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敢如此肆意著述”——或如何阅读霍布斯的神学-政治论述[1]
埃德温·柯利(Edwin Curley)著
王承教 译
在奥布里(Aubrey)关于霍布斯的那个并不简短的生平描述中,最惹人注目的轶事之一便是(所谓的)霍布斯对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Theological-Political Treatise)的回应。在最近的修订版中,对此有一段完整的描述:
当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Tractatus Theologico-Politicus)于一六七○年最初出版时,沃勒(Edmund Waller)先生曾送了一册给德文郡伯爵,并希望从伯爵那里得到霍布斯先生关于此书的评价。霍布斯对伯爵讲道:“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Ne judicate ne judicemini [Judge not that ye be not judged-《马太福音》7:1])”。霍布斯告诉我说,斯宾诺莎较他更胜一筹,因为他可不敢如此肆意地著述(He told me he had outthrown him a bar's length,for he durst not write so boldly)。[2]
对此,一种正常的解读便是,霍布斯认为斯宾诺莎讲了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他自己也想要表述,但却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没敢形诸文字。[3]施特劳斯很喜欢这段话。因为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本来就是一个无神论者,迫于当时代的压力,他用一套虚假的正统信仰(相对而言)的表白掩盖了他的无神论学说。而这段话正好支持了他的这一阐释。
但是,并非所有人都引用这段话作为对霍布斯进行施特劳斯式解读的佐证。在英语学界,霍布斯的研究者,至少自奥克肖特(Oakeshott)那篇影响甚大的《利维坦》导读始,就已经认可了其神学信仰之表白的真实性,并确实将他描绘为一个真诚的——但有点古怪的——基督徒。[4]大部分此类学者都不去讨论奥布里的这段文字,那些注意到这段话的人,却又拒绝对它作施特劳斯式的解读。比如,格拉夫(Glover)就认为,霍布斯这样讲决无可能意指斯宾诺莎的泛神论(或者是被奥布里如此解读了?),因为霍布斯将泛神论等同于无神论,[5]但奥布里已经非常明确地证明霍布斯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格拉夫,页166)。胡德(Hood)却从另一个方面认为,我们应该对这整个故事保持怀疑态度:
说霍布斯曾经向奥布里这样一个胡言乱语者承认、即使是暗示,他并不认为自己所写的真实,这并不可信。(页1)
胡德认为,把这句话看作霍布斯的原话极其轻率。胡德持怀疑态度的一个主要因由是,“无论真伪如何”,奥布里也曾指陈,霍布斯并不仅仅是一个有神论者,实际上他还是一个忠实的基督徒。[6]
我认为,霍布斯的整个宗教观点,他自己对基督教神学之真诚性的表白,以及他与斯宾诺莎的亲和性,这些问题都令人着迷。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影响到构思道德哲学史的方法,值得我们去探究。如果我们追问,是什么赋予了现代道德哲学的现代特征,一个看似有理的答案就是:在现代时期,对传统宗教信仰的怀疑主义广泛地散播开来,以至于再将道德义务解释为一种服从神法的基本义务显得不太切实可行了。与此同时,用一套纯粹的世俗的语辞来说明道德义务的内涵,就成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7]如果我们再追问现代道德哲学源自何处,答案就很容易被认为是“自霍布斯始”。[8]
但是,霍布斯的诸多篇章都在暗示我们,他并不试图为道德提供一个纯粹世俗的理论基础,至少在建立一套道德理论就是要求去建立一种道德义务理论时,他不会这么去做。[9]比如,在《利维坦》中关于自然法讨论的结末,他这样写道:
这些理性的规定人们一向称之为法,但却不恰当,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或法则而已。正式说来,所谓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但我们如果认为这些法则是以有权支配万事万物的上帝的话宣布的,那么它们也就可以恰当地被称为法。[10](【译按】文中凡源自《利维坦》的引文,其中译文均参照黎思复、黎廷弼的中译本,北京:商务出版社,1985,但部分地方小有改动。)
这段话暗示说,我们可以将自然法视为道德规定,而不是审慎的劝告——除非我们视它们为神的谕令时,方可如此。那么,接下来的似乎是,如果霍布斯自己关于有神论的明显表白不是认真的,他就不可能建立起一套道德理论。因此,他也几乎不可能成为现代道德哲学的创立者。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如果霍布斯有关有神论的表白是认真的,他就似乎是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相当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如果是那样的话,他也不可能是现代道德哲学的奠基者,因为他还不够现代化。因此,关于“我们如何解读霍布斯的宗教论述”这一问题的回答就不仅仅影响到我们看待其道德哲学的方式,也影响到我们对霍布斯在道德哲学史中定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