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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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能否以商品的序列码与发票不一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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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为工作需要,在公司所在的某商务中心一楼电子购物城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销售人员填写了载明产品外包装序列号的发票单据,保修期为一年。购物后,张先生立即到三楼办公室拷贝资料,但由于电压不稳,电脑屏幕出现异常。张先生立即回到销售处,要求更换全新电脑。经双方核对,销售人员以机身序列号与发票内容不一致,怀疑该计算机为张先生掉包所致,遂拒绝了更换请求。张先生只能调取了商务中心的监控录像,录像表明该笔记本确实为此店出售,但销售方又以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为由推卸责任。那么,商家能否拒绝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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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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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对于经营者确实存在销售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商品情形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商品存在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合以上规定,张先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人鉴定电脑质量或者要求经销商就商品瑕疵进行举证,对于确实存在假冒伪劣的欺诈销售行为的,可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