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洛克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比霍布斯年輕44年,他不但是傑出的哲學家,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改革者,其權利思想對以後西方三百年的政治發展有着深遠的影響,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始祖。
查理二世復辟之後,跟國會總算相安無事,但其繼位人詹姆斯二世則想將權力凌駕國會之上,並重建天主教的權威,又堅持君權神授說。革新派的沙特福爵士因反對查理二世繼位,被逐出英國,而當時洛克任職沙特福爵士的秘書,也跟隨爵士出走,流亡荷蘭。沙特福爵士負責英國殖民的工作,由開墾到政府的建立,也可以比擬為由自然狀態經契約進入國家狀態,這些實際的經驗都給予洛克很大的啟發。
詹姆斯二世的專制統治引起各階層的強烈不滿,1688年國會邀請詹姆斯二世的女兒,信奉新教的瑪麗王后回國執政,期間沒有遭遇任何反抗,詹姆斯二世則流亡法國,這場不流血的革命稱為光榮革命。而洛克也隨瑪麗王后返回英國,兩年後發表他的重要作品《政府二論》,這本書可以說是為光榮革命及稍後通過的權利法案提供理據,從此英國就走上民主憲政之路。
權利法案的重點
權利法案的精神在於限制國王的權力,增加國會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使代議政制、政黨政治和內閣制得以確立。
除了是自由主義的始祖,洛克也是英國經驗主義的奠基者,其代表作是《人類悟性論》。經驗主義雖然是知識論的主張,但也隱含着民主的精神。經驗主義主張一切知識都是來自我們的感官經驗,知識就是經驗的累積,但個人經驗有限,也可能出錯,所以必須參考其他人的經驗,互補長短,這正好體現出自由平等的精神。恰巧的是,先驗哲學往往是有礙民主的發展,例如柏拉圖的理型論和傳統儒家的道德形上學。
1 基本權利
君權神授及其反駁
當時英國議會有兩大黨派,輝格黨和托利黨,前者是改革派,後者是保皇派。托利黨主張君權神授,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力,托利黨的費爾默於1680年出版了《父權論》,為君權神授提出理論根據。
洛克跟霍布斯一樣,也是從自然狀態,自然法和自然權利開始建立自己的理論;但對於這三個概念卻有着不同的解釋。洛克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中並非如霍布斯所言,是處於互相為敵的戰爭狀態;相反,人過着和平的生活,因為人是理性的存在,明白自然法。而自然法則是上帝頒布的法則,不得傷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至於自然權利,不過是自然法的另一種表達方式。洛克主張人人生而平等,上帝為了使人實踐責任,賦予人類三種基本權利,那就是「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權利既不可以轉讓,也不可以被奪去。要注意的是,洛克所講的自然權利已有道德上的意義,因為違反人的自然權利,傷害他人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行為就是不道德;但霍布斯講的自然權利只不過是為所欲為的自由,並沒有任何道德意義。由此可見,道德規範已經存在於洛克的自然狀態。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是自由平等,指的就是人人都擁有基本權利,誰也不可以支配誰。
《政府二論》的結構
當有人侵犯我們這些基本權利時,人就有權去追討及懲罰侵犯者。不過,若每一次都要親力親為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會費時失事,而在理解自然法和如何執行懲罰時,大家可能有解釋上的差異,由於種種的不便,我們需要一個有公權力的機構代為執行,於是我們將這個權力轉讓給政府,讓政府執行懲罰。但要注意的是,我們只是轉讓了解釋和執行的權力,並不像霍布斯,放棄了所有自然權利。而事實上,根據定義,基本權利是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
宗教改革背後的自由和平等精神
宗教改革家如路德和加爾文等強調信仰自由,及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批評天主教的階級制度(如教皇、主教和神父);但在政治方面,他們主張服從君主。然而,一旦肯定了自由平等的價值,則勢必提出政治上的同等訴求。某個意義下講,英國的新教徒革命,也正是自由平等的精神的體現。
洛克用上帝的旨意來證立基本權利,對於非教徒來說,這種說法實有欠說服力,後來啟蒙運動的哲學家為擺脫權利的宗教色彩,強調自然權利是與生俱來,不是上帝、也不是國家所給予,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及公民權宣言〉就是如此宣稱。20世紀對權利的理據又有不同的看法,在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已沒有用自然權利的這個名稱,改以「人權」稱之,它的根據就是人的尊嚴(可將人權宣言第1條解釋為這個意思),人權正是尊嚴得到保障的必要的條件。為什麼人權可以保障人的尊嚴呢?因為權利是一種「合理的索取」,擁有權利的是索取的一方,被索取的一方就必須有某種義務。就以「生命權利」為例,如果我擁有生命權利的話,其他人就有義務不傷害我的生命。
權利的證立問題
說權利與生俱來就是將它看成事實判斷,但「人有基本權利」的真正意思是「人應該擁有基本權利」,是價值判斷,沒有任何經驗證據證明它是真或假,我們必須提出理由來支持或反對,它本身並非不證自明,所以這種自然權利的說法是混淆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2 勞動產權論
洛克思想中一個重要成分就是他的產權理論,他也是第一個哲學家將經濟問題引入哲學的討論。雖然霍布斯的自然法是道德的根據,但並不包含財產權,人民的財產權是由君主制訂有關法律才可以生效,但君主也可以制訂侵害人民財產的法律。不過,即使是馬基維利,也告誡君主,不可以侵犯人民的財產,否則人民必起來反抗。對洛克來說,財產權則是我們的基本權利,它是先於國家而存在。
洛克認為,萬物是上帝創造出來給人類的,所以萬物也是由人類共同享有,由於人有生存權利,生存就必須消耗這些物質,問題是,如何將公有的東西變為私有呢?這正是洛克產權理論所提出的問題,究竟我們如何擁有一些原本不屬於任何人的東西呢?比如說土地,洛克參考美國殖民的經驗,認為加上勞力(勞力屬於私人)因素,如在土地上耕種,增加它的價值,就可以佔有這塊土地。這就是洛克有名的勞動引致產權的理論。
洛克的產權理論遭到很多批評,例如說加入勞力就可佔有土地,但只在土地上行走算不算加入勞力呢?如果加入勞力是指使土地產生某些成果的話,那為什麼我們不只佔有成果,還可佔有土地呢?不過,正如孟子所說,「無恆產則無恆心」,要鼓勵人努力工作,私有制的確很有效,而將產權視為基本權利,則能有效保障私有制。
產權與繁榮
洛克以開拓美國的土地為根據,指出資源並不如霍布斯所言那麼稀少,土地多的是。當然,當人口愈來愈多,資源就會相對減少;但對於自然狀態的人來說,資源還是相當充裕的。當貨幣使用之後,財富的累積成為可能,因為農作物會腐爛,金錢卻不會。金錢累積會產生財富不均,帶來經濟不平等。但洛克認為,這種不平等是一種必要的惡,因為貨幣的自由流通可以帶來創造和繁榮。
自然狀態的兩個階段
對洛克來說,自然狀態並不是原始狀態,雖然未有公權力的政府存在,但它已經是有道德約束和經濟關係的社會。
3 分權制度
洛克稱政府或國家為「必要的惡」,因為政府權力愈大,就愈有機會傷害我們的基本權利,所以我們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為了限制政府的權力,洛克主張立法、行政、外交三權分立,讓三者互相制衡。表面上看,跟我們今天講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這是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的區分)不同;但其實兩者的差異並不是太大,因為當時洛克所講的「行政權」包含了我們今天講的司法權,而「外交權」也包含了我們今天講的部分行政權。雖然洛克未能在議會和政府之外將司法權獨立出來,但主張立法獨立於行政已經是非常重要的觀點,也不枉被稱為現代分權制度之父。
洛克的三權分立
嚴格來說,洛克的三權分立其實只是兩權制衡,因為行政和外交權同屬於政府,司法並未完全獨立,不過任命獨立法官的權力在於議會,不是政府。
三權之中,以立法權最重要,只有立法權屬於人民,法律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但人民數目眾多,所以必須選舉代表作決定,這就是代議政制。除了人民有權參與法律的制訂之外,若統治者也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話,則更有效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正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
英國政制的發展
光榮革命之後,議會的權力增加,君主的權力受到限制,後來完全演變為議會制,今天所講的行政權已不再屬於君主,而是授予給首相和內閣,首相名義上是由君主任命,但實際是由議會選舉出來。
政府是受人民委託來執行法律,換言之,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跟人民達成契約,主要責任就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甚至侵害它,人民就有權推翻這個政府,因為政府違反了契約。當然,主張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的思想早於洛克之前就已經存在,例如中世紀哲學家阿奎那就有這種思想,中國的孟子也有「聞誅一獨父,未聞弒其君」的說法。但對於人民有什麼權利,國家濫用權力到哪種程度才可以反抗,就不如洛克說明得那麼清楚了。
洛克的兩張契約
嚴格來說,洛克的契約論有兩張契約,一張是人民之間的契約,大家同意組織政府,成立國家;另一張則是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政府的職責是保障我們的基本權利。
4 洛克的貢獻
洛克的思想對當時英國的光榮革命(1688年)和稍後通過的權利法案,提供了理論的基礎。他的思想不但改變英國政治制度的發展,也對後來的美國的《獨立宣言》(1776年)和法國大革命(1789年)產生深遠的影響。就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例,有關基本權利那部分,幾乎是洛克思想的翻版,宣言說:「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人們一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其中只有一項不同,就是用追求幸福來代替財產權利。法國方面,孟德斯鳩根據洛克的分權制度,提倡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而伏爾泰和盧梭則用洛克的理論來對抗王權,為法國大革命作好準備。
當然,洛克的最大貢獻就是提出基本權利的思想,為近代民主政治奠定基礎。今天我們所講的權利已經大大擴展,例如有受教育的權利、工作的權利、私隱權、知情權等等。當我們回顧人類的歷史,有很多苦難都是人為的,大部分都是來自暴君、專制、極權和獨裁政府對人民的傷害,試想中國過去的皇帝,只要一句話,就可以誅九族,殺害很多無辜的人。我們不妨將「人權」的出現和發展,看成是防止人類惡行的產物。雖然說洛克是人權思想的始祖,但其實英國早於1215年,已出現《大憲章》,對君權作出限制,可以說是「人權」的覺醒。又例如二次大戰時納粹的暴行,促使戰後成立的聯合國,草擬並發表〈世界人權宣言〉。人要活得有尊嚴,就要免除對人的不必要傷害(人為);要免除這些傷害,就要「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例如有了言論自由的權利,以言入罪和文字獄就不會歷史重演。
雖然洛克和霍布斯都是從自然狀態出發,建立自己的契約論,但結論卻大大不同,一個是近代民主的先驅,另一個則是極權專制的擁護者。追根究底,這是源於兩者對人性,及自由平等的觀念不同。雖然洛克在書中並未提及霍布斯的名字,但他沒有可能不認識霍布斯的思想,而洛克這句話「人是如此愚昧,小心翼翼不讓鼬鼠或狐狸傷害自己,卻甘心情願被獅子吞噬,還以為很安全」,正好用來批評霍布斯主張的極權專制。
霍布斯VS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