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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本工程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和管理,其他的项目开支实行报账制。
(一)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合同支付条款要求,组织提交合同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原始单据,报部项目办审核,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二)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工作经费,由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项支出用款申请书(见附件2)及相关原始单据,报部项目办审核,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发票查验不合格的。
(六)不合理的摊派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报告结算与支付,具体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