予以惩戒、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态度。

全面实行及落实注册制是大势所趋,但也应注意,改革是渐进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取长补短;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注册制还是处于试点阶段,不断积累经验,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稳步推进注册制。

2.进一步完善注册制的相关制度

注册制九字方针第一项便是“建制度”。近年来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便体现了这一点,注册制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例如:

(1)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正常的市场应是有进有出,良性循环。2020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进一步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

(2)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与《证券法》有效衔接,威慑、遏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2020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利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规范基金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参与资本市场的注册制改革。

(4)中国证监会修正《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交所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落实现场检查及督导制度,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IPO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5)定期公布典型案件及奖励举报人,一方面体现阳光执法,另一方面以儆效尤,正确引导市场。

(6)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及中国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提高科创板“硬科技”属性,更好地规范科创板健康发展。

(7)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加强股东穿透式核查,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影子股东”,防止利益输送、打击突击入股、清理代持及违规持股;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将加强对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

3.加强监管

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的注册制具有“注册+审核制”的特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是放松了,而是加强了。通过近期的政策来看,在具体监管方式方面,体现了“审核问询+自查+现场督导+现场检查”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例如,上交所要求为科创板发行人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如实填写《自查表》,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自查表》所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或财务存在重大疑问的,将及时启动现场督导;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按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

“审核问询”为监管部门对发行人递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反馈问询,是目前资本市场IPO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问询问出一家“真”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标准,也便于发行人不断完善公示文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查”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上交所全面梳理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和核查把关中的常见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据现有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要求,制定发布了《自查表》。对于《自查表》中的核查要求,相关中介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在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中逐项予以核实,重要问题重点说明,一般问题简要说明,并在《自查表》中填写相关适用事项在中介机构报告中的页码。中介机构按《自查表》的填写规范要求、核查及披露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经签字盖章后及时提交。

“现场督导”于2019年6月开始启动,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的积极探索和具体措施。2021年4月29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场督导对象以保荐机构为主,但可以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如该项目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将在受理后直接启动现场督导。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按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与现场检查联动,有利于形成监管威慑,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发挥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

“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检查内容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象按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第8条规定:“……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目前监管部门正将现场检查制度常态化,检查对象撤回首发申请的,也不是一撤了之,对于撤销资料且存在相关问题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也会一查到底。

综上所述,四位一体的监管联动模式正逐步形成,并日趋常态化。

4.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为发行人A股IPO最主要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直接接触,帮助、辅导企业上市,发现问题并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中介机构质量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发行人的申报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上市起到“看门人”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标准是提高了,中介机构应从提高发行人上市的“可批性”转换至“可投性”,能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但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22]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为注册制的应有之义,近期政策及实践中的主要体现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检查”被增加到《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提高了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要求;中介机构为发行人申报科创板服务中,应填写《自查表》与中介机构报告一一对应;在以保荐人为主要核查对象的现场督导中,对保荐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地证监局对IPO项目组各家中介机构逐个进行约谈,对不满意的项目“不验收、不申报”;多家中介机构因核查不到位或者不规范运作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7日集中公布了多家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及从业人员违规被处罚的信息,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在督促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推动修订完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处罚信息集中公示机制。

5.增加股东的核查

股东是发行人的出资人,一旦发行人上市成功,Pre-IPO的股东就会获得巨额收益。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上市前股东核查的力度。

主要体现在:(1)全面深入核查披露股东信息,对于入股价格异常的股东、股权结构复杂的股东,层层穿透核查,确保其不存在股权代持、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并进行股份锁定;相关中介机构在申报时应提供股东核查报告;(2)严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事项;(3)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

6.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注册制要求发行人应全面、真实、客观地披露信息,这也是证券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监管部门的审核注册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均依赖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中国股市有数量庞大的个人投资者的特殊国情,更是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提高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质量是其必然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的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案例就多达13例,突出表现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隐瞒关联交易违规披露、财务造假等方面,相关人员及机构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注册制全面推广情形下,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责任仍将是重中之重。

7.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中国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示,将着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科学把握各层次股票市场定位,完善各板块差异化制度安排,努力形成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沪深交易所加快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23]

各个板块定位不一样,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板块。科创板强调“硬科技”,提高研发人员比重,科创属性标准修订为“4+5”,即4个同时满足+5项例外标准。创业板强调“三创四新”,即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欢迎“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对象更小更早更新。监管部门在近期对申报的企业反馈问答中,更是直接将是否符合科创板“4+5科创属性”和创业板“三创四新属性”放到了突出的位置。因此,发行人在正式申报前,应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并与相关板块的要求逐一对应,量体裁衣,节约成本,提高通过的概率。

8.形成良性的注册制“生态体系”

全面稳步推进注册制,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增加股东的核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良性的注册制“生态体系”。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一方面强化“零容忍”的震慑,让做坏事的人付出惨痛代价。我们一直致力于推动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加大中介机构追责力度。另一方面加快推动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发挥各方合力”的监管理念,引导上市公司诚信经营、守正创新,大力弘扬“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积极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格局正在逐步形成。[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