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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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对贸易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对贸易术语的分类、对同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也存在差异,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国际贸易惯例正是为消除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是以交易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达为基础的,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规范作用却不容忽视。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主要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与特点。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不断讨论修订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方式。《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的制定及公布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CIF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此规则来处理。《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国际贸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有些条款沿用至今。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的,原名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订,故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美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90年该条例被再次修改,形成了《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版本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W(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虽然有些缩写字母与国际商会用的贸易术语缩写字母相同,但其解释特别是EXW、FOB与国际商会INCOTERMS® 2020的解释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该注意该规则与国际商会INCOTERMS® 2020的区别。

三、《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

国际商会在2019年9月正式发布了INCOTERMS® 2020,INCOTERMS® 2020最大的特点就是更明晰地向用户展示了各条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合适的术语,因此新版本的术语更强调选择正确的术语。新版本中除了按首字母排列外,还会根据交货过程及相关风险的不同重新排列相关术语,更加突出地显示重点,便于进出口商选择。此版本对买卖合同与附属合同之间的界限与联系也做出了更明确的解释,升级了指导说明,当前版本的指导说明会对每条术语做出更详细的解释。

与INCOTERMS® 2010相比,INCOTERMS® 2020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7个方面。

1.FCA术语增加了承运人签发装船提单的选择项

根据INCOTERMS® 2010,在FCA术语中由于交货是在货物装船之前完成的,卖方不能从承运人处获得装船提单,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很可能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有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权利或者义务。但有时为了出售在途货物,卖方或买方或银行可能需要带装船批注的提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INCOTERMS® 2020的FCA A6、B6条款提供了一个附加选项。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可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然后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该提单(通常是通过银行提交)。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了这一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的义务。

2.一站式的成本的列出方式

在INCOTERMS® 2010中,不同术语下的各种成本通常会出现在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同部分,而在INCOTERMS® 2020中,具体术语所涉及的所有成本都会显示在每个术语的A9、B9处,列出了每个规则分配的所有成本,其目的是向用户提供一个一站式的成本清单,以便卖方或买方可以在一个地方找到其根据INCOTERMS® 2020应承担的所有成本。

3.有关CIF、CIP保险条款规定的变更

INCOTERMS® 2010对CIF及CIP术语的保险义务是通过A3、B3条款规定的,即卖方有义务自费购买货物保险,至少符合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任何类似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一般指的是只需负担货物的运输险,而不是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所规定的“一切险”(All Risks)。而INCOTERMS® 2020对CIF及CIP中的保险条款分别进行了规定,CIF术语默认使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即卖方只需要承担运输险,但是买卖双方可以规定较高的保额;而CIP术语使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即卖方需要承担一切险,相应的保险费也会更高。也就是说,在INCOTERMS® 2020中,使用CIP术语,卖方承担的保险义务变大,而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更多保障。

4.有关FCA、DAP、DPU以及DDP术语中运输工具选择的规定

在INCOTERMS® 2010中,FCA、DAP以及DDP术语基本规定在从卖方运往买方的过程中货物是由第三方承运人负责的,而承运人受控于哪一方则取决于买卖双方使用的具体贸易术语。然而INCOTERMS® 2020规定,在采用DAP、DPU、DDP时,从卖方到买方的货物运输完全可以不雇用任何第三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而直接选择卖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同样在采用FCA术语时,买方也可以选用自己的交通工具。

5.对D组术语进行调整,将DAT改为DPU

根据INCOTERMS® 2010,DAT与DAP的唯一区别在于,在DAT术语中,在货物运达之后,卖方需要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至目的地;而在DAP中,只要载有货物的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卖方即完成交货。不仅如此,在INCOTERMS® 2010中,“目的地”一词的定义大致包括“任何地方,无论是否覆盖……”,较为模糊。因此,在INCOTERMS® 2020中,国际商会决定对DAT及DAP进行两步修改。第一,调整DAP与DAT的位置,将DAP调至DAT之前。第二,将DAT改为DPU,这样做的目的是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而不仅仅是“终点站”,如果该地点不在终点站,卖方应确保其计划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能够顺利卸货的地点。

6.与安全相关的义务及费用的规定有了新变化

INCOTERMS® 2010是21世纪初安全问题受到普遍关注之后术语修订的第一个版本,在此后的航运实务中,又出现了很多与安全相关的需要关注的点,在INCOTERMS® 2010中,与安全相关的要求放在A2、B2和A10、B10项中但条目相当有限。而在INCOTERMS® 2020中,与安全相关的义务的明确分配已添加到每个规则的A4、B4及A7、B7项下,相关的费用也被更明确地标明,放在每条规则的A9、B9项下。

7.有关用户说明的变化

在INCOTERMS® 2010中,指导说明放在每一个术语解释通则的开头,而INCOTERMS®2020有了专门的“用户解释性注释”(Explanatory Notes for Users),这些注释解释了INCOTERMS®2020的基本原则,例如何时使用、何时转移风险以及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成本。解释性注释的目的有两个:第一,帮助用户准确、有效地使用适合特定交易的适当的国际贸易术语;第二,当受INCOTERMS® 2020管辖的合同存在争议时,这些解释可以为协议制定者以及咨询者提供必要的指导。

INCOTERMS是一个重要的工具,也是进出口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技能,当前INCOTERMS® 2020的公布并不影响此前版本的适用性,所以大家在订立、阅读合同的时候,要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INCOTERMS。不难发现,INCOTERMS® 2020相较于INCOTERMS® 2010有了明显的升级,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加明晰,用户友好度更高。

四、有关合同条款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1

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鸭200箱,合同规定:宰鸭要按照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货到科威特后,进口商发现冻鸭外体完整,颈部无任何刀痕。进口当局认为该批货物违反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因此科威特的进口商拒绝收货并要求出口商退回货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进口商有无拒收货物及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

从本案例的情况看,出口商应收回货物并退回买方货款。首先,本案例所涉及的品质纠纷并非一般的品质纠纷,因为该合同买卖的冻鸭是供穆斯林食用的。卖方所交的冻鸭颈部未发现任何刀口痕迹,这显然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这是一起重大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买方的退货、退款要求是合理的。其次,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商品的品质问题,而且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伤及对方的宗教感情,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转化为政治纠纷,后果将十分严重。最后,出口商在向国外推销商品的时候除了要关注正常的法律、惯例外,还应当十分注意当地的消费习惯及公共政策方面的特殊要求。

资料来源:改编自钱益明.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