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货物由他人代为签收导致买家未能收到货物,由谁承担责任?
2011年3月,大学生小王利用课余时间开了一家网络店铺,专卖本地特产。开张以来生意很好,10月13日湖南一买家下了一订单,买下特产若干件,并把钱打到“支付宝”(网上交易支付货款的中间商)上面。店主小王第二天就通过邮局以“国内快递包裹”的方式将货物寄出去。一星期后,买家给小王打来电话说,货物没收到,并怀疑小王根本没有发货。小王立即到发货邮局查询,信息显示包裹已经被买家所在公司保安代为签收了。于是小王将这一信息反馈给买家,买家说不管是否为公司保安代签,货物并未由其本人所收,而且保安已辞职,要求小王承担赔偿的责任。卖家发来的货物被他人代为签收而导致买方始终没有收到货物,是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这一特点,同样适用于网上交易的卖家和买家。基于该笔订单的交易,店主小王和湖南买家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店主小王和邮局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店主小王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订单货物交付给湖南买家,店主对买家负责;邮局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将店主交付承运的货物送达到买家签收,邮局对店主负责。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案中买家的损失,应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若邮局有过错,卖家可以就运输合同追究邮局的违约责任。同时也有邮政系统负责人表示,作为邮局递送人员来说,每天要面对成百上千的递送物件,不可能将每一份物件都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某些不能送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邮件可交由收件人单位、居委会代为签收,这是一种行规。因此本案中邮件没有交于收件人本人手中,是否是保安过错?这也要看递送邮件是否属于这名保安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