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容提要
全书共8卷,103章,约38万字。
卷一
本卷论述了城邦的性质、起源和家庭的结构及管理等问题。
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最高且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且最广的,这种至高至广的社会团体就是城邦。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则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若干村坊的组合就是城邦。至此,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人类的生活就获得了完全的自给自足。因此,城邦是由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则自然地趋向于城邦生活,人类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凡夫,就是一个超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一个完整的家庭又是由主与奴、夫与妇、父与子这三项基本要素组成。家庭中的财产分两类: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奴隶是有生命的财产。任何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的人,则自然而为奴隶。自然万物都有主从之别。世上有些人天生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除了上面所说的自然奴隶之外,还有一类由战争造成的强迫奴役和法定奴隶。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是合乎正义的,但凭借权力和法律造成的强迫奴役,情况则恰恰相反。主奴关系与自由人之间的统治是有区别的。主人要知道怎样使奴隶各尽所能,这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学问。获得财产的技术是家务管理的前提。家主可以通过放牧、农作、渔捞和狩猎等方式从自然那里获得所需。财富可以理解为一个家庭或一个城邦所用工具的总和。由物物交换的原始贸易产生了作为中介的货币,并出现了商贸这类获得财富的技术。获得财富的自然方法是以寻求一切生活资料为主,因而是有限的;商贸致富的方法则以寻求并积蓄金钱为主,因而对所获得的财富是没有限度的。采取农、牧、渔、猎的方式获得财富顺乎自然,因而值得称道;而商贸技术——经商——则不合自然,应受到指责。至于借贷,就更加可憎。在各行业中,凡是不靠时运而注重技术的一定是最有本领的行业;凡是对人体最有损害的一定是最卑贱的行业;凡是使用体力最多的一定是最劳苦的行业;凡是最缺乏善德的一定是最可耻的行业。而垄断则是获得暴利的一项通则。以家喻国,父子关系类似君王的统治,夫妇关系则好像共和政体,家务管理重在培养善德。对整个城邦的治理来说,只有拥有优良的妇孺,才会形成优良的城邦。因为妇女占全邦人口的一半,而儿童则不久就要成长为公民。
卷二
本卷着重评论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几种较为优良的政体。
研究理想城邦,就要考察各城邦中业已实施的有效的各种体制,以及思想家们的理想模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废弃家庭和私产的主张,目的在于消除私心,力求城邦的整齐划一。可城邦的本质却是许多不同品类的分子的集合,不同分子各作不同贡献,整个城邦才能互相补益。过分整齐划一的城邦将无以自给。人类的私心不会因废除私产制度而消失,子女公育也并不会产生真正的亲爱。实际情况正相反,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实施子女公育,悖伦的罪行将无法追究,友爱的精神一定削弱,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也无从实行。实行财产公有不如实行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更适宜。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是出于天赋。人间因财产而起的罪行,根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补救。教化民众的不在于财产公有的方法,而在于教育制度。《法律篇》是柏拉图较晚期的著作,其中除了不再提倡公妇公产以外,所包含的内容与《理想国》大致相同。法勒亚法制的要旨在平均地产,而人类的欲望比其财产更须平均。人欲没有止境,除了教育,别无节制的方法。法勒亚法制则过分重视物质因素。希朴达摩将城邦的居民与土地都分为三个部分,将法律也分为三类。他还拟订了奖励创见和发明的条例。而奖励创见,势必促进变革。变革对于各种学术的进步是有益的,但变革法制则应慎重。法律之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如果轻易地废改一种法制,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斯巴达政制的整个体系都在培养一种军人的品德,但并不适于和平时期。它的监察制、长老制、二王制和会餐制等也都有一定的缺陷。克里特的政制与斯巴达相似,而较斯巴达原始。会餐制度优于斯巴达,而其监察制度则往往受到门阀的操纵。只是该岛孤悬大海,方能长期免于大难。迦太基政体同斯巴达相似却更为优良,其政制基于贵族政体而兼有平民和寡头因素。缺点是过于尚富,甚至最高的执政职位都可贿求,而且还流行兼职的习惯,从而限制了大家参政的机会。只是由于常常迁移贫民到拓殖地区,国内才一直是稳定的。在前代立法家中,为雅典创制的梭伦可称贤达,他既完成了新政,又保全了旧德。只是后来的历任执政把梭伦法典变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那种“极端民主”制度。
卷三
本卷论述了关于公民资格以及政体的划分标准、类型等理论。
城邦是若干公民的组合,要阐明城邦是什么,就得先研究“公民”的本质。政治权利是公民资格的真正条件,凡有权参加某一城邦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他就是那一城邦的公民。而城邦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自足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份,不如以政治权利更为妥当。而按照这种定义,对于政体变革后入籍的人,只要他已经获得政治权利,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内,就成为一个城邦。如果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原城邦。确定城邦的异同,土地和人民的划分不足为据,种族的异同不足为准,主要的应是政制的异同。好公民的品德不一定同于善人的品德。首先,公民既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符合这个政治体系,政体有不同的种类,公民的品德也就有不同的种类。其次,仅就理想政体而言,一个城邦如果不能完全由善人组成,那么其公民按照不同的职分也须有不同的善德,只有在轮番为治的政制中,其公民才必须兼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在这里好公民便同于善人。工匠和佣工不具备好公民所应有的善德,不应登籍为公民。但不同的政体往往有不同的登籍法,事实上只有贵族政体不许工匠为公民。社会中的统治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人对奴仆的统治,目的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第二类是家长对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目的是为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的利益;城邦宪政统治是第三类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是: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都是正宗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则是正宗政体的变态。正宗政体可依统治者为一人、为少数人或为多数人而分作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种类型;变态政体则相对应地分作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三种类型,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在上述政体中,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执政者的人数,而在于财产。任何政体如以财产为凭,一定是寡头政体,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平民派认为人们出身相等,即同为自由人,便应一切权利都相等;寡头派认为人们财富不等,便应一切权利都不相等。实际上,两方都疏忽了城邦所以存在的目的,因而都属偏见。城邦的目的不仅追求人类的生存,而且要实现共同的优良生活,谁对这一目的贡献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权利。其实城邦的最高统治权无论寄托于群众、富户、僭主,还是城邦最好的一人,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即使寄托于法律,由于法律也有好坏之别,因此其后果如何,仍然还是一个疑问。群众就个别而论,其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专家,至少不比专家们逊色,因而多数之治是可取的。但无论哪一种形式的统治,都应遵循法律。而法律则是根据政体制定的,那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反之则不合乎。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因此,只有人们的品德、门第、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的理由。财富、出身、才德和集体多数等,虽是享受政治权利的标准,但最后仍然要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为了保持政体的稳定,“陶片放逐律”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但如果城邦内出现了德行超凡的卓越人物,就只能奉之为君王了。君主政体有五种:斯巴达式,被称作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野蛮民族的酋王;民选总裁,屡见于古代希腊各邦;史诗时代的王制以及全权君主。人治与法治虽各有优劣,但一般政体总该遵循法律,只是在法律所不能包括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一个人独断也未必优于由多数人共虑。君主政体行于古代较简朴的社会,到了今世已经不合适了。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名位应该轮值,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而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因为建立轮值制度就是法律。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因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上述的主张只能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则未必适合。根据尚优原则,对于独一无二的英豪,就只能赋予君主全权,让他无限期地执掌统治权。
卷四
本卷着重论述了现实政体的类型。
政治学研究的内容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何者为最优良政体;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各种政体怎样创制并垂于久远;能够适用于一般城邦的政体的通用形式。对于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各类型,我们要研究:每一类型政体的诸品种;哪种政体最易实施;哪一类适宜于哪一种公民团体;如何建立各种政体;各种政体怎样毁灭又怎样保全。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平民政体的确切含义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所控制的政体;寡头政体的含义是富有而出身较高,同时又为少数人所控制的政体。平民政体共有五个品种,前四个的治理都以法律为依据,只有第五个品种的政事裁断不决定于法律而决定于群众。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已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这一品种的平民政体,实际上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寡头政体共有四个品种,最后一类也与平民政体最后一个品种相似,个人的意旨竟然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也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社会各阶层参与政治的程度,取决于他们的资产和实际从政的余暇。平民政体的前几个品种之所以尊重法律,是因为有些人不得不忙于生计而没有闲暇从政,当平民能够获得津贴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固有的尊严。在寡头政体中也是这样,少数人的资产数额越大,其施政脱离法律的程度也就越大。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但对于职司的选任上兼顾财富和才德两项因素,或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或财富、才德和平民多数三项因素的,也可称为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的通义是混合了寡头和平民这两种政体的制度,而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则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的依据。所以应该用共和政体一词来称呼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而用贵族政体一词来称呼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三要素混合的政体,这就是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间的差别。混合平民和寡头政体以建立共和政体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应该是兼有平民和寡头因素,又好像是两者都不具备。斯巴达政体就是一例。僭主政体有三个品种,前两种还都保持着法治的精神,类似于君主政体,而在后一个品种中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僭主个人的权力,这是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是自由人所不愿忍受的暴力的统治。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共和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个部分而有余,就可能组成政治安定的优良政体。但是,中产阶级一般是人数不多的,再加上雅典和斯巴达两大邦只顾本邦的利益,鼓动各邦分别趋于平民和寡头两个极端,因此,中间性质的共和政体就很少出现了。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因此,如果穷人为数众多,就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如果富人和贵族阶级占优势,就会产生寡头政体;如果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他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寡头政体有欺骗平民的方法,平民政体也有欺骗富户的方法,但这些只能激化矛盾。可行的方法是按下述原则订立财产资格:一邦大多数人都能合乎这一资格而取得政治权利,被摒弃于公民团体之外的仅属少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基本的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各要素的组织不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就议事机能来说,如把一切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裁决,这具有平民主义的特征;如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具有寡头主义的特征;如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这具有共和政体和贵族政体的特征。行政机构在数量、职司、任期及任用行政人员的方法等方面,可以有若干种不同安排。各种政体应当各自选择与其建国宗旨相符合的安排。审判机构,即法庭,可依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分为八类。组织法庭的方式有三种,可分别体现平民、寡头和共和政体的性质。
卷五
本卷论述政体变革的原因及其救治的方法。
政体的变革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平民主义者以自由身份论平等,寡头主义者则以财产数额论平等。当在同一城邦中,对于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能符合他们的愿望时,就纷纷起而煽动变革,这是引起变革的一般原因。发生变革的动机可分三大类:心理作用,如对私利和荣誉的不满,对惩罚的恐怖等;政事措施失当,如僭越、舞弊等;社会的变迁,如政治组合的失调等。事变常常起于细小的疏忽,所以为政者应能将事变消除于萌芽时期。历史还证明了一个通理:任何人或团体,凡因与人争攘而树立其政治权力者,也会引起后人的争攘;凡由内讧而身居高位者必然引起新的内讧。倘若城邦中贫富势力均衡而又无中产阶级为之缓冲,事变的爆发终不可避免。平民政体的政变起因于群众领袖的放肆,他们或者是诬控富户,迫使富人们联合起来,或者鼓动群众攻击整个财富阶级。寡头政体的政变有两个特别显著的特征:一是执政者虐待平民群众,于是群众便乐于信从任何对抗执政者的首领;二是执政团体间的相互倾轧。名位过于狭隘是贵族政体政变的原因之一,而使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倾覆的主要原因,则是不能对组成城邦的各个要素作适当的调和。应该进行调和的要素,在共和政体为平民群众和寡头贵要,在贵族政体另外加上才德要素。不义、恐怖和鄙薄常常是人民背叛其君主或僭主的原因。僭政毁灭的原因之一为外力,因为几种不同类型的政体都包含着反对僭政的原则;原因之二为内部失和。在所有政体中,僭政是最为短命的。相比之下,王制最不易为外因所破坏,王制的灭亡,一般都由于内因,其一为王族内部互相倾轧;其二是君王逾越法度,企图求得更大、更多的特权。保全王制有赖于采取温和谦恭的政策。保全僭政则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采取高压政策,并制造人民之间的互相猜疑;另一途径是在人民面前应表现自己不重私利而为人民公益的监护人。保护各种政体的一般方法可以概括为:防微杜渐,取信于民,官民和谐,警惕外敌,消除内讧,慎重名位,赏罚有节,监视不逞之徒,预防社会失调,严禁官吏营私,力求各阶层互利。城邦长治久安的条件是:执政人员效忠而有才德,现行政体得到大多数公民的拥护,并能按照政体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
卷六
本卷论述建立较为稳定的平民和寡头政体的方法。
平民政体之所以分成若干品种,原因有二:一是不同的人民所组成的平民政体各不相同;二是相应于平民特征的各种素质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平民政体的基本精神为“自由”,自由的要领之一是在政治生活中应轮番为治;要领之二是在个人生活中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平民政体的特征,在行政方面,有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职官的任用制度;在司法方面,有公众法庭制度;在议事方面,有最高治权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并且,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平民政体的基础可以由四种不同性质的人民组成,其中以农民为最佳,这类人的财产都不多,终年忙于耕耘,没有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他们易于知足,不作非分之想,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其次是以牧业人口为基础的平民政体,牧民的许多性质都类似农民,而体格尤为健壮,旷野露营的生活习惯又使其特别适于战争。以工匠、商贩和佣工等群众为基础的平民政体,比以农牧为基础的卑下。而最后一类是把各类人民一律吸收在内,要是没有适当的法度和习俗为之维系,这种政体是不易持久的。平民政体若要长治久安,就应采取兼顾平民和富户的温和政策,同时保证各阶层都维持某种程度的兴旺。建置寡头政体,第一类品种是各部分势力适当地平衡了的最好的寡头政体,它具备高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在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以充任低级职司;较重要的官职则由高级册籍中的公民选任。同时,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可入籍而取得政治权利。次一品种的建置略相同于第一种,而任官的资格则稍稍提高。依次而逐步增加财产条件,最后所得到的寡头政体就是狭隘的门阀统治。而最恶劣的政体也是最不容易维护的。寡头政体如能使平民群众也有参政的机会,也可较为稳定。同时还应规定,公民充任最重要的官职,应负担某些公益义务。这样,平民看到高官显职要支付这么多的代价,也就无可妒羡了。平民主义把最高权力寄托于人数,寡头主义则寄托于财富,依这些原则所建立的最高权力都可能施行不义。良好的机构应包含两个原则,使执掌最高治权的团体,既多于人数,又富于资财。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因此,在城邦的建置中,还应考虑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的作用。在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是商市管理,称为“市场监理”;第二种是对城区公私财产的监护,称为“城市监护”;第三种是城外郊区的监护,称为“乡区监护”;第四种是征收和保存公共财物收益,并按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称为“司库”;第五种是办理民间契约和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称为“注册司”;第六种是执行已经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称为“典狱”;第七种是军务,称为“将军”或“统帅”;第八种是财务,称为“审计”或“会计”;第九种是政务,称为“议事预审官”;第十种是事奉神明,称为“祭司”和“庙董”。此外,某些城邦还特别设置一些从事教化的职司,如“妇女监护”、“法律监护”等。
卷七
本卷勾画了理想城邦的框架并论述了公民教育的问题。
优良生活要具备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和灵魂诸善。前两项善因又都是为了成就灵魂的善德。因此,一切明哲的人都应为了灵魂而借助于外物,却不应为了外物而使自己的灵魂处于屈从的地位。城邦幸福和个人幸福是一致的,优良的政体必须是一个能使人人尽其所能而得以过幸福生活的政治组织。但问题在于以善德为本的生活应取怎样的方式。就个人来说,是以内修为重,还是以外行为重;就城邦而言,是重内政,还是尚武功?重内修与重外行的两派所持的观点各有所是,也都有谬误。我们的观点是,“有为”就是幸福,贤者所以能够实现其善德,主要就在于他们的行为。因此,无论就城邦的集体生活而言,还是就人们的个别生活而言,必然以“有为”为最优良的生活。但这里所说的“有为”生活,也包括沉思默想的静修功夫,思想本身也是一种活动行为。构成一个理想城邦的基础是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民和土地。任何事物倘使过大或过小都将丧失天赋的能力而不恪尽其功用,邦国亦然,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应是足以达成自给自足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国土不可太大也不可太小,应以观察所能周遍又足以保证公民过宽裕而不失节制的闲暇生活为度。城邦应选择有利于防御的地理环境,城市的位置应在经济和军事上都适合于成为四乡的聚散中心。城邦多海港,其弊在于商旅云集,习俗不同,往往不利于本邦的礼法。然而海上交通既有利于物质供应,也有利于军事上的攻防。拥有适当数量的海军,对城邦的自卫和国际地位都有重要影响。考察世界各民族的禀性,唯有希腊各种姓兼具理智和精神两种品质。这正是理想城邦所求的公民品质,对于这种人民,立法家不难引导他们达成善业。
理想城邦若达到自给自足,必须同时具备农业、工艺、防卫、祭祀、议事等各项业务。因此,理想城邦的组成部分,应当有农民、工匠、军队、祭司和裁决公众事务的团体。理想城邦的公民为了获得修养善德和从政闲暇,必须家有财产。因此,这个城邦只有有产阶级才能成为公民,工匠、商人和农民都被排除在外。对于军事、政务和祭祀这三项公民业务,最适当的安排是:公民青壮时作战,中年转任议事和审判,老迈时则司神职。理想城邦的土地分配应划为两部分,一为公产,一为私产。公产地供应祭祀和公共食堂的用度;私产地应有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配置在近郊。每一公民都要在两处各受领一块份地,这样,在遇到外患时,全邦公民就可因利害相同而作较坚强的团结。邦内中央城市的设计,首先要顾及居民的健康,选择有充足的日照、空气和水源的地理位置;其次,私人住房的布置,要体现既顾及安全,又不致丧失市容美观的原则。城市还必须设有城垣,以利于攻守的选择。城邦行政人员的食堂和神庙应设置在高坡上,其下方设置一片公共广场,一般人不得随便入内。城邦的市场应选择从海外进口和内陆会聚都便利,并距公共广场较远的位置。法庭等公务机构应设置在公众聚集的地区附近。乡区也应设置若干祠庙。
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那么我们就得认真考虑每一个公民怎样才能成为善人。人们所由入德成善者出于三端,即天赋、习惯和理性。其中习惯和理性都要经过培养而得到发展,所以立法家应特别重视教育。一切政治组织都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组成的,由于两者需要不同的品德,因此,在公民教育制度方面就应制定不同的措施。应该把公民按照青壮和老人分别编组,实行不同的教育。公民教育所应遵循的原则是战争只是导致和平的手段;勤劳只是获得闲暇的手段;凡仅属必需或仅关实用的作为只能是获得善业的手段。那种以建立霸国、统治各族为目的,借以取得物质繁荣的政治体系是不值得称道的。对个人和城邦来说,勇毅和坚忍为繁忙活动所需的品德;智慧为闲暇生活所需的品德;节制和正义则在战争与和平时代以及繁忙和闲暇中皆需要,而尤重于和平与闲暇。教育是培养上述品德的重要方式,教育的程序应与人生的经历相一致,首先要注意儿童的身体,其次留心他们的情欲境界,然后才及于他们的灵魂。理想城邦若要拥有大量健康的儿童,立法家就应预先注意到婚姻制度。首先,对男女的生育年龄应作适当的调整;其次,要注意到父母的体质对子女将来体格的影响,男子应经过相当的锻炼,孕妇则应注意饮食营养;最后,应订立法规,凡属畸形与残废的婴儿应禁止哺育。同时规定各家子嗣的一定限数,超过这个限数,应施行人工流产。育婴期应注意儿童的营养问题。从婴孩期末到5岁止为儿童期,此阶段只可安排一些健康的游戏,并注意不可使之养成不良的习惯。7岁以后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从7岁至发情为少年期,自发情至21岁为青年期。这个阶段要细察生理的发展,精心地安排教育的规程。
卷八
本卷论述儿童教育和青年训练的问题。
教育能使人们在少年时期就受到以后作为公民所应从事的善业的训练,以及对本邦政治体系及生活方式的适应。因此,教育应该由城邦统一办理,而不应作为各家的私事。现世教育的内容或重实用,或重品德,或重知识。有关实用的技能自然应该学习,但应勿使其形成工匠的习性。在现行教育规程中,基础课目常常是4门,即读写、绘画、体操和音乐。读写和绘画都为人生实用之学,体操则可以培养勇毅的品德,音乐的价值在于操持闲暇的理性活动,因而具有更为高尚的意义。14岁以前的少年应教以轻便的体操,早期的过度锻炼有损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后的3年可授以其他功课。满18岁的青年才适宜于从事剧烈运动。但应注意人们的心理活动和体力活动是不宜同时进行的。关于音乐的作用,至少有三种看法:愉悦、陶冶性情和操修心灵。人在幼年时就操修心灵并不适宜,因此,把音乐列入教育课目的理由有二:一是音乐的愉悦作用;二是音乐陶冶性情的功能。少年音乐教育的安排应以绝对不能有碍他们成人期的事业为前提,也不可让他们养成工匠的习性。因此,音乐课程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其一,不要教学生们学习在职业性竞赛中所演奏的那些节目,更不要尝试哗众取宠的种种表演;其二,凡授予学生们的乐器应当是能够助长聪明、增强理解能力的乐器。为了使各种乐调能各尽其利,在不同情况下应各择所宜。就教育而论,选择歌词和乐调应当以培养品德为主,而杜里调既中和又庄重,所以,在少年们的音乐教育中应用杜里调的音节和歌词最为相宜。凡内含有益的教训并可培养秩序的曲调也应该一律教授,而吕弟亚调两者兼胜,尤为相宜。总之,音乐教育应符合中庸标准、可能标准和适当标准。