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的逻辑:企业规范、融资及IPO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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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用债助推中小企业资本化

一、信用债现状

(一)公司债比重仍然远远小于银行信贷比重

虽然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债券市场已占到社会融资规模的11%(一季度末),远高于2007年末的1.8%,但银行贷款仍然是非政府借贷方的主要融资渠道,债市仅占到公司部门信贷来源的很小部分。

(二)债券融资比重超过股票融资比重

企业债券融资占比也在逐步提升,目前已经远超同属于直接融资的股票融资。经过过去十几年发展,中国企业债券融资占比逐步提升,从2003年的1.5%提升到2016年的16.85%,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从2003年的499亿提升至2016年的29,993亿元。此外,直接融资方式中,企业债券融资占比(16.85%)已经远超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比例(6.97%)。

二、信用债政策环境

(一)公司债政策环境

2015年上半年证监会出台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见表3-3),修订内容包括:1. 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2. 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3. 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4. 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5. 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表3-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事项

证监会体系的变化,进一步释放了大量工商企业的融资需求,另外证监会将债券大量审批流程下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提高了审核效率,从4~6个月,到最短的1个月,最近一段时间的整顿恢复到2~3个月,但也是极大提升了审批效率。

受益于2015年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及相关政策调整提高发行审核效率,公司债发行规模2015~2016年增长迅速,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增长168%,发行规模达到27,812亿元。

(二)企业债政策环境

目前主要通过发改委申请企业债发行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2014年国务院开始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要求以后不得增加政府债务融资,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而且要清理存量控制增量,对发改委体系的企业债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见表3-4)。

由此最近两年发改委体系推出了地下城市综合管廊专项债、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养老产业等与具体产业项目对应的项目债券。同时还配合国务院对经济创新的支持,推出双创债,对环保产业支持的绿色债,从而起到一定的对产业政策结合的目的。2016年由于发改委对于专项债发行的推动,企业债发行规模有了明显提升,2016年提升到5,917亿元,同比增长超过70%。未来随着与产业结合的专项债发行规模的提升以及发改委对债券发行效率提升的改革,企业债券市场将进一步发展。

表3-4 企业债政策文件

(续)

三、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与中小企业融资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试点期间,监管层重点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以及在指定区域运营的公司。

2017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7】10号)发布。在7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稳步扩大创业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规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创新创业公司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 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 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二)重点支持对象

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以下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1. 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2. 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中国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四、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5年发布《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

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