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与报关代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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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节我国入世后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3.3.1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1.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①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③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④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⑥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⑦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⑧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⑨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⑩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从事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其他报检单位。

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以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2)进出口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3.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报检单位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表”,并交付证明性文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给予办理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带单位公章或公章印模以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3.2 代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1.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审核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检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手续,经各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初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获得许可、登记,并取得该局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②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③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⑤有不少于5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⑥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1)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的文件。①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附录3),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②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经验证后交付其复印件备案;④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⑤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备查;⑥货运代理公司须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

①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其所在地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接受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③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已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3.3 报检员相关规定

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1.报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或注册登记时指派的报检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并在“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后持证上岗,方可从事报检业务。同时,报检单位对其指派的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检员时必须选择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的人,其要求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有相关的英文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具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能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

报检员在接受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或自学后,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者,将取得报检员资格。要成为正式报检员,应由其服务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书”(见附录4),经审核发给“报检员证”,获得“报检员证”者方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并应在报检时主动出示其“报检员证”。

2.报检员的管理规定

报检员在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同时亦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报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

(2)“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申请书。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3)根据需要,对已取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以便传达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新的规定、通告等信息。

(4)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报检员证”,不能交回被终止的“报检员证”的,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5)“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并向原发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6)“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7)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8)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对报检员在从事出入境报检活动中有逃避检验检疫或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报检单位及其相关报检员的法律责任。

3.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报检员的义务。

①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

②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③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需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

④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⑤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⑥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⑦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⑧对于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经批准后提供隔离场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退运、销毁等处理。

⑨对于出境检疫物报检员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⑩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应(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2)报检员的权利。

①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②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③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④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⑤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⑥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报检员的变更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5.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的其他规定

(1)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理的代理报检业务。

(2)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报检事项,属该代理报检单位的公务活动,并负有一切法律责任。

(3)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如需撤换本代理报检单位已注册的报检员,应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书面注销手续,并交回被撤换人员的“报检员证”。

(4)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①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②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③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④其他欺诈行为。

3.3.4 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抽样/制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1.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检,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始。报检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

(1)报检单位,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具体内容见3.3.1小节和3.3.2小节,此处不再赘述。

(2)报检范围。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

②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

③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

④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

⑤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⑥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

⑦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

⑧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3)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①入境报检。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见附录5)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②出境报检。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见附录6)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4)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②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或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③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④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⑤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

⑥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

⑦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定,一般应在口岸报验。

⑧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

⑨出境货物最迟应于出口报关或装运7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

⑩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检疫一周前报检。

(5)报检资格。

①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③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④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6)报检规定。

①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②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

③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缴检验检疫费。

④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⑤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7)单证的更改方法。

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单证,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单证。

②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

③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8)重新报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单证,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①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逾期报运出境的。

②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③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④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

2.抽样及制样

(1)抽样。

①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②样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抽取,方法为:进出口合同中规定抽样方法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方法抽取;合同未规定抽样方法的出入境货物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抽取后的样品必须及时封识送检,以免发生意外并及时填写现场记录。

(2)制样。

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②样品制备的一般方法:按部位制取的,如纸张、面料性能检测;按几何形状制取的,如金属材料的拉力等性能检测;按分析要求的化学成分制样,如粮谷、矿产品、铁合金等的化学成分检验,需经粉碎—缩分—再粉碎—再缩分,直至全部通过规定目数的筛下物用于检验检疫。

③制样场地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内制样;无条件的可在社会认可的实验室制样。

(3)样品的封识及留存。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3.检验检疫的方法

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1)感官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用人体的感觉器官,对货物的外观及内在品质进行检验。如眼看、耳听、鼻嗅、口尝、手摸等方法。

(2)物理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力学、电学、光学、声学等仪器仪表进行物理方面的检验检疫。

(3)化学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化学分析方法对货物的化学成分、有害元素含量进行检验检疫。

(4)微生物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微生物学的方法对货物中的细菌、致病菌、微生物进行检验检疫。

(5)隔离检验检疫。

①入境的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验检疫。

②对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先确定隔离场,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临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

③入境植物需隔离检验检疫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入境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根据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的审批意见,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植物检验检疫隔离苗圃或隔离种植地种植。

(6)鉴定业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外,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的委托、执法司法仲裁机构的委托或指定等,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出入境货物交接、计费、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

4.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所涉及的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和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处理等。这里只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动植物的卫生除害处理进行阐述。

(1)对出入境的货物、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对出入境的货物、集装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②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③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④装载的废旧物品或可能携带致病微生物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其他物品。

⑤对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货物、集装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事件的,经卫生检查判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

⑥经检验不符合进口食品卫生标准的。

⑦来自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以及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装箱。

(2)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卫生除害处理要求。

①输入的动物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及与其同群的其他动物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

②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③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做卫生除害处理。

④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做卫生除害处理。

⑤输入的动植物产品、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必要时进行外包装消毒处理。

⑥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可通过除害处理达到出口要求的,做卫生除害处理。

(3)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卫生除害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方法,超声波、紫外线照射、加热处理、冷冻处理、扑杀、焚烧、深埋等;化学方法,药物蒸熏除害、药物表面喷洒;另外,人为措施有禁止出入境、禁止过境和予以封存等。

(4)卫生除害处理的标准和效果。

①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

②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③货物表面和集装箱内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的病原体。

(5)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要求。

①所用药物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具有科学、安全、高效等优点。

②要有专门从事卫生除害处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实施。

③采用先进的卫生除害处理设备,科学计量。

④做好卫生除害处理的效果检测和效果评价记录。

(6)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①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②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③防止发生火灾。

④防止对行李、货物发生损害。

5.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是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对象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

检验检疫收费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实验室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疫处理费等。

检验检疫收费基本上是以货物总值为基础,按费率计收或以重量、数量、检验检疫或鉴定项目为基础按定额计收。

计费时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别、不同的货物类别、不同的检验检疫内容、不同的检验检疫项目,采取不同的费率和定额。然后再根据检验检疫鉴定的结果、检验检疫方式、货物的性质、检验检疫鉴定费金额大小(检验内容的相关性)、贸易方式及签证要求,对照规定计算出最后的收费金额。

收费基本上采取预收费或月底结算两种方式。对预收费者,申请人取证(单)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采取多退少补的补救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6.签证与放行

(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①出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有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②入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2)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

(3)签证的领取。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7.出入境检验检疫检务改革

为了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和通关速度,检验检疫系统于2000年进行了检务改革,实现了“五个统一”,即检验检疫通关方式的统一、签证流程管理的统一、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证书印制管理的统一、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统一。对内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了“六个一次”(一次报检/申报、一次计收费、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处理、一次签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加快了通关速度。

检验检疫部门与海关建立了“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协调机制,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海关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验放,有效地防止了逃漏检现象的发生,强化了执法把关的职能。

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形势,切实提高检验检疫效率和执法水平,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2000年,检验检疫系统全面加快了CIQ 2000信息化工程(CIQ 2000信息化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即检验检疫广域网络;三个系统,即中国检验检疫信息系统、行政办公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了对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签证通关、统计汇总和系统推广等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化。在此基础上,检验检疫部门推广了“三电”工程,即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三项信息化工程,以简化报检手续,节省企业费用。

使用CIQ 2000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电子报检、电子转单、电子签发原产地证”是检验检疫业务向信息化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实现联网和数据共享打下基础,为进一步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8.口岸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工作流程。

①入境工作流程:预录入——报检——计费——交费——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拟证——计费复核——制证——须退补费的交费——取证。

②出境工作流程:预录入报检——报检——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拟证——计费——制证——交费——取证。

(2)入境报检工作。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文件号。

(3)出境报检工作。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函电等资料。

(4)更改、遗失和撤销。

①更改。同样是一种报检行为,要填写更改申请单,提供更改依据并应退回全部原发单证。做完更改报检后转相关检验处审签。

②遗失。在有关报刊,如《国门时报》登报声明作废。报检人持报社发票及遗失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更改申请单,申请重发。

③撤销。报检人申请撤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处理。

9.产地证申报和签证

(1)普惠制原产地的申报。

①申请注册登记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普惠制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明。

将所填“普惠制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准予经营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可以提交复印件)一并提交商检机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简称“三来一补”)业务还要提交协议副本。

申请单位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企业签证公章和负责签字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在注册登记时进行备案。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考核,符合规定的准予注册登记,发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并对已注册登记单位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不再签发原产地证书。

②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1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1套(见附录7);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1份;装箱单1份。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应提交“申请FORM A产品成本明细单”。对来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应提交有关来料的凭证。在商检机构认为必要时,申请单位还要提交出口合同、信用证、提单等文件。

③有关申报的其他要求。申报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的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商检机构核实并收回原证后,准予换发新证书。

如已签发证书正本遗失或销毁,申请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遗失,经商检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准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若需要申请后发证书,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

(2)一般原产地的申报。

①申请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②申请注册登记程序。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③申请签证。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下列文件: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申请签发后发证书: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证,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

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申请单位在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前,应首先在《国门时报》上做遗失声明,除应提交重新缮制的证书以外,还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提供商业发票副本。

申请签发更改证书:如果申请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④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与资料: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1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1套(见附录8);商业发票;装箱单1份。

(3)使馆认证。使馆认证是指一国外交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属实。经过认证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的有关当局承认。使馆认证主要包括民事认证和商业认证。民事认证,如出生、学历、收入证明等;商业认证,如产地证明、形式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近几年来,我国向拉美、非洲、中东等地区的出口逐年增加,尤其是轻工业品占有较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我国对外出口的新兴市场。这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其中许多要求我国出口商品单证必须经过进口国驻我国使馆认证,才可办理通关手续。目前,要求使馆认证的主要国家有阿根廷、埃及、沙特阿拉伯、伊朗、阿联酋、土耳其等,但除中东、南美、非洲地区,一些欧美国家也正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