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
价格控制分析框架
一
政府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对产品、服务价格进行控制,这些原因如:商品特别重要、特别短缺,生产具有垄断性,经营者获得的利润太高,其消费更符合或背离社会价值标准。本文撇开价格控制的原因,只谈由价格控制所引起的经济后果。价格控制有两种情况,一是最高限价,旨在保护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购买者;二是最低限价,以保护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前者应用的次数较多,下面以前者为主要分析对象。
改革时期,我国广泛应用以下三种方式控制价格:(1)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双轨制;(2)把所有商品或服务分为两部分,控制一部分的价格,另一部分的价格由市场调节;(3)在商品流转的三环节,即出厂、批发、零售中对某一个环节或某两个环节的价格进行控制,其他环节的价格放开。我们主要以竞争性产品为对象,把价格受政府控制的商品称为受控产品,价格不受政府控制的商品称为市场产品。
其一,同一种产品的双轨制价格。显然,只有在控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才有其存在的必要。假定社会对产品A的名义货币总需求为D,并假设这一名义总需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转移到其他产品上去;还假定社会此时不存在通货膨胀。如果产品A的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在名义总需求D下的市场结清价格为P0,在P0下,市场均衡产量为Q0。此时P0Q0=D,需求得到充分实现。所有产品A的生产者只能按价格P0出售产品,且取得社会平均利润,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和其他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因而相互间只存在竞争,不存在收入攀比(收入攀比的实质是通过非市场竞争的手段向高收入看齐)。同时,经济资源也没有更多地流向产品A的生产的倾向,资源配置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现在对产品A实行双轨制价格,划出一部分产品A按政府规定价格或受控价格P1出售:P1<P0;另一部分产品A的价格仍由市场调节。现设政府用行政命令规定按控制价格P1出售的产品A的数量为Q1: Q1<Q0,那么,从Q1上节省下来的名义购买为Q1P0-Q1P1。由于假定产品A的需求不发生转移,名义总需求D要在产品A上得到全部实现,所以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购买力就转移到市场产品A上去,从而把市场产品A的需求曲线向外推移。这至少会引发以下两种后果。(1)市场产品A的价格不仅高于控制价格P1,而且高于所有产品A的市场均衡价格P0。这会引起社会分配关系的扭曲。生产市场产品A的企业的盈利水平大大高于生产受控产品A的企业的盈利水平,前者利润的高出部分并不是来源于它生产经营的改善或生产成本的降低,而恰恰是由政府通过控制价格从后者那里转移过来的。这造成了两类企业之间受控价格的不平等竞争和收入不公正的后果。如果受控产品A的生产企业是国有企业,它就会就受控价格、受控产量、受控补贴等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与政府讨价还价,受控企业的职工就会与非受控企业的职工甚至其他高收入行业的职工进行收入攀比。(2)升高的市场价格引导市场产品A的产量Q2增大,使其大于Q0-Q1。即在双轨制价格下,产品A的总产量(Q1+Q2)大于价格全部放开时的均衡产量Q0,这说明有更多的经济资源被配置到了产品A的生产上。如果把市场机制充分作用时的产量Q0看作资源在产品A上的最适度分配,那么,同一商品的价格双轨制必然导致社会资源在该商品上的配置失当。当然,如果生产受控产品A的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或政府难以有效控制的国有企业,当政府在控制价格的同时不能通过各种补贴方式保证它获得平均利润时,它就会想方设法把自己的一部分资源转移到其他非受控产品的生产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他部门资源向市场产品A的流入。但是这二者常常不会完全相等,资源配置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即使二者完全相等,不存在资源配置失误问题,但在生产受控产品A的资源流出和其他部门资源向市场产品A的等量流入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固定资产置换所产生的资源转移成本,也会造成极大的浪费。这是价格双轨制的一个负效应。从这里还可以看出,如政府在实行双轨制价格的同时不能有效控制住资源的流动,那么,随着时间的流逝,市场产品A的份额会自动提高,受控产品A的份额会自动缩小,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产品A的份额自动提高,双轨制价格最终归于无效。
实际情况要比上述分析复杂一些。(1)从受控产品A上节余下来的购买力可能会发生转移,首先是转移到它的替代品上去,或转移到其他非相关的市场产品上去。如,如果对猪肉的价格进行控制,从猪肉购买上节余下来的购买力就会转移到牛肉等畜产品上,或者转移到服装等生活用品上。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关系的扭曲和资源配置的失当就会从产品A扩展到替代品和其他产品上。(2)如果社会当时正经历通货膨胀,假设通货膨胀率为r,那么,市场分配到产品A上的名义购买力将自动增至D+rD。如果此时对A实行双轨制价格,从受控产品A上节余和转移出来的名义购买力就会更多,诱发的分配关系扭曲和资源配置失当更加严重,即通货膨胀会放大双轨制价格的负效应。
其二,在社会总产品中,控制一部分产品的价格,放开另一部分产品的价格。受控的产品一般是生活必需品、基础工业产品、重要生产要素。上面的分析思路在此同样可以采用。设社会的名义总需求为D,且不存在通货膨胀。如果让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名义总需求D中分配给产品组合A的名义需求量为D0,在D0下产品组合A的市场均衡价格为P0, P0引导的市场均衡产量为Q0。产品组合A的生产者获得平均利润,与其他产品生产者处于利益均衡状态。现在假设政府把产品组合A的价格控制为P1: P1<P0,同时为了保证正常供给,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把A的产量控制为Q0。那么,从产品组合A上节余下来的购买力为Q0P0-Q0P1。这部分节余购买力会一分为二,一部分转化为居民或企业的储蓄存款,另一部分则转移到市场产品组合B上,从而使产品组合B的需求曲线向上移动,抬高其均衡价格水平。这同样会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生产受控产品组合A的生产者和生产市场产品组合B的生产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和收入不公正,全面扭曲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二是市场产品组合B的价格的抬高会对经济资源产生强大的吸引力,把受控产品A上的资源吸引过来;另外,由于受控产品组合的利润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其资源也有强烈的流出倾向。结果,配置到B上的资源高于原有的均衡水平,配置到A上的资源低于原有的均衡水平,资源配置偏离最佳轨道。如果社会此时正在经历通货膨胀,那么,收入分配扭曲和资源配置失误会被进一步放大。因为,由价格控制所节省和转移的名义购买力会更多;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分流到储蓄存款上的购买力更少。
其三,在产品流转的某个环节对价格进行控制。由于零售商品分布面广,涉及商家过多,因而对零售价格进行控制执行难度相当大,一般是控制出厂价或批发价[1]。如果产品A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都放开,则形成出厂价P1、批发价P2、零售价P3,均衡产量和均衡销售量为Q0。在P1、P2、P3下,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各自得到社会平均利润,此时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资金占用量和从业人员数量都处于经济合理的水平,若政府控制出厂价,定为P: P<P1,批发价和零售价仍由市场调节。显然,P通过市场诱导的企业生产量一定小于Q0,为了保证市场供应,政府可能用行政命令把A的产量指标仍定为Q0。显然,如果把出厂价定为P,生产者的平均利润中就有Q0(P1-P)被分割出来进入流通领域,使生产者的经营利润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商业利润(包括批发和零售)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社会利润的一个相当大的份额落到流通环节中。其经济后果是:社会资金和人力资源过多流向商业领域,人们的重商意识和重商行为强烈,商业规模趋于膨胀,社会收入分配偏向流通领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价格控制方式实际上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改革开放初期,以第一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为主;随着改革的推进,演变为以第二种方式为主。受控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改革之初,除一些非耐用消费商品之外,其余商品都是受控产品;随后,日用一般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的价格逐步放开;现在,大部分消费品的价格已经基本放开。改革的中期,虽然一部分生产资料的价格放开,但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仍掌控在政府手中,生产资料是主要的受控产品;现在,一般生产资料的价格都放开了,但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土地、资本的价格仍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生产要素及国有资产成为主要的受控产品。改革时期,由价格控制所产生的上述两种消极后果也是极为明显的。从收入分配上看,生产不如经商、全民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2];从资源配置上看,原材料、能源等受控产品的生产严重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工工业等市场产品趋于膨胀,商业过度扩张,生产相对萎缩。
二
价格控制必然伴随着各种受控产品供应凭证的流通,这又导致受控产品向市场商品转化和凭证经营者、寻租者的出现。
对三种价格控制方式的分析表明,由于受控产品的价格与市场商品的价格之间存在差额,获得受控产品便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据测算,1988年,全国受控产品的差价总额在1500亿元以上,国家银行贷款利差在1138.81亿元以上,外汇汇率差额在930.4亿元以上,三者合计的价差总额在3569亿元以上,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这便是成千上万个个人、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竞相追逐的“租金”。于是产生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1)国家必须保证对受控产品的强有力的控制,建立起有效的受控产品分配系统,以避免受控产品向市场商品转化。受控产品供应凭证是常用的分配手段。对于消费品,一般采取按人头平均发放票证的办法进行;对于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一般采用制定计划配额,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批文、批条等进行分配。于是,计划分配指令便物化在各种票证、批文、批条、口头指示等广义的“分配凭证”上。(2)追逐受控产品的供应凭证成为所有利益主体的普遍行为,所用的寻租手段通常有上下级讨价还价、权力、私人关系、行贿、索贿等。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市场上,一种商品只有一种价格,即市场均衡价格,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一条基本规则。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上的同种商品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时,市场机制就会迫使“多价归一”或向均衡价格回归。多价归一或向均衡价格回归是通过“凭证价格”实现的。所谓“凭证价格”,是指商品的实际购买者为获得购买凭证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凭证价格”取决于三个因素:(1)市场产品价格与受控产品价格的差额;(2)凭证购买商品的难易程度;(3)凭证经营者所要求的利润水平。
凭证有了价格,就会带来以下经济后果:(1)受控产品借助“凭证价格”转化为市场产品。“凭证价格”使已经转移到市场产品上的购买力又重新回到受控产品上来;人们在凭证流通中获取凭证要支付价格,用凭证去购买商品又要支付受控价格,二者之和基本等于市场产品的价格。发放凭证的主要目的是让利于实际购买者,但所让之利现在落到凭证经营者手中。从这种意义上讲,价格控制最终归于失效。(2)凭证成为流通中的筹码。具有价格的任何东西都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凭证的流通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用凭证换取其他商品,二是直接用凭证换取货币,后者更为常见。凭证流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流通领域的支付手段,从而助长了价格的上涨。(3)凭证经营者的广泛出现。一部分经济资源被凭证经营者投入到获取和经营凭证的活动中,这部分资源形成社会的“虚耗”。在我国,先富起来的人群中,有一部分人就是靠经营凭证发家的。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如果受控价格P低于均衡价格P0,就会形成经济租金(P0-P)[3],从而产生寻租行为。租金(P0-P)通常是在两类人之间分配的,一类是寻租者,如通过行贿而取得受控产品支配权的人。行贿者的行贿量有一个经济上的界限,即一般低于P0-P,否则他的寻租行为就不能为他带来租金。另一类是掌握受控产品审批权的人,这部分人是通过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而获得差价的一部分的。后一类人同样可以称为寻租者。一旦掌握受控产品审批权的人收受和索取贿赂为社会所容忍,或者用行贿的方式取得受控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那么,受控产品的审批者就会设法在审批的各个环节设计关卡,以求在租金(P0-P)中增加自己的份额。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受控产品的种类和市场范围[4]在不断发生变化,租金的源泉、租金总量、寻租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改革之初,主要是受控消费品寻租,加之当时市场范围较小,租金总量不大;随后是受控生产资料寻租,加之市场范围日益拓宽,租金总量迅速增加;近几年则主要是受控生产要素和国有资产寻租,租金总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据统计,1992年,由银行利率控制产生的租金近2000亿元,由汇率控制产生的租金近1200亿元,由土地批租产生的租金为200亿元以上。随着租金量的急剧增大,近几年出现了一些通过经营受控产品而短期致富甚至暴富的人。从这里的分析中不难得出结论:要想消除寻租行为,措施之一就要消除价格控制以及其他微观干预措施,让价格的确定市场化。
在价格控制的情况下,多价归一或向均衡价格回归的另一种形式是价外滥收费。当政府在控制价格的同时没有提供更多的受控产品时,受控产品就会成为抢手货,具体经营受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在价格之外以其他名义加收各种费用,迫于购买者竞争或短缺的困扰,购买者一般不得不接受这种价外收费。价外收费也有一个经济学上的数量界限,即一般限于均衡价格与受控价格之间的差额。以铁路票价为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劳动力和物资流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对铁路运输的需求也随之迅速增加,如果让市场机制自动调节运输市场价格,铁路运价肯定也会相应提高。但是,由于铁路运输的重要地位,政府一直把铁路票价或运费控制在均衡价格以下。但由于运量并没有马上增加到与低票价相匹配的水平,巨大的需求缺口一直保持,于是产生了严重的价外滥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核定,铁道部门的价外滥收费的项目,如车票附加费、票签服务费、车站窗口预订费、列车卧铺服务费、列车卧具费、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加挂车补卧服务费、行李搬运费、中转费、行包到达服务费、零星货物过磅费、货物安全押运费、站台养护费、剪票费、软座候车费等多达40多种。这些价外滥收费有些是由于票价太低诱发的[5],本可以打入票价,由旅客在购票时一次性支付,由铁路部门获得,上缴国库和用于铁路建设,现在却被某些部门、个人或寻租者获得,旅客或货主并没有得到好处,甚至由此而增加了许多额外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烦恼。铁路价格偏低还养活了一批靠倒票贩票为生的票贩子。
总之,一旦商品的价格受到控制,其分配指令就会物化在广义的供应凭证上,这种物化了的供应凭证就会转化为商品,具有价格甚至参与实际流通,从而产生经营这种“特殊商品”且取得丰厚利润的人。企图用行政的办法加以制止往往是徒劳的,且很难实际做到。结论是,政府一般不要对价格进行控制。
价格控制是政府微观干预的主要形式,还有其他一些微观干预形式,如许可证控制、投资项目审批及物资、资本、外汇的配给等,上述分析思路稍作改动同样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政府微观干预。
现在可以总结一下全文的观点:价格控制以及其他形式的微观干预会带来以下后果:收入分配扭曲、资源配置失误、居民福利损失、寻租者出现。结论是,对于竞争性产品,除非情况非常特殊,政府就不要试图进行价格控制和其他形式的微观干预。
(原载《财贸经济》199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