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有的交易都必须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是由各种层次的法律与法规条文来约定的,因此,我们也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些不同层次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会计处理除了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外,还要接受这些相关规定的约束。另外,除对营利企业采用会计准则外,政府和其他非营利企业都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小规模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外,还要同时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信息披露准则;最后,企业会计处理还要遵守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
这样,会计相关法律、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制度就构成了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为了让大家了解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的全貌,本节对除会计准则以外的其他层次内容进行简要的概述。
一、会计相关法规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是在遵循相关会计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要服从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与会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规范企业主体产生与管理的法规。如《公司法》(1993年12月颁布、1999年12月、2004年8月、2005年10月、2013年12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颁布、2006年8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颁布,2003年12月修正)等。
(2)规范企业运行和交易秩序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颁布、1997年3月、2015年第9次修正)、《合同法》(1999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86年试行,2006年8月正式颁布)、《证券法》(1998年12月颁布,2005年10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颁布,2004年8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颁布,2000年7月、2013年6月和2017年修正)等。
(3)规范会计和审计行为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85年1月颁布,1993年12月、1999年10月、2017年11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颁布,2014年8月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颁布, 2006年2月修正)等。
(4)税法和税收条例。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每一个税种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和实施细则,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其他则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以增值税为例,就有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颁布,1995年2月、2001年4月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颁布,1987年9月和1992年3月两次修订)等。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管理规定。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颁布,2018年6月修正)、《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1月颁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实施办法》(2001年4月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等。
以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这些部门和机构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财政部等各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等。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层次可分为:国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
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我国最初的设想是作为过渡先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在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此后,统一执行会计准则。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所有企业都将统一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更详细的内容已经在上节中讨论过,本节不再赘述。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营利企业,所以,财政部针对小规模企业专门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针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则相应颁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负责。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财务报告是由财务报表和报表以外的信息披露组成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由会计准则规范,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则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来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是规范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等的编制。已经发布的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准则包括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6])、第2号——年度报告(2017年)、第3号——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5号——股份变动(2007年)、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2001年)、第10号——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06年)、第11号——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6年)、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申请文件(2001年)等。
此外,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则是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在特殊行业、特定环节的应用及具体化。目前已发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季度报告等特殊行业和特定环节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最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定期和不定期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以指导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四、其他
除上述会计规范外,我国还专门针对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档案、发票管理、交易结算、外汇管理等颁布相应的制度和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2010年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发布,2011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等。
以上是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见表1-1)。在这个规范体系之下,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等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即本企业会计工作的流程和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
表1-1 我国会计规范中法律、规定、制度的基本层次和制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