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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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方面

人民法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九项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地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还将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对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做了具体要求。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就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进行部署。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更为严厉的信用约束,失信被执行人甚至不能乘坐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