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一)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高度自治属于单一制下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有权自主处理自己的本地事务,实行自我管治,是公民对地方政治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参与。[11]既然是自我管治,其他主体就不能随意干预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自我管治主体有权决定在法定范围内自我管治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措施。[12]我国宪法规定地方有权成立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己的行政领导人,享有较充分的决定和管理地方性事务的权力,这就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只是“我们习惯上没有这样去称呼它,按照我们的理论,统称为民主集中制”。[13]因此,我国是否存在普通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应当从实质上考察,而非形式上考察,更不能拘泥于是否出现“自治”二字。[14]我国的地方自治包括以下三种:①一般地方的地方自治;②民族区域自治;③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自治的程度依次递增。《澳门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权,是从比较意义上而言的,是指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自治,其程度不仅比一般地方的自治要高,而且也远远超过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甚至超过了联邦制国家成员的权力。
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高度自治是一种来自中央授权的地方自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非本身所固有,而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管治权,这种全面管治权的行使,是指中央除保留部分权力外,将大部分管治权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形成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高度自治是一种有明确界限的地方自治。邓小平就曾经明确指出,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澳门特别行政区是高度自治的行使主体,其本身并不是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权力不是无限的。《澳门基本法》第2条明确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而且在第20条明确中央还可以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其他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存在联邦制下的“剩余权力”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只限于对特别行政区内部的本地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能对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立法,法院不能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而只能审判特别行政区的案件。
第三,高度自治必须依法行使。这就是《澳门基本法》明确指出的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本法的规定”是指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其内涵包括:①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限;②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行使不是任意的,而必须以基本法规定的方式予以行使;[15]③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中央对授出的高度自治权有进行监督的权力。[16]
(二)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1.行政管理权
行政管理通常是指政府对经济、文化、市政、治安、福利等方面的社会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的行为,是政府的基本职能。[17]澳门回归后成为我国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基本法所说的“自行处理行政事务”,只能是局限于特别行政区的地方行政事务,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无权处理。
2.立法权
立法权通常是指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是其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澳门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了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外,有权就其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所有事务进行立法,既可制定单行性的法律,也可以制定法典性的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基本法》第19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里的“独立”,其含义不仅包括独立于特别行政区内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且包括相对独立于内地的司法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为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能就终审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18]
4.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澳门基本法》在规定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使的同时,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对外事务。这些权力主要包括:①在外交事务由中央负责管理的前提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②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③在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的前提下,在外国只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接受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19]④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⑤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