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与报关代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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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就其货物按一定的金额向保险人亦称承保人(insurer)投保一定的险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和投保险别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证。事后,如所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单证的持有人即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2.3.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按运输方式不同分海上、陆上、航空、邮包运输货物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PICC)不仅可按“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承保,必要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也可按其他国家的保险条款承保。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保)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保险条款简介如下。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time Cargo Clause)

(1)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对下列情况负赔偿责任: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责任起讫。在正常情况下为“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即自被保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因故货物未进入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

(4)附加险别。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遭受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如偷盗、破碎、短量、玷污等。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人也不是对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都负责赔偿,例如,因战争、罢工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不负责赔偿。因此,为了使不同的货物在不同的情况下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还应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再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附加险的种类很多,分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12种。

②特殊附加险。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战争险、罢工险、货到港澳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8种。

上述各种附加险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某一基本险别之后。但一切险中包括一般附加险,而不包括特殊附加险。所以,在一切险的基础上只需加保特殊附加险而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另外,根据国际保险业的习惯,罢工险(S.R.C.C.)一般都和战争险同时承保,保险费合并计收。如果已经投保了战争险,事后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必再交保险费,仅需在保险单上加罢工险条款。

(5)海洋运输战争险。

①责任范围: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和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各种常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②责任起讫:自被保货物装上保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卸离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

(1)两个基本险别——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①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②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对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经过协商还可加保附加险。

(2)除外责任。该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相同。

(3)责任起讫。在正常情况下是“仓至仓”。如未进仓,以到达最后卸载车站满60天为止。如加保了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货物装上火车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48小时为止。如在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以火车到达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10天内重新装车续运,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

(1)两个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①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附加险。

(2)除外责任。该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相同。

(3)责任起讫。在正常情况下是“仓至仓”。如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加保了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被保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飞机为止。如不卸离飞机,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运,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等装上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

(1)两个基本险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①邮包险(Parcel Post Transportation Risks)。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出轨、坠落或失踪,或由于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

②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责任外,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经过协商还可加保附加险。

(2)除外责任。与前述海、陆、空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相同。

(3)责任起讫。自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至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亦即终止。

如加保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被保邮包经邮局收讫后开始,直至该项邮包运达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5.其他新险别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先后开办了以下几种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新险别。

(1)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在资本主义国家,该险别是为本国投资者在国外投资中因对方国家的政治、政策、法令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在我国,是为了配合外资引进政策的实施而于1979年开办的新险别。它不是为我国有关部门在外国投资提供保障,而是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国内地进行投资提供保障的保险。

(2)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保险。该险种是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有关财产在运输、储存、生产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险别。

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保险分三段保险:第一段是从国外把原料和设备运入我国加工场所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第二段是在国内加工期间的财产保险;第三段是把成品从加工场所运往国外收货人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这三段可以由我国保险公司全部承保,也可以只承保一段或两段。三段全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称为“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

(3)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Clause—Cover Seller's Interest Only)。该险别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以CFR或FOB贸易术语成交并使用托收方式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如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在买方不赎单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对卖方提供损失赔偿。保险公司通常按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保险费率按一切险费率的1/4再加上战争险的费率合并计收。

(4)出口信用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目前我国为了扩大出口,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采用商业信用收款占有一定的比重,如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情况下,能否及时安全收汇,全凭外商的信用,因此风险较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配合和支持出口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办了出口信用险。出口企业投保此险后,如遇上国外客户不赎单或无力赎单,或因政局变动而导致出口企业不能收汇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投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0%为限,因出口商投保时进口商已预交了10%~15%的定金。保险责任一般从货物装运开始到收回货款时为止。目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

2.3.2 进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货物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和办理赔偿时的最高数额。

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有的是逐笔投保,有的是预约投保。在保险金额上又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我国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都是逐笔向保险公司办理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通常是按CIF价格总值加一成(即百分之十)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成,所加的成数是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如买方要求的加成数超过限额,则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而且所产生的保险费差额应由买方承担才不致在价格上吃亏。

对于进口货物,外贸企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都签有预约保险合同,即凡按FOB或CFR价格进口的货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外贸企业只要收到每批货物的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就算办妥保险,并将每批货物的FOB价或CFR价换算成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必加成。计算进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公式如下。

(1)出口货物。

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在计算保险费时,要注意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目的地、不同的险别,其保险费率不大相同,而且时有调整,故应仔细核算,不能疏忽。特别是在保有战争险的情况下,如货物所去的地区发生战争,该项费率会迅速上升。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在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费率,卖方有权向买方增收保险费的差额。

(2)进口货物。

①以FOB价格成交的货物。

②以CFR价格成交的货物。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公式算出的保险金额,每月或每季汇总一次向投保的进出口公司收取保险费。如被保货物发生损失亦按所算保险额计赔,如发生整船货全部损失或涉及共同海损的赔款,则须改按实际运费算出保险金额进行理赔。

2.3.3 保险单证的类型

保险单证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据以索赔和保险公司据以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合同下,它是向银行办理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目前,我国使用的保险单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它的正面印有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数量、标记、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险别、起讫地点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项目,背面印有详细保险条款以明确责任范围和双方权利与义务。这是正规的保险合同,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种(见附录16)。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只有正面的格式项目而背面则无条款,但其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不过很少使用。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这是由保险公司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商业发票上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编号的一种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实际上是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凭证。目前只有港澳地区少数商家可以接受,所以使用范围很小。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承保一定时期内发运的货物的保险单。在预约保险单内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算办法等。凡属预保范围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的起运情况后,应及时将起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目前这种保单在我国只适用于进口货物。

2.3.4 保险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分清索赔对象。如被保的出口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向保单上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提出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在100多个国家设立300多个检验理赔代理人。

如果被保的进口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海运的,应向进口港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陆运的,应向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空运的,应向空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2)索赔时应提供的主要单证。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

②运输契约。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用以证明货物的承运情况。

③发票。作为理赔的数额依据。

④装箱单、磅码单。这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⑤检验报告。这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件。检验报告可以由第三方公证行或由检验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保险代理人出具,或者由保险公司、商检机构、收货人联合出具。

⑥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文件。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办理了追偿手续。

⑦货损、货差证明。这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残损或短少的证明。它既是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

⑧索赔清单。这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详细项目和有关费用。

(3)权益转让手续。如果被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担赔偿责任时,当被保险人先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追偿。这种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叫做代位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4)委付手续。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应将货物及其一切权益委付(abandon)给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则保险公司只能按部分损失赔偿。

(5)索赔时效。根据保险业务的惯例,一般索赔时效为两年(自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如超过时效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便不再受理。

2.3.5 货代在办理投保时应注意的问题

(1)货代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填写“运输险投保申请单”(或采用投保发票)代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投保时间应在货物发运港口之前。同时,应注意不能将投保金额和投保险别弄错。被保险人应填委托人,投保人是指经办人,谁去投保,谁签名。

(2)保险公司审核投保申请单,同意承保后由其签发保险单证,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领取保险单。投保人对保险单上的内容要认真仔细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修改。同时,要注意出口货物的保险单上的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日期,最晚应为同一天。

(3)投保人如由于下述原因需要更改保险单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申请更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才有效。

通常发生下述情况时,须办理更改手续:①被保险人名称变动;②变更商品的标志(唛头);③商品的包装与数量有变动;④变更商品名称;⑤变更保险金额;⑥更改船名或须加注转船;⑦更改开航日期;⑧更改目的港(地)或转运内陆;⑨改变险别;⑩延长保险期限;更改出单日期;更改赔付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