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给相应水文机构进行运行管理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建设成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水文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应根据有关业务定额标准进行测算,按照管理权属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