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稽察发现的问题,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