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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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品时没有认真验货,出现质量问题后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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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个燃气灶,由于其新居刚装修完,燃气还没有接入,所以货送到后,何先生也没有调试。等何先生的新居燃气接通后,他发现灶具前面的一个打火开关打不着火,于是联系商场要求退换,商场却称送货时何先生已经验货,以购买已超过15天为由,拒绝退换,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承担相关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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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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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有权要求退换。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及维修事项等。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等。在本案中,商场没有履行验货义务,应视为有过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