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
《比较劳动法学大纲》序
资本主义的进展,改变了人类生活的内容,更易了人类生活的指导原理,结果,弄得人类生活上各种形式也转换了他们的价值:教会成为欺骗的工具,家庭成为个性的桎梏,甚至科学上并技术上的伟大发明都成为人食人的手段。在这种一般情况下面,近代生活的最基本的形式即法律当然也不能不生变化:以公众福利为中心的公法,压倒了以个人权益为中心的私法;以劳动关系的规定为内容的法律,代替了以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基础的法律,在最新宪法上占着第一地位。其结果,各种劳动法规的制定,成了各国立法界的中心问题,社会法学派的理论也随着法律内容的变动而成为法学上的中心原理。
万事落后的中国,在最近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先进各国的过去经济发展速度一层上面,虽然有了一个例外,然而那种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法律的发展并法律学的发展,却还依然守着从来的原则,在最近数年没有什么可以重视的进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或甚至于不能不说是这几年中国社会生活扰攘不安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因为近代生活的基本形式原是法律,而中国在一方面只管在生活内容上实行近代化,在其他方面,在生活形式上却故步自封,那就难免不因内容和形式的冲突而发生不断的扰攘不安了!
但是,到底“存在决定着意识”,随着近年中国经济的飞跃的变化,上述的缺憾和扰攘原因也渐渐有被充实被除去的趋势。这种趋势的第一表征,就是国内法学界的方向转换。我的同事白经天先生所著的这部《比较劳动法学大纲》,也就是这种方向转换中的产物之一。
这部书的著者对于一般法律学,特别是行政法学,本来有极深的造诣,近数年来又特从事于经济学的研究,所以他对于近代产物的社会法学及劳动法规,自然特别容易深入。他积四五年的研究的结果,写成了这本划时代的著作。
我为什么敢说这本书是划时代的呢?因为这本书除了征引渊博、例证明显等普通法律学专家的固有的特色之外,其中的第四部分劳动法整个的有系统的叙述,及第五部分从社会法学的立脚点看来的批判,两部分实在是中国现今一般法学书并劳动法学书所未曾说到的地方。因为有了这两部分之后的所谓劳动法学才能成为适合时代需要的法学;因为有了这两部分之后,劳动法学才能把实际社会生活内容和生活形式联贯起来,使劳动法成为有血有肉的生活形式。
在这个意义上,我相信这部书不但可以作各大学的教本,并且可以做一般实际家如律师、企业家、工人运动家们的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