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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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陈某大学毕业之后考上了公务员,但他好高骛远,自认为能力颇强,对待工作很不认真,认为工作太简单,他的能力得不到发挥。这样的工作态度致使许多来办事的群众对其充满怨言,并多次举报。到了年终考核的时候,陈某突然发现,只有自己一个不称职,为了不丢脸,陈某坚决不参加年度考核,领导对其进行了教育,陈某还是不听。那么,其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

年度考核是我国法定的一种公务员评定方式,每名公务员都必须参加,不参加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案例中,陈某受到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因此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法律条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深度解析

公务员年度考核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每一名公务员都应当参加。《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不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承担的后果,这样才能促使公务员年度考核更加顺利进行。其中“正当理由”理解为合理的理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列举,可由各地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