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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4.0.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其中工程计算书除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所需的结构、节能设计计算书外,不属于应交付客户的设计文件:
1 各专业的图纸目录、重复使用图图纸目录;
2 设计图纸;
3 设计说明;
4 设计表格;
5 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时,应独立编制的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 各专业工程计算书;
7 当跨专业室内管道协调复杂时增加的室内管道综合设计文件。
4.0.2 凡中外合作设计的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第2.0.1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主导设计方的设计深度与格式要求。
4.0.3 各专业图纸目录、重复使用图图纸目录应分别填写。重复使用图图纸目录填写顺序应为国家标准图、地方标准图、设计单位通用图。
4.0.4 设计说明和设计表格宜用图纸的形式发行,图幅的大小宜与同期发行的设计图纸一致。
本条规定是为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保管图纸方便,把设计说明、采用的设计表格粘贴成与同期发行的图纸图幅一致的图纸发行。
4.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子项或专项工程为单位,分专业编制。
4.0.6 一个子项内各专业图幅宜统一。专业图纸内容局部十分复杂时,宜分区出图或采用局部放大的形式。
4.0.7 施工图设计图纸应设置封面。设计图纸封面应标识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全称、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交付日期。按专业、子项或专项设计发行图纸时,封面应增加专业、子项或专项设计的名称。
4.0.8 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具体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常用设计表格宜按本标准表C.0.1、表C.0.7~C.0.16的格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