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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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概念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二是对原法第二条的内容作了文字修改,增加了“新技术”的规定。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新技术的形成本身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结果和表现形式之一,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关部门和地方也提出了修改建议。

条文解读

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除了对转化活动进行界定外,首先应对什么是科技成果进行界定,这样才能使法律调整范围更加准确,便于执行。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也有这方面的意见。立法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为了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严谨,增强可执行性,有必要对本法所适用的科技成果等概念作出规定。同时,参考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需要在本法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便于法律之间的衔接。比如合同法中对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作了规定,即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专利法中也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立法机关在原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

根据本条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首先应当明确,这一定义是适用于本法的定义,即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确定的概念。因此,它强调必须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是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具体说,这里的科技成果包括取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既包括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也包括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这些成果,经过开发应用等过程,可以在生产领域形成社会需要的技术、产品等结果。本法所称“实用价值”,是从科技成果的一般属性来说的,能够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一般具有实用价值的特征,这是市场评价科技成果能否转化的一般标准。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

根据本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这一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它是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即这种科技成果是单位工作的直接结果。如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等,其工作职责就是按照本单位布置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开发,在工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二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即这种科技成果虽然不属于单位工作范畴,不是工作任务,是科研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进行的科研开发活动,但是这些活动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如利用本单位的实验室、试验器材、机器设备、材料等条件完成了科研研发活动,这样的科技成果也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因为没有这些物质技术条件,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样的研发活动的,也不可能完成该科技成果。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应注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有的科学研究虽然利用了一些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偶尔借用了单位的实验室、使用了单位的仪器设备等,但主要是依靠科技人员自身创造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就不应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因此,法律在条文表述上强调“主要利用”,是为了避免实践中随意扩大职务科技成果的解释范围,不能把只要用了单位的实验室、器材、设备等情况,都一律作为职务科技成果对待,造成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创造性劳动、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局面。

上述两种情况下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属于该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单位有权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

根据本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所谓后续试验,是相对于前期试验而言的,在科技成果的研发活动中,也会有试验,科技成果形成后,为了能生产出新产品或形成可推广的新技术,还需要进一步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是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进一步的技术加工、完善,使其最终能够形成一项较稳定的技术、工艺或产品,在实际中使用。推广,是为了使该技术成果能够在生产领域普遍使用,产生效益。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是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科技成果会有很大不同,法律规定只能反映几个主要的环节。转化的最终目的,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也就是说,要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只有这样,该科技成果才有实际意义。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改增加了形成“新技术”的规定,虽然原法规定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其中包含有新技术成分,但技术也有其不同于工艺、材料、产品的属性,因此增加这一规定。这里规定的新产业,相当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来讲,是更高一个层次的转化结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常是指某一项具体的技术、工艺、材料或产品,而新产业,往往代表某一个生产领域或某一个行业,在这个领域或行业里,可能包含不止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一个新产业的出现,标志着生产力的大发展甚至飞跃。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动因之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