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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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科技支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13年,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6184.9亿元,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23.4%。政府通过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研发工作,具有资助或补助性质。加强财政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对引导和带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本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改时新增法条,主要是考虑本法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与国家关于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相一致,从源头上确保财政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面向市场,加强财政科技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

条文解读

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了财政资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义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要求,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规定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此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