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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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它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与增值税相配合形成双层调节机制,是在增值税发挥普遍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对特定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借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它能够体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目前世界各国的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消费税,而是基于调节消费、引导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考虑,选择了部分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作为征税范围。我国的消费税主要选择那些消费量大、需求弹性较大和税源普遍的消费品开征,主要涉及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不可替代的资源性产品等,但是即使已经确定的征税项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有增有减。

(二)征税环节的相对单一性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多环节缴纳不同,其纳税环节主要选择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三)征税方法的灵活性

消费税针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一般对价格差异较大,且便于按价格核算的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征收;对价格差异小,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征收;而对一些特殊商品(我国主要是烟酒),实行从价和从量复合计征。

(四)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税负最终归宿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三、消费税的产生与发展

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古罗马就有对消费品——酒、盐的课税;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允许各地地主、商人自行酿酒卖酒,每升酒缴税四文,纳税环节在酒销售之后,而不是在出坊(酒坊)时缴纳税款,这可以说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新开征了特种行为消费税,这一税种包含娱乐、筵席、冷食、旅馆4个税目,在发生特种消费行为时征收。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费现象开征了筵席税。1989年2月1日,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此外,我国1984年9月18日颁布开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大部分消费品,也具有一定的消费税性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以及增值税的推行,1993年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在增值税进行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2008年我国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出了重要的修订,鉴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我国又适时地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了修改,调整后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合我国的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