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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雇员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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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是某家餐饮中心的服务员。2014年5月某日晚,小勇突然听到某包间有打砸东西的声音,于是马上过去查看情况。原来有两间包间的客人酒喝多打起来了,客人吓的纷纷都往门外跑。小勇马上跑过去劝架,由于小勇人高马大而走廊狭窄,在劝架的过程中不小心弄伤了正往外逃跑的客人。现在客人要求赔偿,餐饮中心以小勇是临时工而拒绝赔偿。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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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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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可以得出,由于小勇与餐饮中心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服务员小勇在劝架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餐饮中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受伤客人可以要求餐饮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其就医及康复等相关费用。至于该服务员小勇的临时工身份及其与餐饮中心之间的约定,属于二者之间责任分配的依据,并不影响受伤客人向餐饮中心主张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