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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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劳务用工的基本规定

1.2.1 对劳务人员的规定

1.年龄和身体条件

(1)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由于建筑业的工作大多是强体力劳动,因此务工者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痫(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建筑业的工作。

2.务工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的岗位知识

务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提高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意识,以适应相应的工作岗位的需要。

(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能培训要求各不相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可以使务工者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满足相应岗位的基本要求。

(2)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常识培训。培训内容有建筑施工安全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施工质量基本知识。通过培训,使务工人员了解施工现场主要工种和辅助工种的工作关系,熟悉本工种有关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增强质量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3)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务工人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劳动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增强务工者遵纪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4)职业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识培训。这方面培训的内容包括城市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城市生活常识等。培训的目的是增强务工者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树立建设城市、爱护城市、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风尚。

3.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从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就业时证明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连,是根据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特点、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的技能水平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级。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1)持证上岗的制度规定。

1)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注册人数的8%,且应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

2)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

②百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劳务员,不足百人的可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劳务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3)一般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普工注册人员必须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位证书。

4)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均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岗位证书的种类。

1)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岗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技术工人、普工须持《××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建筑行业起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工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